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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1第 二 編 分則第 一九 章 妨害農工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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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1第 二 編 分則第 一九 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 一九 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 251 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千元以下罰金:
一、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
缺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52 條
意圖加損害於他人而妨害其農事上之水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53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54 條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

外國輸入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55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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