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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的保全範圍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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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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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第一、是否濫用勞動事件法?我看看目前的法律判決對資方有利。可見勞方恐有濫用勞動事件法保障事宜。以人資的觀點,當「解僱」啟動,除了政府查明,資方違反「解僱」的法令,致使「解僱無效」,自應安排工作並支付工資。

第二、當最終判決是「解僱有效」。表示資方無義務安排工作,所以先前支付的暫定工資純屬保證金的概念。我認為資方有理,應可收回。

第三,倘就金科長所講,訴訟期間再派予工作,那不就形成另一個工作契約?訴訟結束時,還能不能「解僱」?而且他講的狀況下,是員工最終會勝訴的前提下,而最終結果不如預期,他法令又未明訂,我認為資方擁有一定的勝算。

第三的部分,目前看來又是公務員的自由心證,第二點進入司法認定,再看看最後法官的看法為何?

當然,這個資方有美國血統,一般而言,勝算相對大,所以勞方這回可能占不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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