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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集◆法律強制工作3年,應該每個月給1萬元工作儲蓄金!3年共36萬元儲蓄金!
2011/03/17 11:24 瀏覽194|回應0推薦0

mark100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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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強制工作3年,應該每個月給1萬元工作儲蓄金!3年共36萬元儲蓄金!
◆以備該受刑人出監後,每個月給予1萬元基本生活費用,避免受刑人一時找不到工作,短期間再犯行入監!

再者法律為何賦予強制工作受刑人,每個月1萬元工作儲蓄金?

1、依據憲法每個人都受有工作保護權,既然國家社會沒有給明確【適當(=指人盡其才)】工作機會,公告全國【良性】就業機會清清楚楚,致使該受刑人在一時窘困無助情急之下,誤導自認國家社會沒給機會工作而犯行(例:長期竊盜以此為生等),當然國家社會沒有盡【清清楚楚宣導工作就業機會教育責任】及【創造有利工作機會環境責任-人人皆盡其才】,在此國家社會【無能力全部照顧】缺失情況下,而在以法律以違反【社會法益】強制工作之際,當然有義務責任善後處理,即在受刑人強制工作期間,給予基本受薪儲蓄機會,以備全場人生之用!

2、人有惰性等不正原始亂搞心性,在沒有健全穩定人生觀建立之前及未受完整百年樹人教育之前,難以【自覺自省至醒】,所以雖給予每個月1萬元強制工作儲蓄金,但強制工作刑期完畢後,不立即1次全部給清,避免1次花用浪費,或給惡性穢物歹徒機會盯上陷害誘惑,其工作儲蓄金作用,在其強制工作完後,再入社會之際,除在強制工作期間學習擁有【一技之長】外,很實際、很清楚、很有價值給予【現實36萬元整工作儲蓄金,分期每個月給1萬生活費】機會,重新在社會重新站立起來,出人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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