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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賠償事件審理規則5.第 五 章 附則第 五 章 附則第 36 條冤獄賠償事件之審理,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本法及本規則未規定者, 準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7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第 五 章 附則
冤獄賠償事件之審理,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本法及本規則未規定者, 準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