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該不該修?
該,但不是只增加「休假」!
勞工基本上要的是「勞動收入」的「相對」增加。
為什麼是「相對」而不是「絕對」呢!
因為,這八年來蔡政府推動的絕對增加,反而讓基層勞動者更辛苦,負擔了更多的「通膨」而已。
所以,真正該修的是稅法和公司法。
第一,拉高「薪資扣除額」=最低工資 X 12 /2。
也就是說,領最低工資者,年薪的一半是免稅的。
第二,拉高員工分紅比例,由目前的1%以上,改為10%以上。
讓員工可由透過勞動穫得到努力的回報。
並且設定全年在職者最高/最低的分紅比,不得超過50倍。
這樣才能雨露均霑,不會讓經營者成為肥猫。
如此,才會造成「休假」是第二個工作的開始,「兼差」和「斜槓」不會成為必要之惡的「看板」。
休假,才不會變成勞基法看似福利卻是雇主減少聘用的藉口。
必要,再設定各種獎勵投資條例,獎勵期間都要拉高勞工總薪資每年大於通膨1%的規定。
讓勞工所得增加了,就可以改善「強迫兼差」的壓力。
立委諸公,這是我的建議。
再者,我想公開呼籲立委諸公,注意政府各種退休基金的操作,收益率如果與大盤報酬率偏差過多,應修法讓主事者,到立法院報告原因分析,否則,再多撥補都沒用。
還記得,基金操作的舞弊案嗎?那個才是虧空基金的原凶。
回頭講勞基法,我認為最該修的是第59條,死亡補償的部分。
多少因公殉職者多為最底層勞工,薪資多半偏低,雖然一次性45個基數也算不少錢,我只建議再提昇至基數以年薪除12計算,而且不得低於事業機構的中位數。
理論上,以推估至退休時薪資比較合理。
但這只是建議,一來拉高補償金,就像碳定價一樣,執行工安才會有機會成為正向報酬,應由事業機構公開揭露,二來給家屬安家。
至於立法諸公所關注的總工時問題,其實已被『兼職』稀釋,怎麼訂都管不到斜摃,比較無實際效果。
一例一休,像連瑣便利店加盟的員工,周1234上小七,周56日變我家,全年無休也都合規合矩,無妨,下班還來個熊猫跑一跑。
風正飄飄、雲正逍遙﹗
南方訪客,來此一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