台北縣對於消費者的保護
特別積極
是因為縣長注重的關係嗎
買屋付訂 反悔沒收 北縣不准!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台北縣報導】 2010.12.06 03:09 am
民眾到工地看屋,常被要求簽下「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先付一筆「訂金」,限期補足「定金(簽約金)」後,再簽買賣契約,否則全額沒收訂金。北縣府認為「預約單」於法無據,要求北縣建商、代銷業者不得再收取「訂金」,否則依消保法可處六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買屋付訂金、填預約單,在各縣市存在已久,北縣法制局長陳坤榮說,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明訂卅天審閱期,以及雙方簽約後,買方若違約,賣方沒收定金不得逾百分之五十等規定。但現況卻是買方先付訂金、填預約單,限期補足定金後,再簽買賣合約,一旦買方未在期限內補足定金或後悔不買,訂金全額沒收。
他說,預約單內容載明買方在限期內不完成簽約,訂金即無異議被沒入;但是賣方若在限期內認為價格不妥,只要無息退還全額訂金即可,不但對買方不公平,也違背民法「賣方若不履約,應加倍返還原收定金」的規定。
陳坤榮強調,「預約單」是業者自創後相互流用,用字也刻意選用「訂金」,避開民法規定的「定金」,是單向有利賣方的作法。
北縣地政局指出,「訂金」俗稱「小定」,與俗稱「大定」的「定金」不同,在正式簽約時,小定的金額併入大定,依不動產交易申訴案來看,很少有賣方後悔拒賣,幾乎都是買方後悔致訂金被沒入。
從事營造卅多年的國宸開發營造公司總經理羅文宣說,訂金(小定)就是買房子前的斡旋金,收小定後的交易成功率較高,但已建立品牌的建商,不在意收不收幾千元至十萬元左右的小定。
較受影響的是代銷業者,因為代銷要看成交率才能獲得報酬。縣府若要求停用訂購預約單,公司會配合辦理。
廿一世紀不動產公司專員蔡文森說,買房子是大事,消費者很難馬上做決定,因此才有收小定,供雙方考慮的作法,一般有三天左右供考慮;若取消預約單,可能會增加銷售難度,但只要收到縣府公文,公司仍會依政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