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安署去年8月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當戶外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第四級時,雇主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及可降低作業環境溫度設備,並在鄰近處設置陰涼休息場所等,最高可開罰30萬元。
職安署也已針對高溫作業訂定「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指引」,並持續強化執行,指引包含四大策略:一是強化法制;二是更新指引內容;三是跨部會合作;四是公私協力。張國明表示,勞動部針對熱危害提出的解決方案不是「給假」,而是如何讓勞工工作空間避開熱危害。氣象法修法若能明訂高溫標準、發布高溫特報,對勞雇雙方來說有預警機制,也有明確的標準可遵守。
筆者以為,高溫假?不如與高溫加給,透過加給的要求讓雇主主動縮短工時、增加防護可降加給,用經濟壓力達成雙層的效果,大家以為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