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勞資雙方若約定曆年制(當年度12月31日)結清,勞工10月13日加班兩小時,換取補休兩小時,使用期限從10月14日起至當年底,若屆時仍有未使用的補休假,雇主得依法換回加班費;若約定周年制,通常以勞工到職日為起算日,若勞工到職日為6月30日,上述案例,就可至隔年6月29日前補休完畢。
不過,年度結清只是法定最長期限,勞資雙方也可自行約定優於法令在半年或三個月內就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