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偷车贼杀婴儿案件究竟是自首还是投案
沉痛地听说,吉林那个在车里连同车子一起被偷的男婴惨遭毒手丧生。
有些网民担心,杀人者投案自首获得减刑不死,於是号召网民和人大代表出来呼吁坚持要判杀人者死刑。
以前,看大陆的新闻报道,觉得大陆的法律好像分不出自首、投案。有时候,媒体还含混地报导投案自首。
老朽印象裡,自首、投案是两回事。但是疑惑之後没有深究,这一次不同,於是查了网络,结果如下:
(引文开始)
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被发觉前,向该管公务员(如检察官、警察等具侦查权之人)告知其犯罪,并接受裁判。在中国大陆以及台湾,自首都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
而投案是指犯罪已被发觉,但不知犯人,或已知犯人时,犯人主动到案,配合侦查并接受裁判。在台湾,投案不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而在中国大陆,投案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
然而如果犯人犯下罪行过重(如恶性谋杀,强奸,抢劫,以及巨额贪污等),即使有自首或投案情节,有时也不会受到任何减刑。例如在中国大陆,有些主动自首或投案的犯下故意杀人罪和贪污罪的嫌犯,也会被处以死刑。
(引文结束)
结论:
所以,大陆的法律其实也区分自首、投案,只不过两者都适用减刑。然而,大陆法律对于恶性犯罪者,不论自首、投案,仍然都可以判死刑。
大陆某些媒体的素质还是不够,以後不要投案自首连在一起夹缠不清。不论是否适用减刑,这个案件是投案,不是自首。
老朽当然响应有些网民的呼吁:判这个杀婴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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