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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陌生南人  副市長: 天下無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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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居家上班的出退勤規定不得過簡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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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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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定簽到仍要填至「分」

主  旨:防疫期間,企業採用「居家上班」的彈性作法,可否以約定取代出退勤記錄?
陳情內容:依據勞基法第30 條第4項、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惟防疫期間,人員並未進入工作場所,可否以約定方式,如簡要簽到方式作業(如4/1上班、4/6請假…),未必記至時分。
如此,是否可行?
承辦人員: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三科-李玟茹-電話:(02)8590-2728
回覆內容:

您好:109年4月1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復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30條第5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無論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工作地點(如在家工作者),雇主均依同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逐日記載勞工之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俾明確勞資權益,至其記載之載具及形式為何,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另,有關在家工作者之工作時間相關權益,本部訂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網頁連結: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24411/ )以供各業勞資雙方遵循。
    如有其他勞動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洽當地主管勞工行政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處,當有專人為您服務。

勞動部  敬復

筆者以為︰

政府規定太死,資方只要與勞方約定,改以「公假」處理,就免除出退勤記錄的規定。


不認識你、不認識我,
我就是陌生南人﹗
歡迎你來認識我﹗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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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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