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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re things change , the more things stay the s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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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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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可仕很無恥
黃色西瓜
將將好
馬屁
反馬天經地義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面面觀      

為改革而改革,還是為選票而改革? 

三月十九日自由時報頭版大字¡:「3%公務員丙等,馬總統憂心」。考試院又欲語還休解釋:「有把關機制」,又改口「3%是相對不是絕對」、又修正「十年內三丙才免職」。考試院到底玩啥嘛東東!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自擾之。當了官,就變笨,要不然,就變壞。 

「憲改」、「教改」、「經改」、「檢改」、「司改」、喧天駕響20年,有何成效?有目共賭,為討好大部份非公務員的選民,馬政府的考試院,不妨多讓,也加個「建立公務員退場機制」。「公務員3%丙等,3個丙等強制退休」的政策。馬政府支持不?不支持?關老爺會不會也來個「遞辭呈」?支持?閉門造車的東西,會不會和所有改革一樣,無疾而終? 

幾次選舉,執政黨所獲的選票及馬總統的民調,一瀉千里的時候,馬團隊,病極亂投醫,比如急就章把「建保費調整」踩急煞車、「請」陳聰明辭職、炒熱軍教課稅、「請」王清峰辭職、、、、、、那一樣不是選票考量?為民調考量?只是該用的都用了,不死心,只好又拿「公務員退場機制」死馬當活馬醫,就為建立馬英九改革的形象。 

公務員是「鐵飯碗」是歷史共業,在台灣經濟最困頓時,「鐵飯碗」意味「吃不飽,惡不死」,也不是什麼光彩正面義意(那時候金融界的「金飯碗」,才是受人羨慕的行業),現在遇到世界性經濟不景氣,馬政府使出一慣討好選民的作風,自動把公務員當成老鼠,趕上街頭。馬英九政府你們你好狠! 

公務員無退場機制是大謊言 

吐嘈王負法律責任的說:關中或考試院或馬英九說:「公務員沒有退場機制」是「睜眼說瞎話」,吐嘈王公開向考試院要求辨論:「公務員有退場機制,而且有完整的退場機制」,「郭冠英」被新聞局免職,又被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國人應記憶猶新;辜不論「郭冠英」是否違法,就以郭冠英」的超快「丟了飯碗」,就證明:「公務員沒有退場機制」是馬政府打形象廣告的「大謊言」。現在吐嘈王拿出現有「公務員退場機制」,證明「公務員無退場機制」是謊言: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第二項: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考績丁等之要件)。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確實證據者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八條: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1)、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四、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分,考列丁等者,除本法及本細則 另有規定者外,並須以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五、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  損 害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以上林林總總,清楚規定什麼具體錯行為績可以打丁等,什麼具體過錯可以記二大過,也清楚規定考績丁等或二大過就可「免職」。吐嘈王戳破,關中、考試院、馬英九政府的謊言:「建立公務員退場機制」。選民是不會知道公務員原本就退場機制,只會由於「歷史的共業」對公務員的負面觀感,很容易人云亦云,也相信關中、考試院、馬英九政府為選票、為民調撒下的謊言。這叫所有公務員情何以堪? 

就算要真改革公務員退場機制應從「執行面」著手,而不是從「制度面」著手 

如果原來的「公務員退場機制」不好,那就廢掉,如果原來的「公務員退場機制」有缺點就把缺點改進,如果原來的「公務員退場機制」有不足,就該清楚說;原來的「公務員退場機制」缺考績丙等的處罰辦法,現在增列考積丙等三次,得免職,而且具體列出那些不當行為,考績得打丙等,而不是沒頭沒腦的3次丙等得免職,而且限定3%的比例,、、、、、,,馬政府怎麼又為討好選民,造成全國人民對公務員錯誤觀感?這是所有當「長官」的特質? 

考試院應該好好檢討,歷年來,為何只有極少數人會被打丁等或被記兩大過免職?原有「公務員退場機制」為何沒有執行?沒有人犯了前述可以打丁等或記兩大過(就免職)的過失嗎?這是薌愿文化嗎?未必! 

多少達官貴人違法,檢警調放水,多少達官貴人犯重罪,還被交保,讓他們逃之夭夭,就以黃方彥和白姓雲林前議長逃亡,這應有公務員犯了公務人員考績法第第三款: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就可打考績丁等,免職。也犯了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就可記兩大過免職。但事實上,沒有人為此事負責,好像也不需有人為此事負責!這件事,全世界都知道是誰在縱放?但就是沒人管!既然上行,當然就下效,違法的高官怎麼敢嚴管違法部屬呢?所以官官相護,狼狽為奸,才是原因,不是嗎?所以明明有退場機制,也形同虛設。這只是公務員退場機制,執行不力的現象之一,其他原因罄竹難書,就不討論了,就拿吐嘈王的機關,當做一國的廚窗,就可看出,當權者如何玩法。http://wtwang.idv.tw>類比小廚窗。他們如此玩法,還敢逼人丟飯碗?不怕天打雷劈?或狗急跳牆,被報復?所以「公務員退場機制」執行不力的源頭是「上層」。「為政者正,熟敢不正?為政者不正,雖令不行」。 

吐嘈王具體的指出,公務員退場績效不佳是執行上的問題,不是「制度」問題,如果馬政府真要「實踐公務員退場機制」,只要監督行政單位,嚴格依據現有法律,執行退場機制,考試院請繼續保持冷靜,不要畫蛇添足。如果原法丁等及兩大過免職的規定,尚不足以淘汰不適認的公務員,那就增列考績應打丙等具體事項,二次丙等就可免職的法條,何必三等三次丙等才淘汰,又有許多說不清楚的但書,所以考試院的委員,不是壞蛋,起碼也是笨蛋。 

考試院強調會有把關機制會管制公報私仇,騙人的啦! 

吐嘈王拿現身說法,舉例所有把關機制,都是官官相護,現在公務人員有「公務人員升遷法」,請問關老爺有用嗎?用確實執行嗎?台北榮民總醫院工務室就不依這個法執行升遷,申訴到考試院,考試院:「等因奉此一番,官官相互」(筆者姓名王文同,服務於台北榮民總醫院工務室,職務幫工程司,說話負法律責任,懇乞任何單位調查,現在累的懶得再申訴,改用召告天下的方法。)不依進場機制而當上高級(非人品)官員,關老爺卻送給他們「大關刀」-「公務員3%丙等,3個丙等強制退休」,他們豈不如虎添翼?誰不聽話就砍誰?不是嗎?雖說有「把關設計」,那是聊備一格,騙人的啦! 

吐嘈王的服務機關前人事室主任、前政風室主任、前密書室主任,全部串聯,拍權貴(高姓不分區軍系立委)裙帶的馬屁,連「人事評審委員會的決議」,也敢偷天換日推翻掉,欺下瞞上,亂用理由記本人過。(這位認人不清的前院長,後來不成為檢察官的被告也難,該前秘書室主任因貪瀆逃亡大陸,前政風室主任,英俊瀟灑鬧緋聞去職)10年後,人事資料校對,本人才發現,當年狗屁倒罩的事,而且符合我專長的「甲種輪機長」資歷,被人串改為更本不符合我現職專長的「丙種三副」,我向「公務人員陪訓暨保障委員會」投訴,結果我敗訴。因為被記過超過一年,超過申訴時效!入他鍋,問題是十年後我才發覺真像。至於「甲種輪機長」資歷被改為「丙種三副」並不能證明與我陞遷有關。所以吐嘈王服務機關人事室不必負責任。請問關老爺,把關機制說的外星歪理,您懂嗎? 

結論:The more things change , the more things stay the same !

不要用修法騙選票,騙民調,好好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下認真執行,否則天天在制度上變花樣,沒有執行能力,就如西方人說的哲理:The more things change , the more things stay the s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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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還在努力煮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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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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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將好
馬屁
反馬天經地義

考試院又行文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局等單位「修改考績法說帖」,其中之一,令吐嘈王眼睛「為之一亮」:「考績丙等者=或>35%」。典試大老爺,「廉頗老矣,尚能飯痞?」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優等比例限於15%,甲等65%,就是「荒謬」,實施結果就是優等、甲等由高階公務員足額朋分,國家預算多支出(優等、甲等獎金兩個月、一個月薪俸)也就罷了,此全國基層公務員敢怒不敢言的「發明」,打下屬考績的主管、首長級的「高級」(指階級不是人品)公務員,有誰主動出來呼籲修改?考試院「為民意而改革」,為何不敢把這明顯的不合理改掉?這是管理階層既得利益及手中籌碼,所以不改?

 

「公務人員考績法」為何不正面表列優等、甲等的條件,比如 :

一、有促進績效重大公務設計、創新、發明。

二、主動發覺檢舉舞弊。

三、促進單位榮譽團結有功。

四、處理公務績勞成疾。

、、、、、、、、、

如果機關單位沒有可值得鼓勵事蹟,就不應該硬是把考績優等、甲等分配給平傭但受長官喜愛之人,不是嗎?這樣不但合乎公義,更是節省可觀公帑。為何不敢改掉?

 

「公務人員考績法」為何不正面表列公務員考績應打丙等的不正當行為,比如 : 

一、礦職、遲到、早退□次。

二、上班時間作私事□次。

三、積壓公文、延誤公事□次。

四、上班時,在禁區抽菸。

五、打考績辦陞遷循私。

六、用權位欺壓善良。

、、、、、、、、

如果機關內,人人「在混」,人人丙等有何不可?相反的如人人「績優」,難道非找35%倒霉的「行刑」?這麼簡單的道理,典試大老爺,就是不懂?還是證明自己是官官相互的共「益」結構?再問你們一次:「廉頗老矣,尚能飯痞?」

 

「說帖」內容說,有類似「評審委員」、「申訴制度」的設計,所以主管、首長不會有循私空間!這種官話,無法掩蓋醜漏的事實,吐嘈王就被循私的主管、昏庸的首長惡整,吐嘈王機關人事室,就是變更「評審委員」的決議,欺瞞首長,胡亂發佈懲罰令,吐嘈王在穫得證據後,申訴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結果該會不予處理,其理由是:「超過時效」(十年後證據才落到我手中),「無法證明造成你的損失。」(所以人事室偽造變造文書,算我活該?)。考試院的說帖,令人信服嗎!典試老爺,「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好欺,天理難逃」,人在衙門好修行,關中老爺子!積積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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