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真的像馬英九講的會自動失效嗎? 從總統大選前到大選後,馬英九始終堅持綠卡會自動失效的說法,結果就是讓很多官員有樣學樣,上從總統府到內閣,下到監委、立委:李慶安、李明星,各國國籍跟居留權都有簡直成了聯合國。
當馬英九面對自家人一再變成外國人,仍然不見他以身作則去主動放棄綠卡,對於這樣無恥的政權,人民已經團結意志集中力量將李慶安趕下台,這代表自動失效的說法是沒辦法獲得人民的認同;同時,人民也已經給了馬英九太多的時間,現在是要馬英九好好面對這個問題的時刻了。
無知加無恥的自動失效(江建祥)
馬英九從1974年來美研習法律,一直到1981年返台擔任蔣經國英文秘書,在美國總共滯留了七年之久。馬先生自稱,他除了對釣魚臺的國際法問題有深入的研究之外,也對國際公法和經濟法有所鑽研。但是,馬先生從學成歸國後,每次在公開場合對法律所作的論述,卻顯示出馬先生對台灣或美國國內實體以及程序法的基本常識完全付之闕如。
馬先生對台灣國內法的無知,最經典的要屬他在台北市長任內將防禦性公投比擬為「違法現行犯」。他曾大言不慚地解釋說:「就好比一個人偷東西當場被抓,還聲稱自己沒有違法,辯稱一切要等到法院判決之後才能決定,這種行為就好比是違法的現行犯。」不知道孔老師聽到馬博士這種否定司法程序,推翻「無罪推定」原則的高深理論,會不會大聲疾呼:Recall the Defective Product!要求哈佛收回瑕疵貨品,以杜絕他對無辜大眾的毒害。
而馬先生對美國國內法的無知,給人印象最深刻的則屬他那「綠卡太久沒有使用,已經自動失效」說。馬先生的綠卡「自動失效」說,除了沒有法律根據之外,對確實的失效時間也沒有交代。比起馬英九的含糊,那個沒有讀過法律的大眾傳播學碩士李慶安,確實略勝一籌;至少她還知道要選個擔任台北市議員的「黃道吉日」來「自動喪失」美國國籍。
台灣的民法第九九條第二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而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英美法上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是,無論如何,上述的「自動」失效法理並不能比照適用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的權利,包括永久居留權和公民權。因為這兩種權利並非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或附終期之法律行為。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明文規定,非經法定正當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不可被剝奪。根據這項法定正當程序原則,一個人的權利,包括其公民權或居留權,除非當事人自願放棄,未經法定正當程序,不可能「自動失效」。縱使行政機關認定適用某特定法條的結果,某人的權利有喪失的「可能」,行政機關因此所做出的行政裁定,並非最終的權利喪失的裁判,法院才是保有最後發言權的機關。
在台灣讀了四年法律系,學了將近七年英美法的馬英九,竟然睜眼說瞎話,膽敢公開主張依據美國法律所賦予的永久居留權──既非附有終期,亦非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可以不經正當程序而「自動」失效。馬先生顯然已經超越了單純的無知,而進入令人感到不屑的無恥狀態。
李慶安,這另一個世襲的中國黨黨棍,兩百多天來被雙重國籍的風波纏擾,完全失去履行立法委員職責的能力。截至目前為止,她還企圖躲在馬英九的「無知」、「無恥」的保護傘下,苟且偷生。李慶安一再堅持她的「自動喪失公民權」的主張,是依據美國國務院網站的資料。然而,李某卻對該網站資料明指只是「可能」而非「自動」喪失公民權possible loss of citizenship/potentially expatriating acts的規定視而不顧,而以誑騙含混的手段,繼續不斷地誤引美國國務院網站資料,繼續欺詐善良的台灣人。(參閱美國國務院網站相關資料如下: http://travel.state.gov/law/citizenship/citizenship_778.html)
美國法務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所公布的網路資料,更進一步拆穿李慶安的騙局(參閱http://www.usdoj.gov/olc/expatriation.htm)。上述網站資料明白指出,國務院在發現某人有喪失公民權的情事,得對該人發佈「喪失公民權證書」(Certificate of Loss of Citizenship),宣示拒絕該人繼續享有公民所得享有的權利。當國務院認定某人已經喪失公民權,也可拒絕該人護照補發或更新的請求。針對國務院上述的處分,當事人可以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公民權繼續有效存在。需要法定正當程序才能確定剝奪的權利,當然不可能自動失效。
另外,經常發生的實例則是,有些人雖有喪失公民權的情事,然而,國務院並不知情,或拒絕,或疏於處分,在此狀況下,不曾收過「喪失公民權證書」的人,其更新美國護照的申請如果獲准,對國務院而言,該人的美國公民權從未「自動」喪失過。
李慶安要誠實面對雙重國籍的問題只有兩個方法:
一是到AIT填寫FS-581表格,在表格第二部分自動放棄美國公民權聲明(STATEMENT OF VOLUNTARY RELINQUISHMENT OF U.S. CITIZENSHIP)欄內,明白表示放棄美國公民權。
二是提出美國國務院所發給的「喪失公民權證書」(Certificate of Loss of Citizenship)。
單單拿出被注銷的舊美國護照,不但不能證明什麼,反而更彰顯李氏中國人詐騙的本質,因為任何換發過美國護照的人都知道,申請新美國護照,必須同時繳回舊護照,當領到新護照的時候,舊護照會一併剪角作廢寄回。手上持有被注銷作廢的舊美國護照,反而可以推定該人另外持有有效美國護照。
中國黨雖然在立法院擁有超過四分之三的絕對多數,仍悍然拒絕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對其與共產黨苟合的內容作任何程度的審核,這種自動生效的主張,突顯出中國黨的傲慢與偏執。而馬英九和李慶安的美國永久居留權和公民權的自動失效說,除了透露出這兩個貴族王孫的無知與無恥之外,更含有類似的傲慢與偏執成分。
畢竟填寫一紙I-407或一張FS-581不過是舉手之勞,完成了如此簡單明瞭的程序,既可以昭公信,也可平息眾怒,更可為他們繼續擔任公職提供法理的基礎,何樂而不為?除了他們的「恁爸最大」或「恁祖媽未願」的傲慢之外,實在看不出他們堅持的理由。
歲暮是除舊更新的好時機,馬先生的美國綠卡和李小姐的美國公民,已經吵了將近一年了,為何不行行好,跑一趟信義路,辦個簡單的手續呢?
李請辭 綠委追究刑責、薪資
李慶安終於辭去立委的職務,但民進黨立委可沒停止對李慶安的質疑,他們堅持立法院必須正式對李慶安提出正式的解職的要求,同時要追究她的刑事責任,並追討她擔任立委期間的不法薪資所得。李慶安閃電請辭立委,但她的雙重國籍案,民進黨立委可不認為就這麼結束了,強調自動辭職並不等於解職,綠營立委要求檢調單位動起來,務必要將李慶安擔任公職以來的不法所得,通通追討回來。
不光是李慶安,現在就連總統馬英九也被點名,必須講清楚說明白,是不是還擁有美國綠卡?美國永久居留權,真的會自動失效嗎?當初李慶安也是這樣解釋自己的美國籍身份,如今證明只是以拖待變,看來雙重國籍的爭議,並不會隨著李慶安自動請辭而這麼快落幕。
(資料來源:台灣新浪網)
馬政府怎麼如此反應遲鈍、偏離民情?(工商時報社論)
工商時報10日社論指出,最近社會上幾樁鬧得沸沸揚揚的政經事件,包括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潮寮毒氣案、10號公報暫緩實施案,雖然爭議的成因錯綜複雜、相關當事人看法見仁見智,但在社會上引發重大爭議與衝突,以及因為政府反應遲鈍,延宕黃金處理時機而坐讓事態擴大與惡化,卻是不爭事實,執政的馬政府,包括背後的國民黨,允宜記取教訓,立即改正。
先談談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從303天前遭到民進黨揭發擁有美國公民身份後,台灣社會的每個角落,每天都在討論李慶安是否以「美國人」的身份執行台灣的立委職務。雖然李慶安每次都以當選公職(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宣誓對中華民國政府效忠時,即同時喪失美國國籍反駁,但看看中央與地方政府多少自美返國從事公職的「美國人」,都尋求赴台北、香港或其他地點的美國政府代表處宣誓放棄美國籍,顯然,在中華民國境內當官,並不當然會使美國籍自動失效。事實上,如果在台當官可以讓美國人身份自動失效,李慶安在台北市議員任內,何以能對同樣情況的副市長陳師孟嚴厲質詢持有美國籍?303天,對任何一個人、一個企業、一個政權,都是相當漫長的時光,李慶安憑著口頭強辯絲毫不退讓,如果因而喪失從政本錢,只是李慶安個人賭注。然而,大多數國人,不會太責怪李慶安,畢竟為自己爭權利,即使再怎麼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外人都可以理解。但對李慶安背後政治權力的授與者與支持者,也就是理應知法、遵法、執法的國民黨與馬政府,卻昧著良知未能當機立斷、強力要求李慶安謹守法律規定、順應輿論民情主動辭去立委職務,而讓整個社會爭執、對立達十個月之久,國人的感受與厭惡,其實不用我們贅言。
再看看大發工業區排放臭氣的問題。雖然過去曾經發生多次類似事件,但沒有這次這麼嚴重,拖延的時間也沒有這次長。一個鬧了近40天,驚動地方父老與政治人物的毒氣排放事件,馬政府的環保署長親自下鄉督導查辦,仍然無法查出罪魁禍首,反而在國會殿堂大放謬論,與代表民意監督政府的立委強詞奪理、脣槍舌劍,甚至怪罪校長鼻子嗅覺太好,就是無法抓出元兇,立即根除毒氣排放來源,還居民學童一個清淨安全的活動、生存空間。馬政府後知後覺、不痛不癢,一切行事牛步化、無知化,不僅危機處理能力有問題,對民情民疾的察知與感受更有問題,從環保署處理、看待潮寮毒氣排放事件,即可略知一二。
最後,總統府財經諮詢小組昨日突然丟出10號公報宜暫緩實施建議,也讓我們感到突兀與不解。坦然言,第10號公報,也就是存貨會計處理原則,是否應該如期實施,早在去年第四季在國內企業界、會計界,尤其股票市場引發熱烈討論,主管部門的金管會甚至在去年底進行過兩次調查,深入評估利害得失後才宣布如期實施。現在,總統府突然下達「宜暫緩實施」建議案,不僅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為難,關切國內股市、經濟發展的朝野,亦必因而手足無措、進退失據。基本上,如期實施與國際接軌,絕對是正常做法,但目前因為世紀金融海嘯作怪、經營環境艱困,以時機言確實不宜,但程序上要下達暫緩建議,乃至指導、下令暫緩,應該選在主管部會正式作成行政命令之前,以免朝令夕改,不但擾民、重創台灣國際形象,更置公權力於萬劫不復困境。
馬政府上台後,很多部會首長乃至馬總統本身,多次發生公開場合或與他人進退應對之間的言辭缺失,我們都不以為意,畢竟只是無心之過,但對上述李慶安雙重國籍、大發工業區毒氣汙染、10號公報事件,乃至其他不及細數的諸多反應遲鈍、後知後覺缺失,我們認為不應該再保持緘默,必須斷然指出其弊,要求包括國民黨在內的整個執政團隊立即改正,否則,只知倡言「苦民所苦」,卻不知民苦為何,更不知急民所急,不但不是成功的執政團隊,也會耽誤建立廉能政府的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