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亦法,就是要閉門思過改善,不然永遠判定惡法!!
◆*太陽花學運 起訴廷、帆等百餘人,除毀損罪負4成賠償責任及不合法公然侮辱罪外,其餘均無罪!!
◆*臺灣不幸 連2位總統 1位貪污判決確定 1位涉嫌貪污在案 都沒好榜樣!! 臺灣任何好人 均無可再容忍 視總統為當然聖潔(不犯罪)人士 有設「總統民刑事豁免權」必要 應修改惡法!!
◆*太陽花學運 是該學運團體(全體自認除惡)公民行動!!
◆*若無 (正當性除惡證據) 當然1切行動 均違法!!
◆*若 立法院議會黑箱程序作業 (有事實證據) (違法在先)!!
◆*當然 其後公眾任何團體 或任何人 均有(除惡)(抗爭)公權力 就有正當性理由 阻卻違法抗爭 屬公眾情理法(除惡)行為 不受任何法律程序限制 具有(人性人權)(法治人權) 隨時隨地 自主性發動不受任何時間地點限制 達到(理性「動口動手動腳」依據情理法強硬抗爭除惡到底)捍衛合法公民公權力權益目的。
◆*依法行政 不論任何時間地點!!
◆*同理 (除大惡) (除極惡) 不論白天晚上任何時間?? 不論是不是(不守規矩)立法院?? 或不論是不是任何(沒面子)政府官邸任何地點?? 只要有公眾事實證據 任何時地均可「依法動口動手動腳」集體抗爭到底 追求法治正義!!
◆*捍衛合法公權力權益 應無「動手動腳」破壞毀損(公物)物品公權力!!
◆*太陽花學運團體 因係立法院不合法程序 激起眾憤眾怒致毀損公物!!
◆*立法院情理法均應 負(先引起)公眾憤怒責任 負1半以上賠償責任(至少6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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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亦法,就是要閉門思過改善,不然永遠判定惡法!!
◆*太陽花學運 起訴廷、帆等百餘人,除毀損罪負4成賠償責任及不合法公然侮辱罪外,其餘均無罪!!
◆*臺灣不幸 連2位總統 1位貪污判決確定 1位涉嫌貪污在案 都沒好榜樣!! 臺灣任何好人 均無可再容忍 視總統為當然聖潔(不犯罪)人士 有設「總統民刑事豁免權」必要 應修改惡法!!
◆*此次檢署起訴法條,除毀損罪負4成賠償責任及不合法公然侮辱罪外,其餘均無罪或檢察署應自知(其餘起訴法條)(目前強行先行起訴)(均為惡法)應先撤回!!
◆*事情有前後,事理情理跟著走,最後才有法!!
◆*同理 太陽花學運 起訴廷、帆等百餘人 應等(源頭)立法院有無黑箱作業判決確定?? 再做處理!!
◆*整個事件(源頭是非)(不清不楚)未先判決確定!! (檢察署)依據何(是非源頭) (接續)(自主認定違法)(自主認定是非對錯)(對應相關法源依據)主動偵查?? 進而(接續)主動起訴 太陽花學運 起訴廷、帆等百餘人 執行(除惡)公權力??
◆*依據目前起訴合法性,除部分與(學運主題:抗爭立法院不合法程序)無關,不合法公然侮辱罪,可片段切割獨立起訴外,(強行先行)(其餘法條起訴)(包括毀損罪)(均明顯)(為惡法)!! 均應閉門思過改善,不然永遠判定惡法!!
◆*若(強行先行)起訴(毀損罪)!! 則起訴判決標的 應併敘明清楚 即起訴毀損罪判決成立!! 若被告等 1年內 願賠償4成公物毀損完畢 即建請法院宣告緩刑!! 其餘6成公物毀損刑責 俟(學運主題:抗爭立法院不合法程序)行政法庭判決確定 再依法起訴刑事責任 或不起訴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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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亦法,就是要閉門思過改善,不然永遠判定惡法!!
◆*太陽花學運 起訴廷、帆等百餘人,除毀損罪負4成賠償責任及不合法公然侮辱罪外,其餘均無罪!!
◆*臺灣不幸 連2位總統 1位貪污判決確定 1位涉嫌貪污在案 都沒好榜樣!! 臺灣任何好人 均無可再容忍 視總統為當然聖潔(不犯罪)人士 有設「總統民刑事豁免權」必要 應修改惡法!!
◆*「依法動口動手動腳」集體抗爭到底 追求法治正義!!
◆*「動手動腳」抗爭過程 若造成無關民眾 或執勤警員受傷 為過當!! 應負相關刑民事責任。
◆*務避免 抗爭過程 徒增沒價值傷害 立法規定 1小時內 召集1萬民眾(排隊有序)靜坐抗爭受點 不用3次舉牌警告解散!! 執行警員 立即現場交通管制 並通知媒體現場幫忙錄影蒐證存證!!
◆*若靜坐抗爭民眾 要求進入立法院 或各地方議會 或任何政府官邸 直接進行抗爭 由執行警員 依法執行公權力 (逐位錄影)護送800位抗爭民眾進入抗爭 並通知轄區執勤檢察官到場 全程錄音錄影 (收取陳報抗爭證據) 3日內 依證據偵結 決定是否進行起訴??
◆*決定進行起訴 執行檢察官2日內 全卷及證物移送!! 法院受理後 依據證據 5日內 駁回或逕行判決!! 或受理後 若有必要 依據就審期間 通知被告代表 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25日內 1審終結!! 10日後判決確定 雙方均未上訴 依據判決內容 結束抗爭活動!!
◆*1造或雙方進行上訴 1級審法院 (5日內) (立即) 全卷及證物 移送2級審法院 (其餘後到回證、上訴狀、上訴書等文書資料) 再行函文補送2級審!! 2級審法院受案後 依據證據 依據上訴理由狀 駁回或逕行判決!! 若有必要 依據就審期間 通知雙方代表 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25日內 1審終結!! 10日後判決確定 雙方均未上訴 依據判決內容 結束抗爭活動!!
◆*3級審 同2級審 刑事訴訟程序!! 3審終局定讞 依據判決內容 結束抗爭活動!!
◆*此類民眾重大抗爭活動 承審法院 應隨時或2日1次 通報上級審 相關進度內容證據 讓上級審 充分準備受理上訴事宜 快速無縫細接軌作業!!
◆*注意!! 若 抗爭民眾敗訴 上開800位 進入立法院 或進入各縣市議會 或進入任何政府官邸 抗爭民眾 併同接受處分!! 此800位抗爭民眾進入抗爭 可輪班替換回家休息 隨時保持500至600位在現場續行抗爭 現場並得做任何陳述意見發表!! 現場 若有任何現行犯違法(例破壞公物)(例非主題公然侮辱)等 立即舉牌(現行犯逕行逮捕) 並宣告犯行 逮捕送辦!!
◆*總統府及5大院 有無重大違法 當然先行清理?? 抗爭民眾 當然要負相對舉證責任 當然要負相對刑民事責任!! 總統府及5大院 若遇民眾抗爭 各應自行 建立應變計畫 繼續依法行政!! 現代科技發達 隨時隨地 手機通訊 解決重大問題 不是問題!! 到處亦有網路 及小型辦公室可租借 (重點辦公) 均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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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亦法,就是要閉門思過改善,不然永遠判定惡法!!
◆*太陽花學運 起訴廷、帆等百餘人,除毀損罪負4成賠償責任及不合法公然侮辱罪外,其餘均無罪!!
◆*臺灣不幸 連2位總統 1位貪污判決確定 1位涉嫌貪污在案 都沒好榜樣!! 臺灣任何好人 均無可再容忍 視總統為當然聖潔(不犯罪)人士 有設「總統民刑事豁免權」必要 應修改惡法!!
◆*神明犯罪 與庶民同罪!!
◆*順此機會 不合情理法 矯情霸制 「總統民刑事豁免權」 1併立法取消!!
◆*當國家元首 人品道德標準要求 比1般人高 哪有不立即處理 等卸任後審查??
◆*若考慮 總統先生 被民刑事訴訟纏身無法公務 應立法專案(程序)處理 協助 總統先生 立即證據判決 立即情理法判決 立即保名身潔 才是正道!! 其他邪魔歪道辦法想法 應自行滾蛋 不用再繼續丟臉到家 永遠站不起來 重新做人!!
◆*總統受起訴後 得公眾聲明或道歉後 全程委由(2位公設辯護人)協助訴訟 代為陳述答辯 可不必到庭受訊 審前前審後均得 補充理由狀 陳訴狀 答辯狀 陳述陳報 及答辯審訊問題 及提出詰問事項 聲請再開交互詰問2次!! 全程及卷證 媒體均可依法立即公開公眾報導!!
◆*總統案件開庭 法庭全程(前後雙角度)錄音錄影 總統得不到庭 視訊在庭 答辯陳述 交互詰問 及無聲手機、筆記型電腦簡訊 委由2位公設辯護人 代為立即答辯陳述 表達意見!!
◆*若判決 總統已不適任 由副總統代位 總統立即依法受處 還公眾公道 1身之罪!!
◆*臺灣不幸 (臺灣全民眾) (票選) 連2位總統 1位貪污判決確定 1位涉嫌貪污在案(至今仍不清不楚)(不敢立即積極面對司法審判)(澄清事實) 都沒好榜樣 都經不起金錢誘惑考驗!! 臺灣任何好人 均無可再容忍 視總統 為當然聖潔(不犯罪)人士 有設「總統民刑事豁免權」保護必要 (越矯情保護) (越會作怪作惡)) 應修改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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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 起訴廷、帆等百餘人
2015-02-11 03:13:31
聯合報 記者劉時均/台北報導
圖/聯合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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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twitterpinterest太陽花學運引起的攻占立院議場、占領政院及包圍市警中正一分局等三案,台北地檢署昨天偵結,依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學運領袖林飛帆等一百餘人;另一百餘人不起訴、兩人緩起訴。
太陽花學運領袖林飛帆(右)、陳為廷(左)等人因攻占立院遭起訴。 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twitterpinterest檢方起訴指出,中研院研究員黃國昌去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在台北火車站附近的辦公室,與成員黃郁芬、周馥儀、陳為廷、魏揚等五人謀議,將在晚間占領立法院。隨後由魏揚、曾柏瑜、陳廷豪等人持麥克風,在濟南路號召現場民眾占領立法院。傍晚才與眾人集合的林飛帆,獲知訊息後除了在現場號召群眾衝進立法院,在立法院北門遭遇警方時還發生衝撞;陳為廷則跑到立院正門,打開大門後隨即大喊「從這邊來」,讓民眾衝進正門。
過程中,有民眾對警員動手、丟東西,導演李惠仁被警方拉出立法院外,隨即走回去扯警帽,造成警員臉部受傷。公投盟總召蔡丁貴不但號召大家爬牆進立院,還在立法院穿堂高呼「現在聽我的,我說走一步就一步」,並以兩、三百人優勢,趕走現場四十名員警,接著與成員拆下立院牌子後丟在地上踩。
警方十九日清晨試圖清場,但遭抵抗,林飛帆對警方說「如果你們驅離學生,青島東路還有一萬人會衝進來。」
占領立院議場行動持續到廿三日,清大學生魏揚等人突襲行政院,成員許順治等人持剪刀破壞拒馬,攻入行政院,還有民眾偷走急難救助包等物品;警方強行清場時與民眾衝突。
占領立院群眾四月十日撤離,隔天,台大學生洪崇晏等人不滿中正一警分局不核准公投盟後續的集會申請,不但包圍警分局,還辱罵「中正第一分局無恥」、「無恥下賤」。群眾至深夜逐漸散去。
占領立院議場案,林飛帆等廿二人被起訴,有六十人蒐證畫面不明確,處分不起訴;打警察和踩立法院牌子的江源祥、周維理,涉嫌妨害公務罪、侮辱公署罪,他們承認犯行,處分緩起訴,但要提供四十小時義務勞務和參加十二小時法治教育。
檢方另依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攻占行政院的魏揚等九十三人,有九十四人處分不起訴。「路過」中正一警分局的洪崇晏等四人則依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等罪嫌起訴,另七人不起訴。
林飛帆等人供稱是行使公民不服從、抗議代議制度失能、行為沒有違法;黃國昌則承認占領立法院是他提議的。魏揚等人則否認是占領行政院行動的首謀,也非活動發起人;洪崇晏等四人否認辱罵警方。
http://udn.com/news/story/7776/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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