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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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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有關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第 3 條  
依本辦法給與檢舉獎金,以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受理檢

舉犯罪之機關未發覺前檢舉本條例所定之罪者為限。
第 4 條  
檢舉組織犯罪,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檢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檢舉參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三、檢舉本條例第六條之資助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四、檢舉本條例第九條之包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五、檢舉前四款案件,因其提供之證據查獲成員逾三人之犯罪組織者,每
增加一人,加給獎金新台幣十萬元。但增加總額不得逾新台幣三百萬
元。
檢舉同一組織犯罪,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競合之情形者,從一最高
額給與獎金。
第 5 條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給與獎金。

第 6 條  
數人共同檢舉同一組織犯罪而應給與獎金者,獎金平均分配。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組織犯罪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
檢舉人在後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者,酌給獎金。
第 7 條  
檢舉之組織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

有罪確定者,給與其餘部分獎金。
前項給與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第 8 條  
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檢

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檢舉人亦
得於法院為有罪判決後,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
第 9 條  
受理檢舉機關於法務部撥付檢舉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

第 10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人員或其他有權受理檢舉犯罪之人,檢舉組織犯罪,不

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 11 條  
檢舉人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理檢舉機關應追回

已給與之獎金。
第 12 條  
檢舉獎金由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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