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陳報狀
案號 101年度重上更(五)字第31號
股別 讓股
稱謂
證人 王為仁
為請求再次傳訊作證事:
102年9月25日應傳為莊榮兆涉嫌誣告案作證,由於事先不知該案究屬何事,當然亦不知需本人待證何事,同時也因為開庭過久,已嚴重耽誤了本人後續行程的安排,所以對被告喋喋不休而自認與本案無關的提問有些氣惱不耐,請 庭上惠予原諒。
相信莊榮兆對未能充分向本人提問頗為不滿,本人也因為事發突然,未能針對問題暢所欲言而頗覺遺憾。更何況本案亦牽涉到本人與原告李慶義之間的關係被惡意扭曲及問案溫和有禮的簡文鎮檢察官被質疑不公,事關重大,既然應邀作證,就有義務盡可能的完整還原事實,因此請求 庭上准予再次傳訊為該案出庭作證。一次讓雙方公開把話說清楚講明白,透過雙方論述而讓真相呈現在眾人的眼前,不必本人另以狀紙補述而致又引起惡意的毀謗。
本人厭惡司法官冤枉無辜的善良百姓,本人也厭惡司法官無辜受到冤枉,善善惡惡一視同仁。因此,在下次開庭時,本人會充分預留時間與莊榮兆對質,耐心答覆其所提出與本案相關之任何提問,真理愈辯愈明,敬請惠予同意是幸。
謹狀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具狀人 王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