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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集◆【卡債問題】!◆做事情 不可能 只看到對方的錯 自己過錯 就可以完全免責!▲請具體提出 可以【啟動】→「司法改革辦法」或「連署公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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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問題】!

*做事情 不可能 只看到對方的錯 自己過錯 就可以完全免責!

▲請具體簡單提出 可以【啟動】→「司法改革辦法」或「連署公投辦法」 多聯絡!

 

 

 

 

2012/08/31 22:56  回覆

發文者:Rich 黃

大行動加油,內閣搞不好還得重組!

請耐心看完”大行動”PO文,並請網友們廣轉傳此文,你就可以幫忙並拯救卡債族與卡友們,絕對沒有犯法,有刑法第310條、第311條保護你。

讓我們一起懲罰銀行,進一步就可逼迫司法改革。以偷竊、詐騙、侵占違法營利的銀行最可惡,也最可恥,用這種下三爛的方式欺壓信用卡客戶,倘若他們一天不和解,我們也就一天不須還一毛錢給他們,倘若要和解,那就有得談了!除了賠償所偷竊、詐騙、侵占的錢外,還得賠償給我們利息,再乘以3倍賠償(消保法第51條),另外還要扣除以前所有的利息,並且還要扣除我們停止繳款後的利息與違約金。

一旦銀行願意與我們和解,就會有幾十位的濫權檢察官,枉法裁判的法官們,以及銀行局官員,還有政府相關部門官員們全部都觸犯刑法第124 條與第125條,瀆職罪確定。搞不好,還得內閣重組!

如果你痛恨這不公不義的司法,如果你曾受到司法的迫害,如果你厭惡銀行違法營利作為,請一起配合此次的大行動。

Rich 黃 101,08,31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或搜尋:Richtch99 ; 花旗銀行信用破產 ; 台灣的司法?私法?

 

 

 

 

◆站不起來→低級品人類!(mark100100100) 於 2012/09/03 15:03 回覆:  

 

▲現代人務實 做事簡單明瞭 多說無益!
▲請具體簡單提出 可以【啟動】→「司法改革辦法」或「連署公投辦法」 多聯絡!
▲無法啟動「司法改革辦法」或「連署公投辦法」! 請人幫忙轉貼 浪費時間無益!

*大行動:
1、偷竊、詐騙、侵占違法營利的銀行最可惡?【如何舉證】偷竊、詐騙、侵占【證據】?
2、一旦銀行願意與我們和解,就會有幾十位的濫權檢察官,枉法裁判的法官們,以及銀行局官員,還有政府相關部門官員們全部都觸犯刑法第124 條與第125條,瀆職罪確定。搞不好,還得內閣重組!

*第1項須【舉證證據】!第2項【還不夠明確】!
*和解之後 仍屬民事借貸問題 要「司法改革」什麼法條?
*和解之後 仍屬民事借貸問題 公職人員因何犯刑事瀆職?

*即使公職人員瀆職!即使行政政策有嚴重瑕疵!
*卡債人 借錢還錢 借本錢還本錢 天經地義事情!
*算利息 也是鐵的事情! 合理事情!
*法定年息(20%以內合法)! 減少利息 長期低利 還是要還!
*不然誰願意借款給你週轉應急? 或亂花用?
*(卡債人 1般給人印象 亂花用 為多數!)

*做事情 不可能 只看到對方的錯 自己過錯 就可以完全免責!
*各負各 大罪過 小罪過!
*政治論壇人物 常常就是這樣狗咬狗 死不認自己錯 才令人看沒水準! 沒好榜樣 長字輩!

▲現代人務實 做事簡單明瞭 多說無益!
▲請具體簡單提出 可以【啟動】→「司法改革辦法」或「連署公投辦法」 多聯絡!
▲無法啟動「司法改革辦法」或「連署公投辦法」! 請人幫忙轉貼 浪費時間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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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講自己對的 有什麼用? 自己壞的從來不講 有什麼用?▲*任何不幸人 任何爛貨色→都很幸福 可以走這條 3審路 透透氣 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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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講自己對的 有什麼用? 自己壞的從來不講 有什麼用?
→內心無法否認 別人對的! 否認別人對的錯的 注定1生失敗!

*任何不幸人! 任何爛貨色!
→都很幸福 可以走這條 3審路 透透氣 聊天!^^
*祝 早點 走完 法院 3審制 人生定案 清楚乾淨!^^

 

 

 

 

2012/09/05 20:04 Rich 黃 留言

* 上段回覆 引用【憲法法條】走火入魔!
→個人主觀解讀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
Rich黃 Ans.:
憲法條文既簡單又明瞭,你若認定是憲法條文有重大瑕疵!?那請你建請修憲!
→個人主觀解讀 既搞不清楚 又自已為是!

*忘記【讀書目的】【學憲法法條目的】
 →學做人「清清楚楚 乾乾淨淨 擺第1!」
Rich黃 Ans.:
本人是電子工程畢業,非法律系專業,你既是專業竟然是非不分,欲加怪罪,誰該學習!

* 不是 討回公道 敵對對抗 名利地位 學會法條互辯 狗咬狗 擺第1!
Rich黃 Ans.:
狗說狗話,本人不懂,請找翻譯來對話!

*自己立場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 誰會相信你? 肯定你?
Rich黃 Ans.:
證據就是一切!銀行財團欺壓百姓是”合法”,人民抓弊就是不乾淨,你也太偏頗了吧!倘若行得正,銀行與檢察官、法官及銀行局等官員,也可依法來告本人呀!又幾十年來誰有機會與能力揭發!?冥冥之中一切都是”天意”!

●欠「清清楚楚乾乾淨淨本金」 借貸「合法的本金」部分 就要還!
Rich黃 Ans.:
正確!但,相對的銀行A錢部分也該還給客戶,賠償利息,再加三倍賠償(消保法第51條)!畢竟銀行是將這些偷竊、詐騙、侵占來的本金再借貸出去,再讓他們賺取額外的利息收益!

●你向 有營業執照有公信力合法銀行 借貸!
 →又不是向 沒營業執照 沒公信力 地下錢莊 借不清不楚錢!
Rich黃 Ans.:
合法銀行長期做非法營利,不可惡嗎!連閏年利息與延寄帳單都要A!

●講到【合法本金借貸】部分 就先認定【合法本金借貸】這部分 先清償!
→不要又亂扯 又主觀 又自己法條 未審先判!
→可跟著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 合法本金部分 慢慢還 或根本不用還!
Rich黃 Ans.:
不是不還,就是因為前置性協商,計算欠款才發現惡質銀行長久違法營利!沒有所謂主觀,證據會說話!法律就是法律,哪有自己法條,是你發明的喔!該還的跑不了,一切依法辦理!


●個人認為 你現在作法
 →就是【無有力證據】!牽扯其他【未定相關】【憲法法條】!
 →就【未審先判】!【先爭辯】!【沒完沒了】!1再亂引用沿用!
 →若走錯路 你的罪過 不止欠錢不還而已!
 →還誤導社會大眾 欠正錢可以不還! 或欠不正錢 也可以不還! 濫包心!
Rich黃 Ans.:
司法不給公道,銀行局袒護,主管機關又不督導改正,這種是民主法治國家!無奈僅能訴諸社會共同撥亂反正,迫使落實司法改革!

可知本人在提告之前,曾與花旗等四家銀行溝通協商過,給這四家至少4~6個月時間,他們都以為政商關係良好,銀行法務部門在司法層面中也多有其學長學弟或好友,認定本人對他們無可奈何,至目前為止事實也是這樣!但,休想吃定平民百姓!

我就是要懲罰銀行,糾正司法!司法不公不義,百姓就無處申冤討公道!

倘依就不明是非,又不客觀公正,就無須再聊!等你回神仍可再敘!

Rich 黃 101,09,05


有空不妨造訪:
真理,尊重與規矩 (必看)
http://tw.myblog.yahoo.com/richtch99/article?mid=549&prev=554&next=545

合資購買土地案 ~ 二十年來的詐欺,終於真相大白! (必看)
http://tw.myblog.yahoo.com/richtch99/article?mid=81&prev=83&next=71&l=f&fid=14

天意! (必看)
http://tw.myblog.yahoo.com/richtch99/article?mid=62&next=61&l=f&fid=14

Regeneration - 我的母親 ~ 他 (必看)
http://tw.myblog.yahoo.com/richtch99/article?mid=344&prev=2&next=330&l=f&fid=8

Have a rich life
Miracle (奇蹟)
心靈語錄
人間極樂世界!

 

 

 

 

◆站不起來→低級品人類!(mark100100100) 於 2012/09/06 11:10 回覆:

*多談無益 請自便!

*狗造物主 創造【極限】狗作品→ 狗人類! 大概就是這樣 無聊對話!

*【目的要解決問題】
 結果增加 沒完沒了 其他狗話題
 脫離不了 其他狗話題(主觀不改話題)!

*已經抓到 法律勝訴關鍵 證據要點 結果又不會 把握人類智慧 想清楚!
 從這方面多下筆(這方面 沒得用狗吠方法 聊天辦事^^)!

 

 

 

*走完法院 3審制! 看看3審法院 各判決內容!

*再來看人生是非價值! 再拿出 3審判決 與人論是非價值 較實際!
→只講自己對的 有什麼用? 自己壞的從來不講 有什麼用?
→內心無法否認 別人對的! 否認別人對的錯的 注定1生失敗! 

*個人認定 狗造物主 創造狗人類→ 是低級品 想不通 想不開 狗作品!
*只有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 1再難看! 沒有【反向教育】價值!
→1再浪費消耗社會成本! 對社會正面進展 全無貢獻!(輕鬆1笑!)^^

*近代幾十年 人類智慧 眾人智慧
→碰到 狗造物主 狗作品 狗人類!
→早就清清楚楚 3級3審 法律程序 論判定讞!
(任何不幸人 任何爛貨色 都很幸福 可以走這條 3審路 透透氣 聊天!^^)

*祝 早點 走完法院 3審制 人生定案 清楚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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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任何法條之前 →先建立清楚 3方【證據證明力】想法立場! ▲自然清楚 誰會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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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引用任何法條之前
→先建立清楚 3方【證據證明力】想法立場!

▲自然清楚 誰會勝訴!

 

 

《1段》

●同時【欠債還錢】【借本錢還本錢】部分,
當然 也不能賴帳 不先還!
限期分期 先清償完 本金借款 才有個性!
才有穩固立場談事情! 不管打贏打輸官司 都不先自敗 先自己難看!

Rich 黃:
●那花旗銀行A客戶幾十年的錢為何不先吐出來!
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
自己之給付

*上段回覆 引用【憲法法條】走火入魔!
 →個人主觀解讀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

*忘記【讀書目的】【學憲法法條目的】
 →學做人「清清楚楚 乾乾淨淨 擺第1!」
*不是 討回公道 敵對對抗 名利地位 學會法條互辯 狗咬狗 擺第1!
*自己立場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 誰會相信你? 肯定你?

●欠「清清楚楚乾乾淨淨本金」 借貸「合法的本金」部分 就要還!
●你向 有營業執照有公信力合法銀行 借貸!
 →又不是向 沒營業執照 沒公信力 地下錢莊 借不清不楚錢!

●講到【合法本金借貸】部分 就先認定【合法本金借貸】這部分 先清償!
 →不要又亂扯 又主觀 又自己法條 未審先判!
 →可跟著 不清不楚 【高循環利息部分】!
 →跟著 不乾不淨 【合法本金部分】 慢慢還 或根本不用還!

●個人認為 你現在作法
 →就是【無有力證據】!牽扯其他【未定相關】【憲法法條】!
 →就【未審先判】!【先爭辯】!【沒完沒了】!【1再亂引用沿用】!
 →若走錯路 你的罪過 不止欠錢不還而已!
 →還誤導社會大眾 欠正錢可以不還! 或欠不正錢 也可以不還! 濫包心!

 

 

《2段》

(▲回歸另1重點:)

Rich 黃:
●那花旗銀行A客戶幾十年的錢為何不先吐出來!
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
自己之給付

●互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 【高循環利息】爭議部分 
 →「才是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 自己之給付!」
 →不是1竿子 【連合法本金】 你都有資格打死!

●且「因契約互負債務者」
 當然是指雙方均合法狀況下 才成立「互負債務」!
 法院不是討債公司 不合法金錢債務 法院根本無立場介入!
 不合法金錢借貸債務 法院立即當場查扣 充公國庫!

●你談太多 無用法條! 東扯西扯太多!
 聰明1點 【有力證據】 先提出!
 空談太多法條 你浪費 你的時間!
 空談太多法條 你浪費 我的時間!

●別人 沒本事! 當 狗造物主 狗作品 → 狗人類!
狗咬狗 互抓缺點 不改正自己 乾淨1點!
自己要不要? 跟著 沒本事 跟著學狗樣 學狗該該叫 難看!
無證據力 空談法條! 有證據力 也亂用法條!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

 

 

(▲提醒:)

▲重點在【事實寫在】【有力證據】上 才會讓人信服肯定接受!
▲也才有資格 不管別人【死不認錯】! 依法照判定罪!

▲任何人 有能力 下筆清楚3方【證據證明力】 3種不同想法立場!
▲自然清楚 罪惡逃不過真理真相! 人類都不笨 1點就通!
▲3方指→(告訴人、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法庭法官)等3方!

▲提出根本解決問題辦法!
▲提出可以【啟動】→「司法改革辦法」或「連署公投辦法」!

 

 

*兩件事情辦到再來聊(沒辦到! 直接刪文! 不浪費時間!):

▲1、本人不交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朋友 多聊無益!
 限期半年內 與所有借貸銀行 談清楚 長期低利償還計畫!
 定10年低利清償 也很正常! 提出 清償和解書 PO網址證明!

▲2、提出【起訴證據要點】前3項有力證據!  再引據相關法條釋義!
 其他 無證據 無用法條!
 練習刪除 不寫廢話 報導【無執行力】爛新聞 吵人 浪費大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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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 有能力 下筆清楚3方【證據證明力】 3種不同想法立場!▲自然清楚 罪惡逃不過真理真相! 人類都不笨 1點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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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事實寫在】【有力證據】上 才會讓人信服肯定接受!
▲也才有資格 不管別人【死不認錯】! 依法照判定罪!

▲任何人 有能力 下筆清楚3方【證據證明力】 3種不同想法立場!
▲自然清楚 罪惡逃不過真理真相! 人類都不笨 1點就通!

 

 

 

 

2012/09/03 23:39

法律上講求證據,證據已可起訴花旗銀行相關負責人,結果通通是判無罪不起訴,駁回,又不彈劾瀆職官員,大法官又不釋憲所以又不能自訴,這是什樣的司法,是什麼樣的法治國家.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銀行和解就是一個新事證,證明上述官員皆瀆職,否則銀行沒犯法哪須要和解!銀行的偷竊、詐騙、侵占是屬刑事,並非民事,銀行財大氣粗,一般人僅能用刑事來逼迫他們民事和解.

倘若銀行規規矩矩的賺他們的錢,金管會銀行局偏袒銀行,讓銀行收取顯不相當的利息,銀行客戶及卡友們當然就得照單付款!這當然是合法。

但銀行是以偷竊、詐騙、侵占這種下三爛方式欺壓客戶或卡友們,以這種見不得人的惡劣手法,又再度借貸出去賺取利息,請問這些錢銀行要不要還給客戶,要不要賠償利息,要不要再加三倍賠償(消保法第51條)!

多數官員瀆職,馬政府顏面盡失,多年來陳情申訴,都以不介入司法為由,自命清高,殊不知司法制度嚴重瑕疵,卻又讓下屬我行我訴束,搞得這麼多官員被我告,

他~馬的政府還能不知恥嗎!?還不落實改革嗎!

Rich 黃

 

 

 

 

2012/09/03 23:18

都已提告多次,連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法務部,最高檢,高檢,北檢,板檢,金管會銀行局我通通都有給證據,任何人一看就可判定花旗銀行有罪.

鄭r.你是法律相關行業,你當然知道法律上講求證據,證據已可起訴花旗銀行相關負責人,結果通通是判無罪不起訴,駁回,又不彈劾瀆職官員,大法官又不釋憲所以又不能自訴,這是什樣的司法,是什麼樣的法治國家.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和解就是一新事證,證明上述官員皆瀆職,否則銀行沒犯法哪須要和解!銀行的偷竊、詐騙、侵占是屬刑事,並非民事,銀行財大氣粗,一般人僅能用刑事來逼迫他們民事和解.

不要一竿子打翻一條船!

銀行是以偷竊、詐騙、侵占的下三爛手法欺壓客戶或卡友們,任何人欠銀行錢,銀行總是毫不留情,用盡所有的辦法,逼迫你還錢,對吧!這當然是合法。那,銀行業者們向客戶們偷竊、詐騙、侵占來的錢,要不要還給客戶,要不要賠償利息,要不要再加三倍賠償(消保法第51條)!

第 124 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第 127 條,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數官員瀆職,馬政府顏面盡失,多年來陳情申訴,都以不介入司法為由,自命清高,殊不知司法制度嚴重瑕疵,卻又讓下屬我行我訴束,搞得這麼多官員被我告,他~馬的政府還能不知恥嗎!?還不落實改革嗎!

Rich 黃

 

 

 

 

◆站不起來→低級品人類!(mark100100100) 於 2012/09/04 14:15 回覆:

*你同很多人士1樣 很認真 看憲法相關資料 每1字! 或看 別人文稿 相關法律資料 每1字 寫很多字!

*抓住1個關鍵重點: 證據! 而且是【有力證據】! 關鍵重點不只是運用憲法【法條權利】寫字而已! ▲重點在【事實寫在】【有力證據】上 才會讓人信服肯定接受! 也才有資格 不管別人【死不認錯】! 依法照判定罪!

*前面提到 大行動 第1項:
1、偷竊、詐騙、侵占違法營利的銀行最可惡?【如何舉證】偷竊、詐騙、侵占【證據】?

A、【起訴】並不代表有罪,只是 公權力 單方面 蒐證階段、舉證階段!

B、不能1再運用 【證據已可起訴】 就是有罪認定 主觀看事情!
  不能1再運用 講多次 【證據已可起訴】
  就自我麻醉固執 就變成真的 認定有罪 主觀看事情!
  這都經不起時間考驗!
  你寫再多字 都無用! 看【憲法法條】走火入魔 就是這種現象!
  有人很快會覺醒! 有人1輩子 輸不起 不覺醒 回頭! 看太多了!

C、簡單講:會敗訴被駁回 【就不是有力證據】!
  判決書 都會交代清楚法理!
  不服 可以再上訴!
  經過3審3制 長時間文筆考驗 及多位 不同資深法官 法理經驗判定!
  自然更清楚 3方癥結問題 誰是誰非!
  ▲任何人 有能力 下筆清楚3方【證據證明力】 3種不同想法立場!
  ▲自然清楚 罪惡逃不過真理真相! 人類都不笨 1點就通!
  3方指→(告訴人、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法庭法官)等3方!

D、來文!還沒有具體提出【起訴證據】內容!
  若要繼續推展【大行動】非提出【起訴證據要點】前3項有力證據!
  才能先站得住基本腳! 引人公斷公議! 

E、【偷竊、詐騙、侵占違法營利的銀行】部分,
  當然繼續 指證 查證 找有力證據 下去!
  同時【欠債還錢】【借本錢還本錢】部分,
  當然 也不能賴帳 不先還!
  限期分期 先清償完 本金借款 才有個性!
  才有穩固立場談事情! 不管打贏打輸官司 都不先自敗 先自己難看!
  剩下【高循環利息民刑事爭議】部分 等打完官司再說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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