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臺灣人民福利促進協助會
市長:電小旺  副市長: 昕弘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臺灣人民福利促進協助會】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不分版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赦免法
 瀏覽432|回應0推薦1

Prophets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fen22179

赦免法 

第 1 條  
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 2 條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第 3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

之宣告為無效。
第 4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第 5 條  
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

第 5-1 條  
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

。但因罪刑之宣告而喪失之公職,經大赦或依第三條後段特赦後,有向將
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回復。其經准許者,溯自
申請之日起生效。
第 6 條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第 7 條  
經總統命令特赦、減刑或復權者,由主管部發給證明予受赦免人。

第 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4983&aid=4281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