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勞資關係處正式公告草案條文,要各界文告內提建言,雖然我以前也曾針對文告提出書面建議,但是有沒有被參考也沒回覆,也未見草案修正,彷彿是狗吠火車。
不過,我本著人資的熱忱,提出以下「疑問」︰
條文依據 | 問題點 | 實務看法 |
草案第二條 | 若派遣勞工不是接受「要派單位」的直接指揮監督,那是不是已經規避了,其他相關規定? | 要派單位指揮監督「派遣事業單位」即可,哪需要自己管「派遣勞工」? |
草案第九條第二項 | 派遣單位不得以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為由,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契約,那派遣單位沒繼續拿到派遣委託時,雇主怎麼辦? | 派遣事業單位沒辦法了,只好成立好幾個「相關」公司,提供要派公司可以不斷地轉換,勞工的保障又何在? |
草案第九條之二 | 既明訂要派單位負有安全衛生事項之雇主責任,那職災的雇主責任又回到現行的雇主與承攬商的連帶責任,這算不算前後矛盾? 同一工作分交正式職員、與派遣工執行,算不算就業歧視? | 派遣事業單位本來就是雇主,依據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與承攬商本就有連帶之責任,在此將兩性平等、工安衛、就業歧視、職災賠償等責任,完全移轉至要派單位,那派遣不是沒有利基了嗎? 錯﹗是要另尋解法﹗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是會衍生成為要派單位選擇派遣事業單位的考評,失去了派遣事業單位的派遣勞工,你的保障又在那裏? |
草案第九條之三 | 不得指定?但可以一直表示不滿意,一直到換到滿意的人,而這個滿意的人算不算「特定」? | 要派單位是付錢的大爺,說換,派遣事業單位能不換嗎?show girl都能指定了,這不能指定?那要派單位不是會被亂塞? |
草案第九條之四第二項 | 派遣勞工可以主動申請轉換正職,但又沒規定要派單位要一定接受,那不是一樣是回歸市場機制?搶手的大家搶,一般的大拍賣﹗ | 不要想用法令來保護勞工,勞工也要自己努力創造價值,如果派遣勞工是「超值」的,那要派單位會主動讓此員升等,用法令創造機會,是沒路用的。至少,我要是要保單位,一定是斷然拒絕其申請,如一再糾纏,那會請派遣事業單位「處理」一下。 |
其他單向保護勞工的政策(草案第十八之一、之二、之三),個人以為有點過頭,讓雇主完全處於弱勢,在產業競爭的壓力下,「人力資產」沒有保障,產業一旦喪失競爭力而縮減勞動力的需求時,受害的還是勞工,而且弱勢的派遣勞工、中高齡勞工、原住民勞工、低階技能勞工將是受害最嚴重的一群……屆時,好意變成原兇,那才真叫『殘念』呢﹗
(本人以為讓產業更機會在台發展,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台灣勞工的權益會自然提升,不必倚靠法律來約束,那才是勞工最有利的保護。可惜﹗這個任務會很困難﹗馬政府現今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勞工朋友不要一味地想倚賴政府法令的保護傘保護,這樣會喪失自己提價值的機會,讓自己不斷地升值,才是保持勞動競爭優勢的最佳解決方案。
而政府也應該朝提升勞工價值努力,保護只是一時的幫忙,不能永久有效﹗法令修改前,先朝現有法令認識的普及化著手吧﹗當然,糾出惡雇主是不能鬆懈的責任,不能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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