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簽到仍要填至「分」
您好:109年4月1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復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30條第5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無論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工作地點(如在家工作者),雇主均依同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逐日記載勞工之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俾明確勞資權益,至其記載之載具及形式為何,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另,有關在家工作者之工作時間相關權益,本部訂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網頁連結: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24411/ )以供各業勞資雙方遵循。 如有其他勞動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洽當地主管勞工行政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處,當有專人為您服務。勞動部 敬復
筆者以為︰
政府規定太死,資方只要與勞方約定,改以「公假」處理,就免除出退勤記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