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正當防禦)構成要件立法及教育!!
◆*構成要件1:能證明對方先動手。
◆*構成要件2;未達重傷害,且非致命部位,未達傷口傷害及不能復原狀況。
◆*構成要件3:未攻擊致命部位及要害下體。
◆*立法理由1:受任何攻擊都有權正當防禦。
◆*立法理由2:
任何攻擊,主觀或客觀上都會達到傷害地步,故防禦防守,防禦攻擊,造成對方傷害屬正常狀況,應屬正當防禦防守狀況範圍,應屬正當防禦攻擊狀況範圍,故尚不能僅就防禦造成對方傷害狀況部分,即論為非正當防禦,即論為有罪依據。
◆*立法理由3:
正當防禦防守、正當防禦攻擊,指在自己避危正當性權利;若實施防禦,超越正當防禦防守避危,超越正當防禦攻擊避危,造成對方重大傷害,或防禦攻擊致命部位及要害下體,或造成非致命部位,達到傷口傷害及不能復原狀況,即屬防禦過當或防禦不當,超越防禦避危正當性。
◆*附註1:先動手,攻擊致命部位(頭、頸、胸等)及下體,加重其刑。
◆*附註2:非致命部位,防禦防守,防禦攻擊,造成傷口或達骨折、脫臼、裂痕、斷掉、皮膚瘀青半年無法復原、皮下內部瘀血半年無法復原,均屬防禦過當,防禦不當,應受處分。
◆*附註3:有意互為攻擊及防禦防守、防禦攻擊,當然各負全部過程意外責任,無可缷責。
◆*附註4:若對手停止先動手,未動,即無再為正當出手防禦防守、防禦攻擊避危基礎。
◆*附註5:正當防衛(正當防禦)不適合國境線上,對外保家衛國及國家元首、重要首長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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