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臺灣人民福利促進協助會
市長:電小旺  副市長: 昕弘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臺灣人民福利促進協助會】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不分版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中華民國刑法33第 二 編 分則第 二一 章 賭博罪
 瀏覽131|回應0推薦0

Prophets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中華民國刑法33第 二 編 分則第 二一 章 賭博罪
第 二一 章 賭博罪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第 267 條
(刪除)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第 269 條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70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4983&aid=42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