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告狀
案號 98年度破字第15號
股別 乙股
抗告人 吳00 均詳卷
?債務人
為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依法提起抗告事:
一、 鈞院僅做形式調查?照本宣科率爾認定宣告破產無實益,令人遺憾。
二、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立基於可達多贏之確信,否則何必多此一舉。
三、 抗告人84年以375萬購置位於台中縣大里市長春路6之2號6樓房屋,因其室內79.77平方公尺,陽台13.10平方公尺且格局方正,鄰近中興大學及青年高中,市場、量販店、仁愛醫院均在附近,生活機能完善,縱使其後因景氣衰退價格滑落且內部凌亂未經整理,若非法拍,絕不致於淪落跌至特拍1.455.000元尚無法拍出的窘境。
四、 抗告人於聲請宣告破產前,曾向永慶及東森房屋查價,不約而同告稱約值250萬元,友人向私人仲介詢價,告稱約值300萬元,何況近日台中縣市已經確定合併,該屋位於縣市交界,顯然價值會更往上提昇(如附件蘋果日報2009年7月4日A15版),這個評估還算合理嗎?
五、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既無保產之意,亦無浪費司法資源之想,只是希望這唯一所剩的財產能夠透過破產管理人、破產監察人及抗告人的共同努力,使得房屋能夠賣到最好的價錢,除了能夠支付破產財團的費用而外,擁有設定抵押?別除權的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能夠清償,而其他卡債銀行也能多少分配部分,使得抗告人能夠清靜的度過晚年,這算是奢求嗎?
六、 只要處分一戶房子,需要多少費用來組成破產財團?其餘破產債權人需要受償多少在法律上才有實益可言?聲請宣告破產已經夠悲慘了,還需要敘述得多悲慘才能打動法官的同情心而同意宣告破產?小人物卑微的請求有法律人會放在心上嗎?
七、 社會上有人激於義憤代為陳情、撰狀,法院中也有這種願意設身處地筆下超生的人嗎?還是會惱羞成怒?
為此提出抗告,狀請
鈞院鑒核,請賜將原裁定廢棄,並另為適法之裁定,實為德便。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0 月 00 日
具狀人 吳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