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議聲請狀
案號 99年度偵字第1258號
99年度偵字第6336號
股別 公股
稱謂
聲請人 顏00 住408台中市南屯區
?告訴人
為99年度偵字第1258號、99年度偵字第6336號被告林文郎、李文雄等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地檢署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依法聲請再議事:
檢察官雖曾詢問被告及證人,但就聲請人如何失去董事長職務之關鍵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其開會通知由何人製作、寄發,會議由何人主持、紀錄,均漏而未詢, 因此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未做任何交代,令人不服其處分。
公司各項證件、印信均在聲請人手中,為何竟成廢紙、廢物,其過程為何,檢察官亦未徹底查究,因此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未能清楚交代,亦令人不服其處分。
被告林文郎藉其權勢,犯案數十樁,侵害數百人,轟動朝野,檢察官豈能草草偵結,使其有繼續害人的機會?
被告李文雄為林文郎之駕駛,共同狼狽為奸,論財無財、論識無識,竟然可以擔任需政府特許之甲類電訊公司負責人,荒唐已極,檢察官豈能輕輕放過,使得善人含恨,公義不彰?
檢察官滿紙荒唐言,全不中要害;聲請人一把辛酸淚,先生因此中風臥床。期待檢察系統中還有公理正義,為此,依法於法定期間內,即收受送達七日內狀請
鈞署鑒核,懇請 鈞長將該不起訴處分書發回續行偵查,俾懲不法而保善良。
謹狀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公鑒
又:由於心亂如麻,無法執筆;囊中無資,也無法請律師,因此,請友人代撰狀紙,不合規格之處,敬祈見諒。
中華民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具狀人 顏00
撰狀人 王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