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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出養小弟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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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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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議聲請狀

案號          104年度調偵字第909號
              105年度偵字第6696號
              105年度偵字第6697號
              105年度偵字第6698號
股別          贊股
稱謂
聲請人        王為仁
即告訴人

104年度調偵字第909號、105年度偵字第6696號、105年度偵字第6697號、105年度偵字第6698號被告等涉嫌侵占、背信等案件,地檢署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依法聲請再議事:
一、 被告夫妻如果問心無愧,有必要在檢察署偵辦階段,就共請四位大律師幫忙辯護嗎?在台北請大律師並不便宜呢!
二、 告訴人於103年8月13日提起告訴,所有案號,不是偵字,就是調偵字,可見都是有憑有據,何況交付調解兩次不成,告訴人請求測謊尚未有答覆,怎麼竟然就草草結案了呢?
三、 檢察官多次於開庭時提醒被告應該支付母親的養護費用,被告終於於104年底開始支付住院費,但是始終拒付外勞的看護費,這又是為了甚麼呢?不是太奇怪了嗎?是準備不起訴後就要停止嗎?
四、 不起訴處分書二、犯罪事實(三)之部份:所謂「……..,又告訴人雖陳稱被告自幼即出養予叔叔王0吾等語,惟雙方實未有收養之登記,此有被告王0德與告訴人二親等資料1份在卷可稽,…….」。「被告自幼即出養予叔叔王0吾」這句話並非告訴人所說,被告是於67年大學畢業,服完兵役,與被告周0漪結婚,準備出國留學之時,始被叔叔王0吾收養(證物1),這才是事實,告訴人身為家中長子,雖沒有參與其事,父母及叔叔都有提起此事,當時也為叔叔稱賀,告訴人怎麼會說「自幼即出養」這句與事實不符的話呢。又不起訴處分書三、犯罪事實(一)、(二)之部份(二):「……因為實際上只有伊在照顧父母親,渠等擔心伊因遭出養,而無繼承權..........」。這段話不是承認自己遭出養予叔叔,與前段話不是互相矛盾嗎?也可見前段話中「被告王0德與告訴人二親等資料1份在卷可稽」,實在是不可稽呢。連身份都要騙,還有甚麼話可信呢?檢察官實在是太輕信被告之說詞了。
五、 不起訴處分書二、犯罪事實(三)之部份(二):所謂「.........,且對被告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等情均未提出異議,」。事實是被告從未將遺產繼承情形告知告訴人,告訴人信賴被告,所以也並未催促,如果知道被告連母親的份均敢侵佔入己,當然會抗議的。可以請被告提出曾經告知告訴人之證明,就可以拆穿被告的謊言了。
六、 不起訴處分書三、犯罪事實(一)、(二)之部份(二):所謂「.......,又伊於99年2月2日曾與王林0梅、胞姐王0智、胞兄王0勇一同開啟台北富邦銀行保管箱,因為王根榮決定要將保管箱物品取出分配予兒女,伊於99年2月11日開啟保險箱時,已空無一物,........」,檢察官也沒有發現其中的問題。既然99年2月2日已經取出分配完畢,被告有何必要於99年2月11日再去開啟空的保險箱?事實是99年2月2日大家只有取出少許紀念品,姊姊王0智幫我選了個父親的金項鍊,如此而已,並沒有全數取出,應該是99年2月11日被告開啟時,才全部搬空吧,否則如何解釋以後就空無一物了呢?
七、 不起訴處分書三、犯罪事實(一)、(二)之部份(二):所謂「........。 是王0榮於99年主動幫伊及伊太太辦理代繳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不是伊自己辦的等語。.....」。事實是父親於98年12月起床跌倒,到內湖三總置換髖骨,其後輕易不出門,被告主張是父親主動辦理,能夠提出證明嗎?又:沒有被告的資料,父親要如何主動幫忙辦理呢?
八、 不起訴處分書三、犯罪事實(一)、(二)之部份(三):所謂「.......青田郵局.......,足認均是王0榮親自臨櫃匯款,並填寫跨行申請書,.........」,「....自難.......,遽認青田郵局帳戶內之款項係由被告王0德所提領及侵佔。」,這也是與事實不符。除了父親髖骨置換以後極少出門(家住公寓三樓),少數幾次出門提款也多是找我作陪扶著去較近的國泰世華,如青田郵局提供的郵局存簿儲金提款單(證物2),印章是父親的,提領人卻是被告呢!字是他寫的,名是他簽的,檢察官確實有認真核對過青田郵局提供的資料嗎?
九、 不起訴處分書三、犯罪事實(一)、(二)之部份(四):所謂「再者,告訴人偵查中自承:伊有請銀行公會提供伊父母親名下有無保管箱資料,但均未獲回函,............」,這並非事實,當然母親在國泰世華是有保管箱的,告訴人與胞姐王0智並於104年2月25日一起開箱並結清,有關資料也先後於104年3月2日及104年11月26日具狀提供,檢察官想隱瞞甚麼嗎?
十、 不起訴處分書三、犯罪事實(一)、(二)之部份(五):所謂「.........且王0榮所述美國房屋亦未依遺囑處理,而告訴人對此亦無異議,..........」,這也不是事實。告訴人在父親生前,對遺囑的內容一無所知,要如何去異議呢?何況在王0勇名下,主權仍在父母手中,在被告名下,主權就歸被告所有了嗎?未免太自我膨脹了吧!
十一、 大眾銀行2000萬之存款,告訴人只能向銀行取得濃縮資料,檢察官不能知道的更多一點嗎,它的轉帳資料也不能查嗎?這樣檢察官發動偵查又有甚麼意義呢?檢察官有敬業嗎?敷衍了事,對得起國家交付的任務嗎?
十二、 證人王0智、王0勇,都是有份量的人,遠從美國來探母並作證,證明父母親及叔叔都是有立遺囑的,保管箱中都是有許多物件的,檢察官怎麼在不起訴處分書中都不提呢?只提證明被告曾支付父母親的各項開支,未免太有選擇性了吧。被告是因為父親往生、母親失智以後,拒絕繼續支付各項費用才被提告,與以前曾經支付有甚麼關係呢?對被告為甚麼擁有母親所有的存摺,為甚麼也一點也沒有興趣深入了解呢?
父親往生了,被告不回來送行;母親病危,被告看看就走,支付住院費還需要檢察官一年多的多次提醒,他還有人性嗎;養父往生了,忠靈殿中的碑文一片空白,好像生平沒有事蹟,眼中只有錢;利用兄姐的信任,所有的遺囑都不照著作,所有可以拿走的都拿走了,丟著母親不管,只會請多位律師幫忙打官司,幫他脫罪;檢察官好像也沒有意思要還原真相,看起來還有幫忙掩飾的嫌疑。父親留著最後一口氣等著我給他承諾,保證會完成他的心願,心跳才停止,所以我會盡最大的努力來兌現我的承諾,凡是違背公理正義的,顛倒是非黑白的,即使人間沒有公道,難道上天不會降禍給他們嗎?
為此,依法於法定期間內,即收受送達後七日內,狀請
鈞署鑒核,懇請  鈞長賜將該不起訴處分書發回續行偵查,俾懲不法,並為天地保留正氣。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證物1:台北市戶籍登記簿影本一份
證物2;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具狀人  王為仁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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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 我沒有自承作過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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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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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陳報狀

 

案號      105年度上聲議字第3478

股別      宿股

稱謂

聲請人    王為仁

被告      王為德

被告      周文漪

 

為請求提供資料協助查察事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聲議字第3478號處分書其中論述不合理之處頗多,已提請交付審判。但是三之中有關保險箱部份提到…………參以聲請人自承曾提領物品,已難遽認保險箱內物品俱為被告取走,………..,此段論述令人難以理解。

 

惠請  檢察長告知聲請人何時曾自承曾從保險箱中提領物品。因為聲請人是唯一留在台灣陪同父母的子女,為了避嫌,從來主張必須姊弟都到齊才能開箱取物,因此當然從未自行從保險箱中提領任何物品,怎麼竟然會「自承曾提領物品」呢?

 

相信  檢察長之言必有所據。因此,敢請  檢察長告知出處,以便聲請人循線追查問題出在哪裡。應該這不是手民之誤,而是  檢察長被有心人誤導,只是不知  檢察長是否有興趣提供資料,協助聲請人去查明真相呢!

謹狀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公鑒

 

中華民國10566

 

具狀人  王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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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再議駁回的不平之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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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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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再議駁回的不平之鳴

一、 有關叔叔的部分:「………然聲請人於101年11月18日王0吾過世時,即知悉王0吾遺囑內容,………….」,不知這是檢察長如何形成的想定。首先,父母親與子女提前開看叔叔遺囑之時,聲請人並不在場,其後各自東西南北,大家也未就此討論,因此,聲請人無緣知悉內容。其次,叔叔過世時,大家也都沒有與被告討論遺產分配之事,被告也沒有將遺囑內容及執行情形告知相關各人。第三,當王0智(104年3月10日)與王0勇(103年11月26日)回台作證,聲請人才知悉叔叔遺囑內容,當時即行提告,應該並未逾知悉起6個月的提告之期。第四,105年1月7日之告訴狀,只是為了方便檢察官分案,顯然檢察長並未詳閱卷宗,以致草草駁回,嚴重損及聲請人之權益。
二、 有關父母親的部分:父母交代子女處理事情,除非官署有需要,哪裡還需要寫甚麼委託書?因此,父母親在甚麼狀況下寫此委託書予被告,不是正該檢察官花點精神去了解的問題嗎?同時,被告所提99年10月28日之委託書,並不表示以前被告並未處理父母親的帳戶、存摺、存單轉換事宜,只要查父母親國內外的報稅資料從何時起、由何人填寫,帳戶提領的筆跡是誰,不是就很清楚了嗎?另外
1、 有關青田郵局部分:「………..足認均是伊父王0榮親自臨櫃填寫並匯款………」。檢察長了解先父的筆跡嗎?為什麼這麼簡單就「足認」了呢?檢察長對於聲請人於再議狀中所提呈之證據,填單提款的人就是被告,為什麼不置一辭呢?「……….足徵伊父於授權被告後,仍有自行提款情形,…」,「……..亦有他人可持卡領款……」。哪些款是先父親領,哪些款是他人代領或盜領,這不就是檢察官該去釐清的部分嗎?檢察官草草了事,檢察長也草草了事,這算是甚麼偵查及救濟程序呢?
2、 有關國泰世華銀行部分:「……然查王0榮遺囑書並未具體寫明何物,則保險箱內是否確有聲請人所指財物,即非無疑……..」。遺囑有寫「金銀首飾」,只是沒有一一點算罷了,但是這還不夠明確嗎?總不會是空穴來風吧?「即非無疑」,該調查澄清的不就是檢察官、檢察長嗎?為什麼不去釐清呢?有關母親國泰世華保險箱的部分,聲請人於訴訟中均已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並被搬空,如果證據與檢察官取得的有矛盾,「……是聲請人指述內容,實屬有疑……」,為甚麼檢察官與檢察長都不去釐清呢?調聲請人傳問並不是那麼困難的事呢!還是先畫靶再射箭的先對被告作無罪推定了呢?「……..參以聲請人自承曾提領物品,已難遽認保險箱內物品俱為被告取走,……..」,聲請人如何自承曾提領物品,檢察長是如何推知的,能夠解釋一下,讓聲請人口服心服嗎?因為聲請人自傲的就是雖然財務困窘,卻從來不動保險箱中這些金銀首飾的腦筋呢!
3、 有關遺囑部分:「……相隔八年餘,是財產狀況縱有變異,亦屬合理,是難遽認被告王為德有何侵占、背信犯行。」。遺囑是在家中書房神龕前找到,與委託書一起放在紅色信封中,信面指示子女共同處理。父母親垂手可得的遺囑,如果想要改變,可以隨時換新,沒有換新,就表示以此為準,難道不是這樣嗎?不認為被告有侵占、背信之犯行,需要有更堅強的理由呢!
4、 有關代繳費用部分:申請手續確實是先父親自辦理的嗎?申請書的筆跡是誰寫的,檢察官、檢察長有查證過嗎?輕率認定是先父至郵局辦理,會不會太不負責任了呢?何況先父往生以後,不回來送行的被告,可以理所當然的繼續支用先父的遺產嗎?檢察長認為被告王0德所辯有據,怎麼不提被告周0漪呢?請律師說不知情就算了嗎?
5、 有關台北富邦部分:「……..致無法判別是否由本人親自辦理…….」其實這有甚麼難的,不要說甚麼銀行錄影存檔,只要看單據是誰填寫的,不就知道是誰辦的了嗎?檢察官、檢察長的腦筋有問題嗎?還是一點實務經驗都沒有呢?
6、 有關國泰世華部分:101年4月的陸續提款,是父親要投資英美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款,要被告撥款,由聲請人視需要陸續提領,提完就將卡片還給先父,至於其他款項被誰提走,不是檢察官該依職權去調查的事嗎?怎麼就輕輕放過被告了呢?
7、 有關大眾銀行的部分:2000萬存款明明往來明細註記的有,怎麼會不翼而飛呢?檢察官、檢察長為甚麼沒興趣調查?難道是金額還不夠大嗎?也不需要給聲請人一個解釋嗎?
8、 有關支付父母費用的部分:父母親國內外的財產都由被告代管,姑不論國內的存款,不算美國紐約房子的價值,40年來的房租收入,起碼有美金100萬元以上,支付父母的安養費用是綽綽有餘的,其他的哪裡去了呢?都提前送給自稱最孝順的被告了嗎?父親往生,被告不回來送行,母親住進加護病房,被告就停止支付所有費用,這是畜生吧!104年底在檢察官再三囑咐下,12月勉強開始再行支付母親護理之家的基本費用,但是仍然拒付外勞的薪資,檢察官105年4月9日作成不起訴處分後,被告就於105年4月底停止支付母親護理之家的安養費。顯然被告暫時支付母親之安養費,只不過是想脫罪而已,心證不該是這樣嗎?
讀書要於不疑處有疑,檢察官、檢察長均於有疑處不疑,對於案件敷衍了事,難道不會愧對國家支付的高薪厚祿嗎?難道不會愧對國家賦予的重責大任嗎?難道不怕上天降罰嗎?


王為仁撰於1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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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母親節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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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陳報狀

案號          104年度調偵字第909號
              105年度偵字第6696號
              105年度偵字第6697號
              105年度偵字第6698號
股別          贊股
稱謂
告訴人        王為仁

為被告王0德等涉嫌侵占、背信等案件,雖然  庭上已經處分不起訴,雖然告訴人已經聲請再議,但是有些話必須告知  庭上:
一、 不起訴處分書二、犯罪事實(三)之部份:所謂「……..,又告訴人雖陳稱被告自幼即出養予叔叔王0吾等語,惟雙方實未有收養之登記,此有被告王0德與告訴人二親等資料1份在卷可稽,…….」。請問告訴人甚麼時候說過這句話?
二、 不起訴處分書三、犯罪事實(一)、(二)之部份(四):所謂「再者,告訴人偵查中自承:伊有請銀行公會提供伊父母親名下有無保管箱資料,但均未獲回函,............」。請問告訴人甚麼時候自承過這件事?
三、 告訴人於105年4月15日收到  庭上的不起訴處分書。不知經常不在國內的被告於何日收到,但是母親節的次日(5月9日),被告到慈濟醫院台中分院的護理之家結清母親住院費至4月底止。這就是被告送給母親的母親節禮物嗎?這就是自稱最孝順的兒子會作的事嗎?請得起四位大律師的人,檢察官不起訴就不再支付母親的住院費(外勞費早在母親住入台中榮總加護病房就不再支付了),這就是  庭上不起訴的人,不知道  庭上的感覺會是如何呢?覺得問心無愧嗎?
告訴人從事社會運動近30年,深知「禍福無門,惟人自召;善惡之報,如影隨形」,所以從來直道而行,不敢作違背良心的事,以免上天降罰。「萬般帶不去,惟有業隨身」,律師大概是不信這一套的,  庭上也會認為這是無稽之談嗎?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具狀人  王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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