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法官, 於一個司法年度內, 其判決經上級法院廢棄之件數, 累計達五件以上, 且達其判決總件數百分之十者, 應轉任法官以外同職等職務, 並按轉任職務領取俸給.
前項法官, 不得再任法官或轉任檢察官.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一個司法年度內, 其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之件數, 累計達五件以上, 且達其提起公訴總件數百分之十者, 應轉任檢察官以外同職等職務, 並按轉任職務領取俸給.
前項檢察官, 不得再任檢察官或轉任法官.
[說明]
法官及檢察官行使職權是否妥適, 關係國家、社會及人民權益至鉅, 而且他們擁有極大權力, 也容易濫權. 目前法官之判決, 經上訴後, 被上級法院廢棄之件數, 以及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之件數, 平均仍在二成以上, 正確率太低. 茲為確實監督法官及檢察官行使職權, 並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及檢察官, 需要增訂上開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