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臺灣人民福利促進協助會
市長:電小旺  副市長: 昕弘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臺灣人民福利促進協助會】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不分版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中華民國刑法28第 二 編 分則第 一六 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瀏覽59|回應0推薦0

Prophets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中華民國刑法28第 二 編 分則第 一六 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 一六 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1-1 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

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2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
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3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
下罰金。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4983&aid=4259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