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不逾46小時 加班費免所得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2.02.13 03:33 am
台南市新營區林小姐問:加班費是否免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下:(1)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2)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者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金額如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全文網址: 稅務問答/每月不逾46小時 加班費免所得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96163.shtml#ixzz1mDp8gx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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