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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太苛?勞工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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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無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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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審敗訴,未必就是敗訴;
本案我認為還有得玩……

法人間的勞動契約轉換,在本案被視為無效,未必在二審有相同的見解;
但以此個案而言,能在5年7個多月即賺走4600萬元,表示其身份可能為銷售,
銷售可以帶走的客戶資料,是不是公司的商業機密?
如果是,那鴻海是不是可能翻盤?
別忘了,鴻海可是有養一大堆律師哦﹗

【人資新聞】《競業禁止太苛 鴻海一審敗訴》


         鴻海精手機事業群前經理林建光,在鴻海集團內上班5年7個多月,賺走人民幣912萬餘元(折新台幣約4,600萬元),平均1年報酬8、900萬元。林某隨後跳槽到1家與鴻海有競爭關係的大陸公司,鴻海因而指控林某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鴻海與林某所簽訂的合約太過苛刻,超過保護鴻海合法利益範圍,判決鴻海敗訴

      北院勞工法庭承審法官陳怡雯指出,鴻海挾其雇主優勢,讓林某簽訂事實上遠逾保護鴻海合法利益所需範圍的競業禁止合約條款,限制林某離職後的就業選擇,這種合約條款苛刻的程度,已足以認為明顯失去公平且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規定,應屬無效。
 
      判決指出,林某與鴻海間的勞動契約在民國93年6月1日,林某被調動到富士康國際公司時,就已終止;競業禁止合約條款的期限,僅限於林某從鴻海離職時起1年內,也就是94年5月31日時就已屆滿。
 
     鴻海指控林某的競業行為,卻都是發生在97年10月以後,顯然已超過雙方約定的條款。因而,鴻海請求林某返還他離職前3年所領股票的現金折算數額,即168萬元,沒有依據。
 
         林某是在92年1月9日起到鴻海上班,93年5月,鴻海子公司富士康將他「借調」到該公司,一直到97年9月30日林某才離開富士康,到貝爾羅斯公司擔任副總裁。
 
     鴻海提告認為,林某只是在鴻海集團內部「調職」,雙方的僱傭關係仍然存續。法院判決指出,鴻海公司與富士康公司都是獨立法人。所謂調動員工,可分為在籍與轉籍兩種,若屬於轉籍方式,勞雇間的僱傭關係就已終止。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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