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臺灣人民福利促進協助會
市長:電小旺  副市長: 昕弘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臺灣人民福利促進協助會】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不分版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中華民國刑法29第 二 編 分則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瀏覽82|回應0推薦0

Prophets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中華民國刑法29第 二 編 分則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7 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

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

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

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

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4983&aid=425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