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糊塗法官檢察官排行榜
市長:人民戰士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糊塗法官檢察官排行榜】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司法最前線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司法改造的第三步:建立符合民主、尊重科學而為全民所信賴的民間司法體系
 瀏覽579|回應0推薦0

人民戰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官方司法體系應該是這樣的
消費聯盟推動司法改造的第三步
建立符合民主、尊重科學而為全民所信賴的民間司法體系


國家目前的司法體系,具有強制性,具有約束力,可惜卻不具有時效性,不具有公信力。訴訟或者曠日費時,使人疲於奔命;或者千金散盡,使人市義無貲;而令勝者不甘,敗者不服,觀者不滿。是以善良百姓常聞訟生畏而認虧息爭,奸惡刁徒常倚法欺人而得寸進尺。嗚乎!「法為人制,法為人用」。今法不為善人所用以伸張正義,反為惡人所用而肆行侵暴。法律正義在哪裡?社會正義在哪裡?司法體系還能不徹底改造嗎?


或許有人懷疑:有需要建立民間的司法體系嗎?有可能建立民間的司法體系嗎?誠然,若司法界痛切自責,千金不易的內省之言,可以迅速的促成司法體系的革新;若學術界深思熟慮,千錘百鍊的具體建議,可以迅速的促成司法體系的革新;若輿論界筆力雄健,千軍辟易的宏文讜論,可以迅速的促成司法體系的革新;若全世界尊重人權,千呼萬喚的時代潮流,可以迅速的促成司法體系的革新;則我們的所作所為,未免多此一舉。只是您認為他們有心改革弊政嗎?或者您有時間等待他們的良心覺醒嗎?再說,完全只憑決策者的推動而不配合民間的呼應,他有可能成功嗎?縱使成功,若使他遍體鱗傷,元氣大失,您又於心何忍?因此,我們消費聯盟推動司法改造,絕不是由於感情的一時衝動,絕對是經過理性思考的必然結果。至於成功失敗的顧慮不能說是沒有,但是「該作就作」從來是我們工作的信條,所以,我們只有抱定決心奮勇向前,「盡人事而後聽天命」!


我們的司法體系應該是符合民主原則的。今天僅憑少數法官有限的法學素養與職業道德,來決定眾人官司勝負、前途禍福的落伍審判方式,實在過於信託法官的能力與操守。判決往往背逆民意,即為明顯的例證。既然明知飽受詬病,依理即該迅速改善,然而,或者茲事體大,牽涉眾多;或者利益糾纏,權勢難捨;導致革新的步伐遲難邁開。因此,在官方司法體系尚持續保持原地踏步之時,且容我們參照歐美民主先進國家的經驗,建立符合民主原則的陪審制度,讓全民所代表的公意,取代少數法官的私意;讓全民的公決,參與罪行的定讞;使勝者甘而敗者服。同時,金錢作祟,敗壞司法風氣的機會,無疑定可大量減少!


我們的司法體系應該是尊重科學研究的。科技發展突飛猛進,科技產品大量運用於各行各業,以追求工作效率的增進與人為錯誤的減少。司法單位卻長期無理的漠視時代的改變,墨守成規,故步自封。寧願虛耗時間,浪擲人力;寧願聚訟紛紜,莫衷一是;寧願眾謗加身,飽受抨擊。若謂其居心叵測,欲趁火打劫,藉訟生財,恐必以侮辱官署之罪名相繩;若謂其死啃法條,不知世事,恐亦必面臨誹謗之訴。然則司法體系真是無法科學化嗎?還是科學化對目前的司法人員有什麼特別的妨害呢?我們計劃充分運用尖端科技的結晶-電腦-所擁有過人的記事、推理、分析、計算的能力來協助判案。先將所有的法令、規章、判例、解釋令等有關判決所需的各種資料,全數輸入其中。以後每遇個案,再將個別狀況輸入。依電腦綜合整理、研判所得的結果,輔助司法人員對情況的認定,而迅速做出適法的處置。如果電腦硬體足夠精密,如果程式設計足夠周詳,如果資料蒐集足夠完備,或者竟可自行適時作出正確的判斷,取代易沉迷於酒色財氣而毫不可靠的人腦。若使司法人員成為解釋法令、推動法治的教育工作者,使全民建立司法無枉無縱的觀念而樂於守法、恥於違法,豈不可對國家有更大的貢獻嗎?


我們的司法體系應該是不受欺騙值得信賴的。為了避免訴訟雙方為求勝利不擇手段,違背誠信原則-或者花言巧語編造故事,或者假造證據示以無辜,或者輾轉請託希求倖免-使判決的依據動搖,使判決的結果錯誤。我們認為所有案件當事人(含訴訟雙方、代理人及證人)的說詞,均有需要經過測謊器的檢驗及催眠術的過濾。如此,無須濫用刑求蒐證,無須妄用心證量刑,自然接近事實真相。甚至於還具有避免肆意誣告騷擾,避免惡意牽連報復,避免恭聆滔滔雄辯卻盡屬眩人耳目、惑人心智的謊言,避免觸目奔走競逐卻盡屬仲介司法、買賣正義的惡行等的功效。使司法體系成為清純的審判場所,還給司法體系清純的審判空間!


民間司法體系的運作,雖因不具公權色彩而使判決不具強制功能,卻能有效制衡官方司法體系的破壞法治及加速其革新的進度。為了伸張社會正義並確保法律正義,讓我們共同來建立值得信賴且屬於全民的民間司法體系。我們呼籲法律學者、電腦專家、具測謊及催眠特長的熱心人士及各界賢達,為了我們及我們子孫的恆久利益,請加入我們的行列,一起為改造司法體系而竭智盡力!


消費聯盟  總召集人  王為仁  七十七年十二月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5066&aid=408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