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45第 二 編 分則第 三四 章 贓物罪第 三四 章 贓物罪第 349 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 350 條(刪除) 第 351 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三四 章 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刪除)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