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10005082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之附表 5
附表五: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11.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