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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衍了事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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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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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議聲請狀

案號      99年度偵字第1258號
          99年度偵字第6336號
股別      公股
稱謂
聲請人    顏00  住408台中市南屯區
?告訴人

為99年度偵字第1258號、99年度偵字第6336號被告林文郎、李文雄等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地檢署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依法聲請再議事:

檢察官雖曾詢問被告及證人,但就聲請人如何失去董事長職務之關鍵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其開會通知由何人製作、寄發,會議由何人主持、紀錄,均漏而未詢, 因此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未做任何交代,令人不服其處分。

公司各項證件、印信均在聲請人手中,為何竟成廢紙、廢物,其過程為何,檢察官亦未徹底查究,因此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未能清楚交代,亦令人不服其處分。

被告林文郎藉其權勢,犯案數十樁,侵害數百人,轟動朝野,檢察官豈能草草偵結,使其有繼續害人的機會?

被告李文雄為林文郎之駕駛,共同狼狽為奸,論財無財、論識無識,竟然可以擔任需政府特許之甲類電訊公司負責人,荒唐已極,檢察官豈能輕輕放過,使得善人含恨,公義不彰?

檢察官滿紙荒唐言,全不中要害;聲請人一把辛酸淚,先生因此中風臥床。期待檢察系統中還有公理正義,為此,依法於法定期間內,即收受送達七日內狀請
鈞署鑒核,懇請  鈞長將該不起訴處分書發回續行偵查,俾懲不法而保善良。

謹狀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公鑒

又:由於心亂如麻,無法執筆;囊中無資,也無法請律師,因此,請友人代撰狀紙,不合規格之處,敬祈見諒。

中華民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具狀人  顏00

撰狀人  王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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