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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檢附之勞資會議紀錄不如直接參與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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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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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將逐步提高須檢附之勞資會議紀錄次數。

  • 最後異動日期: 107-03-30

為有效落實勞資會議的運作,強化勞資會議既有配套機制,勞動部表示,現行事業單位招募外籍勞工前須申請的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應檢附已召開之勞資會議紀錄,因此,自本(107)年5月1日開始,雇主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將以逐步漸進方式,增加應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的次數,以展現事業單位的企業社會責任。

勞動部說明,雇主於申請招募外籍勞工許可前,應檢附最近1次的勞資會議紀錄,向地方政府證明事業單位已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經地方政府檢視後核發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雇主才能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另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至少每3個月應舉辦勞資會議1次。因此,於本(107)年3月30日重新作成「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解釋令,調整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須檢附的勞資會議紀錄次數,並自本(107)年5月1日生效,以有效落實勞資會議的運作。

舉例說明,自本(107)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列為「輔導期」,雇主若於上開期間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只須檢附1次勞資會紀錄,例如,雇主於本(107)年5月1日申請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即須檢附本(107)年2月1日至4月30日間召開的勞資會議紀錄影本。自本(10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雇主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須檢附2次勞資會議紀錄,例如,雇主於本(107)年8月1日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即須檢附本(107)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及5月1日至7月31日間分別召開的2次勞資會紀錄。以此類推,自108年2月1日後,雇主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應檢附至少4次勞資會議紀錄。

勞動部進一步補充,為使申請外國人的雇主更具企業社會責任,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以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及提高工作效率,呼籲事業單位配合政府輔導並確實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相關規定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諮詢。 

  • 業務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
  • 聯絡電話: 02-8995-6000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0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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