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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不可以不到,也不可以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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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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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民  行  動  黨   函
知行合一 肩負時代使命 排除萬難 接受時代考驗
發文日期: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109行字第060501號
機關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4號
聯絡電話:0923-101305
電郵:peoplesvoice9@gmail.com

正本受文者:總統蔡英文、行政院長蘇貞昌、立法院長游錫堃、司法院長許宗力、監察院長張博雅、法務部長蔡清祥、廉政署長鄭銘謙、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江惠民、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余麗貞

副本受文者:黃00女士、各媒體

主旨:正義不可以不到,也不可以遲到。否則這人民的災難,不但是承辦檢察官之恥,各級長官之恥,也是所有同流合汙司法人員之恥。都應該受到人民的追究,給予嚴厲的處分。

說明:
一、接到黃00女士(0973012000)109年5月6日陳情書(如附件)。詳閱之後,覺得一件簡單的案子,檢察官辦案會拖延這麼久,當然不會是承辦檢察官愚蠢所致,其中應該有不可告人的原因。更離譜的是陳情之後一個月仍然沒有下文,顯然檢察體系對民眾的痛苦似乎無動於衷。因此,本黨深覺有必要發函提醒,希望能加快本案處理的腳步,否則必當依檢察一體之原則,追究各級失職人員的刑事及行政責任。

二、「爾俸爾祿,民脂民膏」。既然擔任公僕,成為以國家為雇主的受薪階級,就要好好為納稅的人民服務。尤其身負擿奸發伏重任的檢察官,高薪厚祿足以養廉,就為了工作能使得安分守己、奉公守法的人民都能安居樂業,也使得投機取巧、為非作歹的惡人都能受到罪有應得的懲戒。如果有任何檢察官,或者尸位素餐的混日子,或者更無恥的以職務之便,私相授受的買賣正義,各級長官就要嚴加追究以剔除害群之馬。當事人的陳情、請願,就是發掘有問題檢察官的最好機會。如果上級長官視若無睹,不客氣的說,縱容為惡的人,就有可能也是共犯結構的一員,也就必將成為我們聲罪致討的對象。

三、全民行動黨的前身消費聯盟,曾於民國76年底,成立「司法最前線」這任務編組,提出「司法改造三部曲」,以聲討司法界的積弊劣習。希望能藉著推動司法改革,達到「除舊布新,去腐生新,救民水火,解民倒懸」的目的。可惜78年時,因協助地下投資公司受害人全省抗爭而無力兼顧,但是仍然成立「審判審檢警調」、「糊塗法官檢察官排行榜」兩個部落格以及「司法最前線」臉書社團,延續香火,以便隨時可以再次出發。

四、30多年來,總統換了好幾位,五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更像走馬燈一樣的換了許多人,似乎各個看起來都位高權重,可以呼風喚雨的樣子。但是有哪一位是真正關心民眾疾苦,願意把鞏固司法這一道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放在心上?如果政客們始終把司法體系當作教訓、修理、鎮壓人民的鷹犬來使用,而不願意讓它落實成為仲裁是非,評斷善惡,懲奸除惡,能夠捍衛善良百姓的權利,而為人民所信任的保護傘。司法官們也得過且過的在各自的崗位上,為自己謀福利。那整個沒有反省能力的體系,恐怕也只有推倒重來了。

五、雖然國事如麻,但是希望這個問題能夠盡快得到解決,否則國家就要更多事了。

全民行動黨 王為仁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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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身心俱疲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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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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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書

正本受文者:總統蔡英文、行政院長蘇貞昌、立法院長游錫堃、司法院長許宗力、監察院長張博雅、法務部長蔡清祥、廉政署長鄭銘謙、最高檢察署檢察長江惠民、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余麗貞
副本受文者:全民行動黨、各媒體

主旨:台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下檢稱宜檢)108年度他字第877號案,自108年7月17日提告至今,案情單純卻進度緩慢,陳情人財務困窘、身心俱疲,精神已難堪負荷。為免正義遲來毫無意義,特請各級長官徹查,為民主持公道。

說明:
一、陳情人黃00,自先生000從緊張忙碌之警察崗位退休後,由於想回歸安逸之田園生活,遂由女兒黃00於106年11月20日與地主林00、林00兄弟簽訂6年之房地租賃契約,陳情人為履約之連帶保證人(如附件1)。
二、為了保障承租人畢生積蓄及向親友周轉來的近千萬投資,也為了保證雙方能更好的履行合約,107年6月9日雙方再簽訂租賃合約附帶說明(如附件2)。
三、由於地主不配合辦理陳情人戶籍遷入及營利事業登記,使得陳情人無法合法使用所租用的房地。繼而又刁難陳情人,不配合陳情人辦理宜蘭縣政府違章建築補辦手續(如附件3),並漠視縣政府拆除處分書(如附件4),使得陳情人所有投資面臨全部損失。
四、由於地主非但於出租時,即欺騙陳情人農舍是合法建築,並且擁有使用執照,使得陳情人放心投資。縣政府查報後,又拒絕提供資料,不配合陳情人辦理補照手續。其後更惡人先告狀的於108年5月23日向宜蘭地方法院提出遷讓房屋訴訟(如附件5),連串欺騙及刁難,似有把陳情人這外鄉人所有投資據為己有之意,真是欺人太甚。
五、是可忍,孰不可忍。陳情人遂於108年7月17日具狀向宜檢提告地主等涉嫌詐欺、侵占等罪(如附件6)。原以為案情單純,證據明確,應該很快就可以討回公道。
六、為了想要幫助檢察官明瞭案情,陳情人於108年10月23日再提陳述狀(如附件7),細述前因後果,希望能加快辦案的腳步。
七、由於被告違背合約時之承諾,拉起鐵鍊,禁止陳情人使用唯一可供進出之地主私設巷道,108年12月31日陳情人不得已追加妨害自由之告訴(如附件8)。檢察官通知109年3月31日開庭,本案亦併前案辦理(如附件9)。
八、未料好不容易開庭,檢察官以妨害自由是不同案號,要陳情人律師另行辦理委任。律師答以既然併案,不必多此一舉,以免增加陳情人負擔。結果被請出庭外等候。但是偵訊時照樣也涉及前案,顯然有故意偏袒之嫌。
九、正義遲來或可能竟然不來,使得陳情人精神承受重大壓力,而有輕生的傾向(如附件10)。無可奈何,一方面延醫治療,一方面向各級長官投訴,希望能夠得到重視,不要有最壞的情況發生。

陳情人:黃00  A223629000
居住地:宜蘭縣礁溪鄉00路0段0號
戶籍地:宜蘭縣礁溪鄉00路0巷0號0樓
行動:0973012000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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