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在【事實寫在】【有力證據】上 才會讓人信服肯定接受!
▲也才有資格 不管別人【死不認錯】! 依法照判定罪!
▲任何人 有能力 下筆清楚3方【證據證明力】 3種不同想法立場!
▲自然清楚 罪惡逃不過真理真相! 人類都不笨 1點就通!
2012/09/03 23:39
法律上講求證據,證據已可起訴花旗銀行相關負責人,結果通通是判無罪不起訴,駁回,又不彈劾瀆職官員,大法官又不釋憲所以又不能自訴,這是什樣的司法,是什麼樣的法治國家.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銀行和解就是一個新事證,證明上述官員皆瀆職,否則銀行沒犯法哪須要和解!銀行的偷竊、詐騙、侵占是屬刑事,並非民事,銀行財大氣粗,一般人僅能用刑事來逼迫他們民事和解.
倘若銀行規規矩矩的賺他們的錢,金管會銀行局偏袒銀行,讓銀行收取顯不相當的利息,銀行客戶及卡友們當然就得照單付款!這當然是合法。
但銀行是以偷竊、詐騙、侵占這種下三爛方式欺壓客戶或卡友們,以這種見不得人的惡劣手法,又再度借貸出去賺取利息,請問這些錢銀行要不要還給客戶,要不要賠償利息,要不要再加三倍賠償(消保法第51條)!
多數官員瀆職,馬政府顏面盡失,多年來陳情申訴,都以不介入司法為由,自命清高,殊不知司法制度嚴重瑕疵,卻又讓下屬我行我訴束,搞得這麼多官員被我告,
他~馬的政府還能不知恥嗎!?還不落實改革嗎!
Rich 黃
2012/09/03 23:18
都已提告多次,連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法務部,最高檢,高檢,北檢,板檢,金管會銀行局我通通都有給證據,任何人一看就可判定花旗銀行有罪.
鄭r.你是法律相關行業,你當然知道法律上講求證據,證據已可起訴花旗銀行相關負責人,結果通通是判無罪不起訴,駁回,又不彈劾瀆職官員,大法官又不釋憲所以又不能自訴,這是什樣的司法,是什麼樣的法治國家.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和解就是一新事證,證明上述官員皆瀆職,否則銀行沒犯法哪須要和解!銀行的偷竊、詐騙、侵占是屬刑事,並非民事,銀行財大氣粗,一般人僅能用刑事來逼迫他們民事和解.
不要一竿子打翻一條船!
銀行是以偷竊、詐騙、侵占的下三爛手法欺壓客戶或卡友們,任何人欠銀行錢,銀行總是毫不留情,用盡所有的辦法,逼迫你還錢,對吧!這當然是合法。那,銀行業者們向客戶們偷竊、詐騙、侵占來的錢,要不要還給客戶,要不要賠償利息,要不要再加三倍賠償(消保法第51條)!
第 124 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第 127 條,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數官員瀆職,馬政府顏面盡失,多年來陳情申訴,都以不介入司法為由,自命清高,殊不知司法制度嚴重瑕疵,卻又讓下屬我行我訴束,搞得這麼多官員被我告,他~馬的政府還能不知恥嗎!?還不落實改革嗎!
Rich 黃
◆站不起來→低級品人類!(mark100100100) 於 2012/09/04 14:15 回覆:
*你同很多人士1樣 很認真 看憲法相關資料 每1字! 或看 別人文稿 相關法律資料 每1字 寫很多字!
*抓住1個關鍵重點: 證據! 而且是【有力證據】! 關鍵重點不只是運用憲法【法條權利】寫字而已! ▲重點在【事實寫在】【有力證據】上 才會讓人信服肯定接受! 也才有資格 不管別人【死不認錯】! 依法照判定罪!
*前面提到 大行動 第1項:
1、偷竊、詐騙、侵占違法營利的銀行最可惡?【如何舉證】偷竊、詐騙、侵占【證據】?
A、【起訴】並不代表有罪,只是 公權力 單方面 蒐證階段、舉證階段!
B、不能1再運用 【證據已可起訴】 就是有罪認定 主觀看事情!
不能1再運用 講多次 【證據已可起訴】
就自我麻醉固執 就變成真的 認定有罪 主觀看事情!
這都經不起時間考驗!
你寫再多字 都無用! 看【憲法法條】走火入魔 就是這種現象!
有人很快會覺醒! 有人1輩子 輸不起 不覺醒 回頭! 看太多了!
C、簡單講:會敗訴被駁回 【就不是有力證據】!
判決書 都會交代清楚法理!
不服 可以再上訴!
經過3審3制 長時間文筆考驗 及多位 不同資深法官 法理經驗判定!
自然更清楚 3方癥結問題 誰是誰非!
▲任何人 有能力 下筆清楚3方【證據證明力】 3種不同想法立場!
▲自然清楚 罪惡逃不過真理真相! 人類都不笨 1點就通!
3方指→(告訴人、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法庭法官)等3方!
D、來文!還沒有具體提出【起訴證據】內容!
若要繼續推展【大行動】非提出【起訴證據要點】前3項有力證據!
才能先站得住基本腳! 引人公斷公議!
E、●【偷竊、詐騙、侵占違法營利的銀行】部分,
當然繼續 指證 查證 找有力證據 下去!
●同時【欠債還錢】【借本錢還本錢】部分,
當然 也不能賴帳 不先還!
限期分期 先清償完 本金借款 才有個性!
才有穩固立場談事情! 不管打贏打輸官司 都不先自敗 先自己難看!
●剩下【高循環利息民刑事爭議】部分 等打完官司再說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