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議聲請狀
案號 104年度調偵字第909號
105年度偵字第6696號
105年度偵字第6697號
105年度偵字第6698號
股別 贊股
稱謂
聲請人 王為仁
即告訴人
104年度調偵字第909號、105年度偵字第6696號、105年度偵字第6697號、105年度偵字第6698號被告等涉嫌侵占、背信等案件,地檢署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依法聲請再議事:
一、 被告夫妻如果問心無愧,有必要在檢察署偵辦階段,就共請四位大律師幫忙辯護嗎?在台北請大律師並不便宜呢!
二、 告訴人於103年8月13日提起告訴,所有案號,不是偵字,就是調偵字,可見都是有憑有據,何況交付調解兩次不成,告訴人請求測謊尚未有答覆,怎麼竟然就草草結案了呢?
三、 檢察官多次於開庭時提醒被告應該支付母親的養護費用,被告終於於104年底開始支付住院費,但是始終拒付外勞的看護費,這又是為了甚麼呢?不是太奇怪了嗎?是準備不起訴後就要停止嗎?
四、 不起訴處分書二、犯罪事實(三)之部份:所謂「……..,又告訴人雖陳稱被告自幼即出養予叔叔王0吾等語,惟雙方實未有收養之登記,此有被告王0德與告訴人二親等資料1份在卷可稽,…….」。「被告自幼即出養予叔叔王0吾」這句話並非告訴人所說,被告是於67年大學畢業,服完兵役,與被告周0漪結婚,準備出國留學之時,始被叔叔王0吾收養(證物1),這才是事實,告訴人身為家中長子,雖沒有參與其事,父母及叔叔都有提起此事,當時也為叔叔稱賀,告訴人怎麼會說「自幼即出養」這句與事實不符的話呢。又不起訴處分書三、犯罪事實(一)、(二)之部份(二):「……因為實際上只有伊在照顧父母親,渠等擔心伊因遭出養,而無繼承權..........」。這段話不是承認自己遭出養予叔叔,與前段話不是互相矛盾嗎?也可見前段話中「被告王0德與告訴人二親等資料1份在卷可稽」,實在是不可稽呢。連身份都要騙,還有甚麼話可信呢?檢察官實在是太輕信被告之說詞了。
五、 不起訴處分書二、犯罪事實(三)之部份(二):所謂「.........,且對被告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等情均未提出異議,」。事實是被告從未將遺產繼承情形告知告訴人,告訴人信賴被告,所以也並未催促,如果知道被告連母親的份均敢侵佔入己,當然會抗議的。可以請被告提出曾經告知告訴人之證明,就可以拆穿被告的謊言了。
六、 不起訴處分書三、犯罪事實(一)、(二)之部份(二):所謂「.......,又伊於99年2月2日曾與王林0梅、胞姐王0智、胞兄王0勇一同開啟台北富邦銀行保管箱,因為王根榮決定要將保管箱物品取出分配予兒女,伊於99年2月11日開啟保險箱時,已空無一物,........」,檢察官也沒有發現其中的問題。既然99年2月2日已經取出分配完畢,被告有何必要於99年2月11日再去開啟空的保險箱?事實是99年2月2日大家只有取出少許紀念品,姊姊王0智幫我選了個父親的金項鍊,如此而已,並沒有全數取出,應該是99年2月11日被告開啟時,才全部搬空吧,否則如何解釋以後就空無一物了呢?
七、 不起訴處分書三、犯罪事實(一)、(二)之部份(二):所謂「........。 是王0榮於99年主動幫伊及伊太太辦理代繳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不是伊自己辦的等語。.....」。事實是父親於98年12月起床跌倒,到內湖三總置換髖骨,其後輕易不出門,被告主張是父親主動辦理,能夠提出證明嗎?又:沒有被告的資料,父親要如何主動幫忙辦理呢?
八、 不起訴處分書三、犯罪事實(一)、(二)之部份(三):所謂「.......青田郵局.......,足認均是王0榮親自臨櫃匯款,並填寫跨行申請書,.........」,「....自難.......,遽認青田郵局帳戶內之款項係由被告王0德所提領及侵佔。」,這也是與事實不符。除了父親髖骨置換以後極少出門(家住公寓三樓),少數幾次出門提款也多是找我作陪扶著去較近的國泰世華,如青田郵局提供的郵局存簿儲金提款單(證物2),印章是父親的,提領人卻是被告呢!字是他寫的,名是他簽的,檢察官確實有認真核對過青田郵局提供的資料嗎?
九、 不起訴處分書三、犯罪事實(一)、(二)之部份(四):所謂「再者,告訴人偵查中自承:伊有請銀行公會提供伊父母親名下有無保管箱資料,但均未獲回函,............」,這並非事實,當然母親在國泰世華是有保管箱的,告訴人與胞姐王0智並於104年2月25日一起開箱並結清,有關資料也先後於104年3月2日及104年11月26日具狀提供,檢察官想隱瞞甚麼嗎?
十、 不起訴處分書三、犯罪事實(一)、(二)之部份(五):所謂「.........且王0榮所述美國房屋亦未依遺囑處理,而告訴人對此亦無異議,..........」,這也不是事實。告訴人在父親生前,對遺囑的內容一無所知,要如何去異議呢?何況在王0勇名下,主權仍在父母手中,在被告名下,主權就歸被告所有了嗎?未免太自我膨脹了吧!
十一、 大眾銀行2000萬之存款,告訴人只能向銀行取得濃縮資料,檢察官不能知道的更多一點嗎,它的轉帳資料也不能查嗎?這樣檢察官發動偵查又有甚麼意義呢?檢察官有敬業嗎?敷衍了事,對得起國家交付的任務嗎?
十二、 證人王0智、王0勇,都是有份量的人,遠從美國來探母並作證,證明父母親及叔叔都是有立遺囑的,保管箱中都是有許多物件的,檢察官怎麼在不起訴處分書中都不提呢?只提證明被告曾支付父母親的各項開支,未免太有選擇性了吧。被告是因為父親往生、母親失智以後,拒絕繼續支付各項費用才被提告,與以前曾經支付有甚麼關係呢?對被告為甚麼擁有母親所有的存摺,為甚麼也一點也沒有興趣深入了解呢?
父親往生了,被告不回來送行;母親病危,被告看看就走,支付住院費還需要檢察官一年多的多次提醒,他還有人性嗎;養父往生了,忠靈殿中的碑文一片空白,好像生平沒有事蹟,眼中只有錢;利用兄姐的信任,所有的遺囑都不照著作,所有可以拿走的都拿走了,丟著母親不管,只會請多位律師幫忙打官司,幫他脫罪;檢察官好像也沒有意思要還原真相,看起來還有幫忙掩飾的嫌疑。父親留著最後一口氣等著我給他承諾,保證會完成他的心願,心跳才停止,所以我會盡最大的努力來兌現我的承諾,凡是違背公理正義的,顛倒是非黑白的,即使人間沒有公道,難道上天不會降禍給他們嗎?
為此,依法於法定期間內,即收受送達後七日內,狀請
鈞署鑒核,懇請 鈞長賜將該不起訴處分書發回續行偵查,俾懲不法,並為天地保留正氣。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證物1:台北市戶籍登記簿影本一份
證物2;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具狀人 王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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