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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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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宣告破產聲請狀

稱謂     
聲請人      吳00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
即債務人    C20000000
            住所:402台中市0區00路0段000號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05台北市敦化南路1段66號11樓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05台北市敦化南路1段66號1至3樓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9號5樓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4號1樓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06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39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3號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970花蓮市公園路1之7號

為聲請迅予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事:

聲請事項之聲明
請准裁定聲請人破產。

聲請原因及事實
聲請人為家庭主婦,不知世事險惡,因行動不便無法工作,率爾投資於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原期將本求利,老來有老本可用,不至成為子女負擔,未料一一倒閉,以致積欠元大…等銀行債務無法清償,所購房產且因無法續付本息而遭到被拍賣之命運。

即使此次三拍(證物1)順利拍出,不過當初購價四折而已(375萬元購置),對聲請人及債權人而言損失均極慘重,相信透過破產程序,可選擇最佳拍賣時機,必能減少聲請人及債權人雙方之損失。破產法第57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宣告之。為此,僅檢同財產狀況說明書(證物2)及債權人(證物3)、債務人(證物4)清冊,請准予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是幸。

此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證物1: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一份
證物2:財產狀況說明書即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一份
證物3:債權人清冊即聯徵中心紀錄影本一份(申請中容後補)
證物4:債務人清冊

中華民國      九十八      年      0      月      0      日

具狀人  吳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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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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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告狀

案號        98年度破字第15號 
股別        乙股
抗告人      吳00    均詳卷
?債務人

為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依法提起抗告事:

一、   鈞院僅做形式調查?照本宣科率爾認定宣告破產無實益,令人遺憾。

二、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立基於可達多贏之確信,否則何必多此一舉。

三、 抗告人84年以375萬購置位於台中縣大里市長春路6之2號6樓房屋,因其室內79.77平方公尺,陽台13.10平方公尺且格局方正,鄰近中興大學及青年高中,市場、量販店、仁愛醫院均在附近,生活機能完善,縱使其後因景氣衰退價格滑落且內部凌亂未經整理,若非法拍,絕不致於淪落跌至特拍1.455.000元尚無法拍出的窘境。

四、 抗告人於聲請宣告破產前,曾向永慶及東森房屋查價,不約而同告稱約值250萬元,友人向私人仲介詢價,告稱約值300萬元,何況近日台中縣市已經確定合併,該屋位於縣市交界,顯然價值會更往上提昇(如附件蘋果日報2009年7月4日A15版),這個評估還算合理嗎?

五、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既無保產之意,亦無浪費司法資源之想,只是希望這唯一所剩的財產能夠透過破產管理人、破產監察人及抗告人的共同努力,使得房屋能夠賣到最好的價錢,除了能夠支付破產財團的費用而外,擁有設定抵押?別除權的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能夠清償,而其他卡債銀行也能多少分配部分,使得抗告人能夠清靜的度過晚年,這算是奢求嗎?

六、 只要處分一戶房子,需要多少費用來組成破產財團?其餘破產債權人需要受償多少在法律上才有實益可言?聲請宣告破產已經夠悲慘了,還需要敘述得多悲慘才能打動法官的同情心而同意宣告破產?小人物卑微的請求有法律人會放在心上嗎?

七、 社會上有人激於義憤代為陳情、撰狀,法院中也有這種願意設身處地筆下超生的人嗎?還是會惱羞成怒?

為此提出抗告,狀請
鈞院鑒核,請賜將原裁定廢棄,並另為適法之裁定,實為德便。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0      月      00      日

具狀人  吳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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