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3
〔記者張文川、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昨開庭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教唆洩密案,檢、辯針對大法官釋字五八五號的「總統行政特權」展開論戰,馬英九主張釋字五八五號已闡釋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可決定公開包括犯罪偵查在內的資訊;但公訴檢察官反駁,釋字六二七號已界定,行政特權僅限於國安、國防、外交機密,不包括個案偵查秘密,否則就間接創設總統的強制處分權,「這是我們要的法治嗎? 」
馬:總統可決定是否公開資訊
馬英九主張,釋字五八五號具體闡釋了總統身為最高行政首長,具有「行政特權」的概念,意即總統有權拒絕立法院、監察院調閱特定文件或索取特定資訊,總統也可以決定是否對外公開國安、國防、外交與犯罪偵查等資訊。
馬還主張,只是被動接收黃世銘向他透露案情,並未指揮、干涉個案,黃世銘應有權向最高行政首長總統報告案情,北檢應撤回對他的起訴,最高檢也應替黃世銘提起非常上訴,還其清白。
檢:應符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蒞庭檢察官江貞諭反擊指出,馬英九誤導案情焦點,辯說他沒有干涉、指揮案情,但全案焦點應是馬洩漏偵查秘密,何況馬確實有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彙報案情,使黃世銘另起向江洩密的犯意。
江說,若檢察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偵查內容,那麼,前調查局長葉盛茂當年向陳水扁報告偵查中的洗錢資訊,為什麼會被判刑定讞?是否也該為葉提起非常上訴?
檢察官梁光宗補充,若總統有洩漏偵查秘密的行政特權,則黃世銘為何會被判有罪確定?釋字六二七號已明白指出,總統行使行政特權時,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非「絕對特權」,且界定行政特權權力範圍,僅限於國家安全、國防、外交機密,不及於司法;如果總統的行政特權及於司法與偵查,就可以透過當事人聲請的偵查令狀,直接伸手獲取當事人的資訊,等於間接創設了總統的強制處分權,「這是我們要的法治嗎?」
馬英九另提到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三三七八號裁定主張,總統公開正在進行中的犯罪偵查資訊,屬「國家行為」或「統治行為」,應予尊重;梁光宗認為,這項裁定是在談總統核定或註銷機密案件的權限,此件洩密案無關機密的註銷或核定,馬僅擷取裁定中的部分語意,顯是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