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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考績法公務員罩(網友糾正應為照)子放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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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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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5)

將將好
馬戲團
馬屁
反馬天經地義
馬可仕很無恥

 

以下是自由時報三月二日的電子新聞:

銓敘部昨完成影響三十三萬餘公務員權益的考績法修法,除新增優等上限五%,甲等及優等總量管制則為六十五%,較過去甲等七十五%降低十個百分點;至於最具爭議的公務員丙等比率則訂為三%,每三年檢討一次,三次拿丙的公務員就得走人。預料丙等設固定比率的話題,將在考試院及立法院展開攻防角力

吐嘈王舉雙手贊成,把混蛋或笨蛋的公務員,從公務員體系淘汰,而且越快越好,何必拖拖拉拉要三次拿丙(三年),才得辭退?我看馬英九的考試委員,和監察委員一樣,根本沒有進人狀況!關中老矣!尚能飯否?要不然考試院和監察委員(因上次立委敗選)才彈劾陳聰明一樣 ,這次立委補選,選前炒軍教恢復課稅無效,現考試院,接力演出,炒公務員的「退場機制」,試圖營造馬英九政府「改革」決心,老實不客氣講:「騙不到泛綠選票,也騙不到泛綠民調,只會氣走泛藍軍公教!」。其實公務員改革無關藍綠,只有是非是問,不是嗎?

吐嘈王不止一次強調,公務員有退場機制,但是不去執行,現在疊床架屋,再推新制度,那不是騙選票,騙民調!是什麼?吐嘈王舉出公務員的退場機制:

壹、「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為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貳、「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公務員年終考績評分,考列丁等者,除本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 二、()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

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案考績」一次計兩大功、兩大過之標準,依左列規定一、()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計兩大過:(一)、()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受遭重大損害者

 肆、「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伍、「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丁等(年終考績):免職。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一次記兩大過者免職。

吐嘈王呼籲立法委員諸公,仔細看一下,你門歷來所定的公務員考核退場機制,行政機關執行了沒有?行政院長、法務部長容許問題檢察總長、檢察官有意或無意放水,就是明顯不執行現有的「公務考核退場機制」,那你們還要「再發明」什麼「公務人員三次考績丙等」得勒令退休,如果不是要為馬政府敗選,建立「改革」假像,騙選票,騙民調?是為什麼?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大法官的進退場機制是看馬英九的臉色,立法委員,你們不必看馬英九的臉色,也不需看選民臉色,只請你們為民主持是非!好好審查考試院推出公務員,三年丙等,勒令退休的法案

吐嘈王民國75年依據公務員任用條例,進入台北榮民總醫院任工程員,連續11年考績甲等,同期間,某同事是幫工程司,他的乙等比甲等多,記功嘉獎也比我少,但他的姐夫軍人,後來當退輔會(台榮民總醫院的頂頭機關)主任秘書、後當退輔會的副主任委員,後又當上不分區立委,這位同事在他姐夫當退輔會主任秘書後,五年內升跳五級,吐嘈王不長眼,人家打狗看主人,吐嘈王卻打狗給主人看,在這位同仁當上主管後,吐嘈王一連十多年全乙等,這也還合理(二十年一級沒升),誰叫我打了主管愛將,活該!可是沒想到前政風室主任,替他主持公道,把我當賊料理,把我推入一宗竊盜案,前人事室主任及前「簡任主任密書」又偽造變造「評審會」決議欺騙前院長,再曲解前院長批示,偽造理由記我過。(十幾年後,人事資料校對,後面的承辦人,不小心漏了餡 )。前人事室主任也拍我的主任馬屁,把我的「甲種輪機長」資歷改為「丙種三副」(本單位阿狗、阿貓學經歷的人都升官,我甲種輪機長的經歷不升,別人會質疑,所以偷改我的資歷,反正我不會知道。但我覺得沒升級很不公平,也是在十幾年後人事資料校對,才發現。)

我向警政當為請求調查北投分局接受本院報失妾案真相(當時市長是馬英九),他們敷衍我說:「本案積極偵辦中」,快20年了!還在極偵辦中?還沒還我公道!我向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訴:台北榮民總醫院人事室偽造變造文書,扁政府的委員是這樣回答:一、「人事室」偽造記你小過事由,發佈超過一年,超過申訴時限。二、變造降低資歷,不能證明與陞遷有關。保訓會的意思,本院人事室的明確違法處罰,只要在法定期限(一年)沒被發現,過了算被罰者倒霉?本院人事室明確變造公文書,但我沒有辦法舉證影響我的陞遷,那變造公文書就是合法的?關中院長,是嗎?難道要我再到法院擊鼓喊冤?一介小公務員有那麼大精神?我選擇製作網站,請全民公審。

各位看倌,這是馬英九當台北市長台北市警局的愛民表現,這是扁政府考試院維護公務員的表現,現任考試院院長關中啊!關中!人在衙門好修行,您現在「發明」公務員三年考積丙等,減薪,勒令退休,一般選民當然「叫好!」也給選民假像:馬英九政府,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機制,決心整頓「劣品公務員」。但以內行的公務員看,公務人員本來就有退休機制,郭冠英怎麼被撤職的?監察院通過彈劾,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火速」判郭冠英撤職,不是嗎?陳聰明及特偵組的失職,造成國家如此大的損失,怎麼沒有退場機制?如果監察院不是在輿論下,立委補選失利下,「火速」通過彈劾案,陳聰明會辭職?陳聰明辭職就算了?公懲會為何不「火速」做出判決?陳聰明是否失職,早該有定論,不是嗎?「監察院彈劾」就是公務員的退場機制之一,不是嗎?

怎麼說:「公務人員沒有退場機?」應該說:「品格低級之高級公務人員,沒有退場機制還差不多!」因為遇到對失職比低層公務人員更嚴重的高級公務人員,法律機制就減速轉灣!低層公務員郭冠英,只是用筆名,行使言論權,只因有分化族群言論,可能不利馬政府的形象,外交部就免郭冠英的職 (尚可辦退休有退休金可領),接著監察院彈劾郭冠英,接著公懲會判郭冠「撤職」(連退休金都休想)。請問考試院,你們敢睜眼說瞎話:「公物員沒有退場機制?」,馬總統!你還敢附和:「公務員有進場機制,也應該有退場機制!」?讓吐嘈王告訴你:「高級公務員無進場機制,所以也無退場機制。基層公務員,沒有背景的,只有靠進場機制,循序漸進,如不乖乖聽話,用不著退場機制,也會被莫須有罪名,勒退,活生的例子擺在我們眼前!不是嗎?以陳聰明及其領導的特偵組為例,不論他有意或無意,在偵辦扁案上的失職,就算現在已有「三次拿丙的公務員就得走人」的法條,請問,誰敢打他們考績三次丙等?王凊峰敢嗎?她一上台就可以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以陳聰明及特偵組檢察官的失職,請他們下台,如果她敢,如果馬英九真想改革司法。

有人說啦!考試院推出「三次拿丙的公務員就得走人」,不是對付高階公務員,是對付「不聽話」的公務員,那何必「拖褲子放屁」?郭冠英不聽話,他沒有等到三次考績丙等,不也被迫撤職?如果我的主管,他的姐夫如果還是不分區軍系立委,吐嘈王早就逼退(人事政風評審委員院長不乘機拍馬屁?幸好現在他姐夫屁都不是),還需什麼「三次丙等」?

更混蛋者,法條明定,「得丙」的人比例是百分之三,如果所有機關的公務員沒有人違法失職,也要找百分之三的人「祭神」,請問這種混蛋法條,是幫助高階低品的公務員整肅異己?還是真能淘汰領高薪為害國家更大的高階低品公務員?

 

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為了避免考績淪為整肅異己的工具,考績丙等者得向保訓會提起救濟,並在審查會議上言詞辯論;此外,還明訂考核主管的責任,若公務人員考績遭到不公平對待,將追究考核者責任,該主管年度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以上。屁話一堆!「考績丙等者得向保訓會提起救濟」,吐嘈王負責任得說:保訓會也是官官相護,他們是官僚過來的,吐嘈王的親身領教過! 「公務人員考績遭到不公平對待,將追究考核者責任」這更是屁話,誰去追究?以吐嘈王為例,我只是打了主管的愛將(軍情人員轉業插手管工程),機關的人事主管、政風主管、主任秘書,全部拍立委小舅子馬屁,圍剿我,評審委員會的決議被刪改,首長被矇弊,告到保訓會,保訓會官僚、官官相護、、、、這些猴戲還不是重演,公平公正公開,公公說了算,不是嗎?以前考績優等、甲等限制比例,優等、甲等當然都給高層,現在「丙等」也規定比例,吐嘈王用腦袋賭;不要臉的管理階層,「大丙」不會留給自己吃!

現任考試院院長關中啊關中!人在衙門好修行,您現在「發明」公務員三年考積丙等,減薪,勒令退休,如果為了騙選民,那你作孽深了!因為既有公務員退場機制,對高階低品的公務無效,你的新「發明」,只是使那些高階低品的公務員,有更多的工具,、、、、、、、、、、誘使低階無品的公務員與他們形成共犯結構,使整個公務員系統,做反淘汰。

現任考試院院長關中啊關中!人在衙門好修行!積積德吧!  

 *************2010/03/03    ***************

吐嘈王已發表有關公務人員退場機制的文章:

 https://city.udn.com/50463/3747664 考試院又要關心公務員了

https://city.udn.com/50463/3635072?tpno=1&cate_no=0從郭冠英免職談監察院考試院的功能

https://city.udn.com/50463/3333552?tpno=2&cate_no=0公務人員沒有退場機制?

https://city.udn.com/50463/3346221?tpno=2&cate_no=0從郭冠英被免職就證明公務人員有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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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4639&aid=3946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