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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文教基金會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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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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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議聲請狀

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3419號
          100年度偵字第4415號
          100年度偵字第4435號
股別      慈股
稱謂
聲請人    鄭秀爵  住南投縣魚池鄉水社村中山路56之1號
即告訴人          居台中市中港路二段000號

為100年度偵字第3419號、100年度偵字第4415號、100年度偵字第4435號
被告等涉嫌妨害秘密等案件,地檢署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依法聲請再議事:

被告謝琪儒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桃米派出所(下簡稱桃米派出所)之警員,是被告許家銘、謝金勳的朋友(如證物1之100年度偵字第3419號、100年度偵字第4415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被告許家銘為財團法人黃帝文教基金會(下簡稱黃帝基金會)之董事長,被告謝金勳為許所禮聘之工程顧問(如不起訴處分書所載,有時介紹稱顧問或法律顧問),此點合先述明。

由於擔心被告許家銘與告訴人魏士程或其他人間之財務問題影響到基金會的正常運作,基金會不得不於100年5月15日在被告許家銘召開之董事會中,一致決議將與外資合作興建黃帝先廟之相關事宜,交由常務董事兼執行長即告訴人鄭秀爵全權處理,被告許家銘並當場開立授權書為憑(如證物2),未料事後被告許家銘反悔,基金會自此是非不斷。

被告許家銘欲對告訴人魏士程提告,遂於會後2日之100年5月17日至桃米派出所,找其友被告謝琪儒查詢告訴人魏士程之個人犯罪前科資料,被告謝琪儒使用該所之電腦,以個人受配發之帳號、密碼,於14時25分至14時31分,多次進入「內政部警政署電腦資料查詢系統資料庫」調閱告訴人魏士程之前科資料,方便被告許家銘用行動電話(現在行動電話之功能等於就是電腦)拍攝、利用(同見證物1起訴狀)。基金會於100年6月27日(6月16日之臨時會流會)即召開臨時董事會,被告許家銘據此向與會董事提出報告,由於破例借用基金會以外之誠泰地產管理公司開會(見證物3),此資料亦為董事以外的人得而知之(如該公司負責人林廣達或其他工作人員)。

被告許家銘欲對告訴人鄭秀爵提告,於會後6日之100年5月23日,會同被告謝金勳再至桃米派出所,除請被告謝琪儒在被告等自製之查封公告上,蓋上派出所之圓戳章及個人之職名章外,再請被告謝琪儒幫忙查詢告訴人鄭秀爵之個人犯罪前科資料,被告謝琪儒應命蓋章並一如前例的幫忙,使用該所之電腦,以個人受配發之帳號、密碼,於12時3分至12時9分,再次進入「內政部警政署電腦資料查詢系統資料庫」調閱告訴人鄭秀爵之前科資料(唯一個案,檢察署已處分不起訴結案,未見列出),方便被告許家銘、謝金勳二人用行動電話分別拍攝、利用(同見證物1起訴狀)。基金會於100年6月27日即召開臨時董事會,被告許家銘據此向董事會提出報告,由於破例借用基金會以外之誠泰地產管理公司開會(同見證物3),此資料亦為董事以外的人得而知之,未出席臨時會之董事黃英松,被告許家銘還親自將資料影印送去豐原。

被告謝琪儒是受過專業訓練之資深警察,自然知道甚麼事情是可以做的,甚麼事情是不可以做的,甚麼事情做了以後會有甚麼後果,要負什麼責任,非替代役之幼稚可比,不會無故陷自己於違法丟差坐牢之險地。警察可以根據民眾的口頭請求,調閱他人的前科資料嗎?當然是不可以的!即使是朋友請求,也是不可以的,何況還明知朋友拍照取得資料後,會加以充分利用的去傷害他人呢,更別提還容許短期間內連續發生兩次。別人製作的查封公告,可以蓋上派出所用來收、發文的圓戳章及個人的職名章,作為報案證明之用嗎?姑不論查封公告文字與報案證明文字相差太遠,用來收文,收的文件在哪裡?用來發文,被告許家銘、謝金勳二人私行製作的查封公告,不就變成派出所發出去的公文了嗎?

基金會興建黃帝先廟,牽涉到數億至數十億資金的流動,難免有人失去弘揚黃帝文化的初衷,也難免有人企圖分一杯羹。黃帝基金會的管區是集集分局日月潭派出所,被告許家銘、謝金勳有豐富的社會經驗,也有相當的社會地位,想要報案,為什麼捨近求遠的跑到埔里分局桃米派出所去呢?不正是由於相信被告謝琪儒是可以商量共事的好朋友嗎!要找魏士程、鄭秀爵麻煩,想把鄭秀爵鬥臭鬥垮趕出基金會,行,資料調給你;不讓鄭秀爵使用車輛,行,印章蓋給你。別的警察不敢做的事,被告謝琪儒一手包辦了。被告謝琪儒會不知道利害關係嗎?會不知道要負的法律責任嗎?當然是知道的。為什麼他敢這麼做呢?是為朋友兩肋插刀,是利慾薰心,還是確信專責犯罪偵查的檢察官沒有他聰明呢?

被告謝琪儒利用職務上的方便,使用政府的電腦,調取政府資料庫中魏士程、鄭秀爵的私人資料,被告許家銘、謝金勳因而得以有機會藉此在董事會及外人面前興風作浪,批判、破壞魏士程、鄭秀爵的形象,達到使認真努力的鄭秀爵名譽及地位都受到莫大傷害的目的。

被告謝琪儒利用職務上的方便,在被告許家銘、謝金勳製作的查封公告上,蓋上派出所的圓戳章及個人的職名章,於三更半夜張貼於告訴人鄭秀爵平時使用,停放於基金會內之公務車車門上,告訴人鄭秀爵欲用車時,發現查封公告,飽受驚嚇不敢使用,通知董事兼住持談清雲轉詢埔里分局,談住持除立即致電埔里分局而外,並立即自台中趕赴基金會,被告謝琪儒始在分局督察部門催促下,趕赴現場撕下該公告。

為了自告訴人鄭秀爵手中,奪回興建黃帝先廟之主控權,被告許家銘結合謝金勳、謝琪儒,想方設法趕走在基金會服務十多年,盡忠職守且最了解狀況之告訴人鄭秀爵。被告許家銘、謝金勳、謝琪儒等三人有犯意的聯絡與行為的分擔,實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妨害秘密、妨害名譽、妨害自由、盜用印章印文等罪之共同正犯,為此,依法於法定期間內,即收受送達後七日內狀請
鈞署鑒核,懇請  鈞長賜將該不起訴處分發回續行偵查,以維護檢察官的名譽,並保護善良百姓不受官商勾結的侵害。
謹狀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公鑒

證物1:檢察官起訴書影本一份
證物2:100年5月15日會議記錄及授權書影本一份
證物3:100年6月27日會議記錄及口卡資料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具狀人  鄭  秀  爵


撰狀人  王  為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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