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重申「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 勞委會表示98年底因受金融海嘯影響,為避免勞工善意配合所謂「無薪假」後,反招致生活困頓危機,勞委會旋即採取發布新解釋令,明令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以為行政指導,並加強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以保障勞工合法權益。
勞委會認為,今年景氣已漸次復甦,事業單位業務增加,呈現欣欣向榮景象,惟有部分事業單位並未即時配合増僱人力,致有超時工作情事,甚有數起令人遺憾之「過勞」事件。勞委會於99年已啟動包括電子製造業在內之各項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本(100)年度並將擴大業別實施,俾保障勞工權益。此外,勞委會已完成勞動基準法有關罰則之檢討,除提高罰金及罰鍰額度3至5倍外,並增訂得公布違法雇主(事業單位)名稱之處罰機制,應有助於遏阻不法,落實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