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文日期: | 1150722 |
| 收文文號: | 1150074211 |
| 主 旨: | 針對新修訂的勞退制度表達不滿,建請再修正 |
| 陳情內容: | 勞退新制實施時﹐原含有舊制員工有五年轉換期,我等這種當年新制實施時有舊制保留年資者,在當年的制度下,在五年內的期限內轉換的,被迫提早轉移新制的勞工,好像反而成為整個制度的最大弱勢。 這種勞工,勞動部能咋辦? 能否,不管保留年資有多少,若目前總年資已大於30年,舊制保留年資(例如14年),公司能依比例(提前轉新制16年),補新舊制的差額(前15年的部分用2-0,72個基數計、後15年用1-072個基數計算),退休或結算舊制時,補差額給勞工。 這樣才符合公平原則。 |
| 承辦人員: | 勞工退休科-黃子娟-電話:(02)8590-2766 |
| 回覆內容: | 您好:115年7月22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一、查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施行前即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事業單位之勞工,於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得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以下簡稱「純舊制勞工」),或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而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以下簡稱「舊轉新勞工」)。純舊制勞工需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至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例如: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申請退休或雇主強制其退休(年滿65歲)時,雇主始有應該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之義務。 二、為保障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權益,避免勞工轉換工作、事業單位歇業等,致勞工無法請求舊制退休金。94年7月1日起施行勞退新制,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按月提繳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以下簡稱勞退新制專戶);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舊轉新勞工」保留之舊制工作年資,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舊轉新勞工」亦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將其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勞退新制專戶。結清退休金「全額移入」個人專戶者,所採計之舊制年資,得併計為勞退新制提繳年資。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年滿60歲時,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退新制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三、本次「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並非開放「純舊制勞工」改選新制,而是在「純舊制勞工」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之情況下,依勞工個人意願參加勞退新制之自願提繳,以及在符合退休要件時,得在「勞雇雙方合意」下提前結算勞退舊制退休金並存入勞退新制專戶,雇主不需為參加勞退新制自願提繳之「純舊制勞工」提繳新制退休金。此外,「舊轉新勞工」於當年改選新制後,雇主就開始為「舊轉新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至勞工之勞退新制專戶,「舊轉新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勞退新制專戶所累積之退休金本金及累積收益,均已逐年參與勞退新制基金之投資收益分配,又勞退新制自成立以來截至114年底平均年化收益率為7.64%,績效穩健,您若當年未與雇主協商合意結清保留之舊制年資,該等年資如於近日與雇主協商合意,亦可存入新制專戶,同享收益;若是當年業與雇主協商合意結清舊制留存年資並存入個人專戶,當已更有收穫。感謝您的來信與建言。 勞動部 敬復 |
結論︰
只要民意夠強大,任何頂都可以打破。
當年阿扁打破勞保年資中斷接續的問題,造成如今勞保給付缺口的問題。
如今萊耳打破舊制榮退上限的天花板,讓資深企業增加退休金成本,反應回企業生存困難。
再加上,不懂經濟原理以為調整基本工資會改善勞工基本權益的下場,就是透過加薪、通膨、再加薪、再通膨的墜落循環,領基本工資的勞工,根本還未享受到加薪的喜樂時就嚐盡通膨的惡果。
風正飄飄、雲正逍遙﹗
南方訪客,來此一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