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清標 報系資料照 |
立委顏清標被控在台中縣議長任內,用公款到酒店喝花酒,台中高分院去年更三審以顏清標等人繳回貪汙所得2000餘萬元,犯後有悔意,從輕將顏清標、及現任議長張清堂(案發時任副議長)各判刑4年6月;現任議會秘書長蔡文雄除花酒案並詐用餐費12萬餘元,被判刑10年。目前全案已進入更四審,尚未定讞。
顏清標當時透過國會辦公室,強調此案所涉費用是縣議會的「議事業務費」,即所謂的「公關費」,是經過預算編列、審議通過,另有會計及審計查核等法定程序,這筆錢「沒有一絲一毫」進入口袋或他個人私用,更無貪汙意圖。
判決書指出,顏清標等人明知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與酒家飲酒消費時,其中關於陪侍女子之坐檯費、出場費及打賞費,均與議事業務無關,並非預算法第五條所定「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之經費,亦即非台中縣議會預算所編列之「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之經費,不得以公款支應。
但法界人士指出,行政機關編有業務費、特別費,業務費要用在整體機關上,特別費由機關首長因公務支出,而議事機關僅有業務費,並無特別費,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怎能用民眾血汗繳稅錢,用於支付酒店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
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被控從88年4月至89年12月止,連續在台中市金錢豹、海派、假日酒店,以及台中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園酒店喝花酒,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均向台中縣議會報銷請款。
一審依貪汙罪將顏清標判刑12年,二審、更一審、更二審皆將他判刑8年,更二審查出顏清標等人共詐得2055萬餘元,顏等人去年7月30日自動向台中縣議會繳回這筆款項,更三審合議庭認為3人有悔意,因此減輕其刑。
蔡文雄除涉喝花酒案,又利用台中縣議會於88年10月間到高雄市議會考察時,明知到台南擔仔麵、霖園大飯店用餐、及喜相逢KTV酒店宵夜費用,均非台中縣議會所開支,卻以不實收據,向台中縣議會詐領1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