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勞工局今天表示,某大建設公司員工赴歐洲出差期間遭男同事性騷擾、某補習班員工遭老師性騷擾,但主管或業主均未妥善處理積極調查,分別開罰新台幣25萬元及10萬元罰鍰。
台北市勞工局表示,在台北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16日的第41次會議中,審定兩案為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在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善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因而開罰。
台北市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某大建設公司女員工到歐洲出差期間遭遇性騷擾,但基層主管卻以未親眼所見為由,未給予員工必要協助,回台灣向高階主管報告後,事件就無疾而終。
女員工後來離職,公司竟以員工出國考察後離職造成損失記1支大過並扣薪懲處,員工不服,向勞工局申請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時,才揭露性騷擾事件。陳業鑫表示,公司未依法調查處理,未顧及員工離職的真正原因是遭遇職場性騷擾。
經過勞工局調查發現,該公司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皆無規範勞工出國後須再服務一定期間,且針對性騷擾,雇主卻不作為,經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及第36條規定,重罰25萬元。
另外,某補習班員工向班主任反映遭老師性騷擾,但遲未處理,後來安排課程時,又讓該員工與騷擾者同組,在員工強烈要求下才召開會議討論,會中補習班代表一直強調性騷擾為當事人私事,不認為雇主有處理的責任,且過程中諸多不相干人員進出,不顧員工隱私,因此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開罰10萬元。
勞工局強調,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皆應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不該消極處理、毫無作為,相關資訊可洽詢台北市民熱線1999轉分機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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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吳曼寧/台北報導】 | 2011.12.01 02:32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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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建設一名30歲的女員工,5月初赴歐洲出差,晚上應酬時被一名主管觸摸腰部30秒,直屬主管以「未親眼所見」為由,未進一步處理,女員工回國隨即請辭,並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性別工作平等會認定,雇主未善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重罰25萬元。 遠雄企業團公共事務室副總經理蔡宗易回應,女員工被觸摸身體後,臉色相當凝重,對直屬長官的關心,只表達「不舒服」,未說明遭受性騷擾,公司高層完全不知此事,直到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時才知情,「想補救都沒機會」。 勞工局表示,該名主管當時已有醉意,在餐廳走道巧遇女員工,觸摸她的腰部開玩笑不讓她離開,女員工後來心情沮喪,直屬主管回國有向高階主管告知此事,但公司沒有啟動調查機制。 女員工回國後第二天隨即辭職,遠雄建設認為其出國考察後離職造成損失,依工作規則扣薪,女員工也同意,但雙方對扣薪薪資「談不攏」,赴勞工局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女員工在會中爆出「主管摸腰」一事,勞工局隨即調查。 性別工作平等會認定,業者未善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又未顧及女員工離職主因為遭受性騷擾,予以扣薪懲處,為「不利益對待」,加上未訂定周全性騷擾防治措施,違反性平法規定,重罰25萬元。 勞工局表示,另有一家5人以下小型文理補習班,一名24歲的兼課男老師,觸碰已婚女老師的大腿,女方認為被性騷擾,要求公司召開協商會議,會中主管卻挑明「這是你們兩個的事,有任何意見去法院告」,雇主同樣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開罰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