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途与出路
国产第四代战斗机的横空出世对我来说是一件蛮大的意外,似乎之前是一点消息都没有露,或许是我本身之前也未作特别大的关心,毕竟,我不是理科学子,也非军事粉丝。有人说,四代机的意义可与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相提并论,这我是相信的。再加上不久就要下海的航母,出鞘的导弹,还有上天的空天飞机,这一切,站在民族主义的立场上来看,我和朋友们一样,觉得统一有望,崛起有望,更重要的是,倘若能把美国拉下马来,不但可算是为地球作了件善事,华人脸上必定也是无上荣光,汉唐盛世,指日可待。
不过,民族主义本质上究竟还是一种信仰,并非规律,信仰是主观的,规律是客观的。故,虽然经济科技的飞跃,使得国家实力强大,地位上升,在我看来,只是一个侧面,而实体的核心,今天的文化和精神,客观的来讲,还某个角度上还远远落后于他人,尤其是美国人(当然,其他国家亦落后于美国,包括日本)。
请注意,我说的是今天的文化和精神,我说的是从某个角度上来看。宏观和历史上来讲,东方讲究精神,西方讲究物质;东方讲究整体的本质,西方讲究局部的利益。当西方人还在屠戮生灵的时候,我们已经学会从内心寻找快乐满足欲望(如儒家的仁),尝试开始吃素寡欲(如经过中土儒家中和过的佛教),尝试与大自然和谐发展(如老庄),尝试放下争斗之心共同生存(如墨子的兼爱与非攻)。从这些悠久和深远的文化来看,东方的哲学本是深奥的多,也远见长久的多,西方如火,东方似水,火燃一时之势,水流源远流长;西方如脑,东方如心,脑死则身亡,心神却能得以相传万代。四大文明古国之中,何以中国和印度两个国家尚未被全盘西化,亦要拜东方文化深厚之底蕴,式样之广阔所赐,这一点无论是游牧民族的巴比伦或犹太文明,还是西方单一的文化思路(经济加火枪)所无法比拟的。
当然,东方不可能孤独求败,西方不可能一无事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我们到底还是散漫了一回(我一直认为,东方人,特别是华夏民族骨子里是懒散的,毕竟,老天给我们的这块土地很不错,不想西方和中东,从猴子变过来后就得翻山越岭,漂洋过海到处找吃的,我们从游戏伊始就不差钱),有两样东西忽略了,两样很重要的东西,一样是数学,一样是法律,而这两门课,虽远比高层哲学文化来的浅显的多,却恰恰是一个人,一个社会,一个文明站立及发展的基础所在,我们无数的精神和文明,需要有物质的形式得以传载,这个物质的形式,就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所规范下的合理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我们的文明再璀璨,是在胸膛的,可脚下没有根基,到底还是要跪下去的。所以,我们的上身无比的华丽,曾引来无数西方之野蛮人观瞻和景仰,等西方人把底盘扎稳,一个踢腿,我们就此便跪倒了(当然,我们自己下跪的惯性之大,也是蛮惊人的,不过和今天要谈的问题关系不大)。
跪下去了,自然要爬起来,于是开始学数学了,从经济,科技,再到国防和能源,我们到底还是一件件的赶上来了,重新打稳了地基,可以说,这是一个大的进步,可喜可贺,到了今天,不但地基打扎实了,连外边还圈好了围栏,西人从此不敢随便造次。但那么多年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实用主义和拜金主义的泛滥,使盲从西方的我们,反而丧失了本来的优势,将心里那点东西不知道搁那里了,而对于法律,我们又尚未开始学习(客观来讲,目前的收入还只够搞经济,搞饭碗,上不起高级班)。于是,我们看到的今天的中国,是一个封建与先进并存,暴富与极贫共生,妖气横行,道义沦丧,去情理,剩本能的食肉社会,总的来说,是自己的优点没有保留住,保留住的缺陷,西方的精华没有学习到,学习到了糟粕,尽管传统文化的丧失和道德的沦丧是一个世界范围内都在面临的问题,不得不承认的是,中国在这一方面,退步还是非常明显的。这里,我不想去追究任何人的责任,历史的责任应该由历史的每一个参与者承担,国家的责任,应该有国家的每一个公民承担,我们做的太多的是推卸责任,做的太少的是解决问题。
如何解决问题?不是我一个人能说的清楚的,具体的计划和操作或许要经历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的努力,我过去常说,我们现在最需要的,就是尽快的吃饱饭,然后来一场真正的文化复兴,在复兴的基础上,最好还能同时的革新,用我们未曾接触过的,深思过的,尝试过的文化,去击毁传统文化中的恶瘤。毛泽东曾经尝试过以落后的力量(民性)去击毁落后的力量(官本位),最后反被吞噬,他若能够选择用西方所擅长法的精神,去领导人民,影响人民,那么文化大革命或许会演变成人类历史上最成功的一次文化改革。当然,历史没有如果,但历史有明天。站在新的起跑线上,若是说我们的归途是对道德和伦理,中华美德的回归,那么我们的出路是对法的精神的呼唤,两者交汇,碰撞出的火花,就应该是新一代中华儿女心中的信仰。
我们的出路既然在法律,从何开始?新年新气象,就重头开始,浅谈法律的精神与执行吧。
一 法的精神为先
我个人始终是抱有人之初,性本恶的观念的,因为生存是我们的本能,于是会有私欲,而私欲是万恶之源。共产主义理想和精神值得钦佩和赞扬,但实践中尝试否定私有制和个人私欲的努力是天真而无知的,更何况,我相信马克思本身真实的意图在于:给与民众平等的生产工具或机会,而不是给与民众平等的劳动成果。历史上,在历次共产革命中,被压迫许久的劳苦民众在领袖们的带领下,往往直接平分的是别人的财产,而不是去要回自己的权利和平等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共产革命最大的失败在于以革命的名义践踏法制,剥夺了私人的权利,一次极为危险的矫枉过正。
既然私欲是无法回避的,那么完美的道德是很难被实现的,在生存或者死亡的问题上,人很少会去殉道,这是一个无法更改的事实。那么总的来说,道德,相比之法律来讲,是靠不住的。自律的精神,是不可能由心而发(换句话说,人是有惰性的),而是由外至内通过教育灌输而成。那么,在建立法的精神的道路上,教育的责任是十分庞大的。从头做起的话,我们要了解法的精神何在和如何通过法律来遏制自我的私欲,这一点对国人尤为重要。法的精神若是确立,自当同时击破许多中华文明文化中的传统糟粕,如对官权皇权的崇拜,为自我欲望而产生的唯利是图,这些人性中所存在的自私和懒惰,虽然不可能由于法律的存在而被完全剔出(法律是人为的,自然也会漏洞百出),但足以起到一定作用,平衡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能量。
那么,法的精神到底应该是什么呢?我并不确定法学院是如何解释这样一个虚无的概念的,但在我的理解看来,应该是这样一句话:
法律是一种人为的工具,用来对人性美德(道德)的强制性的推广和对人性自私的有限度的压制。
换句话说,法律的意义在于:用行政手段去维持每个人的私欲在一定的范围内行走,不会超过社会能承载的总量,每个人的私欲如果超过了社会的资源总量,那么资源分配就无法正常进行,所以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执行,和人口,经济有密切的关系,这也是今天的中国,再谈法的精神是非常难的。打个比方说,在网上看到一个网友贴出了的改毛泽东的诗:
“春节又到,中华大地,有钱飞机,没钱站票.望长城内外,大包小包.大河上下,民工滔滔.早起晚睡,达旦通宵,欲与票贩试比高.须钞票.车票如此难买,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昔秦皇汉武,见此遁逃;唐宗宋祖,更是没招!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好骑马往回飙.咋地了?只因排了队,买不到票!”
君可见,若是守了法,自了律,在如今的人口和资源条件下,是买不到票的,那么,有谁愿意真正的守法?当守法的代价超过了自我利益时,法律便是空谈。同理,如果一个人犯法的代价小于其自身可以得到的利益时,法律则起不到任何限制的作用,比如说,废除贪污犯的死刑,便是一条很愚蠢的法律。
所以,以后的立法者,需要明确的第一条是:法律是用来有限度的维持私欲之间的平衡,而不是剥夺某个人的私欲。
再回到法律的精神上来看,法律的核心精神应该是:限制私欲(自由),强制道德(平等,因为人类最大的道德是牺牲自己的私欲去爱别人)。
我们再说的具体一点:法律是要强制性的培养人的一种意识:我们需要考虑到别人的生存空间和他人的权益。我们需要尊重他人。
作为中国人,我觉得“尊重他人”这四个字是今天对于我们民族发展最重要的四个字。事实上,我始终认为,我们的文化中,包括亚洲的文化中,尊重的是强权,而不是生命。这是集权制的根本所在,也是集权制的存在的道理所在。正如我之前著文说过那样,亚洲汉文化中,对权力的追求,尤其是对皇权的追求是根深蒂固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任何一个人,一个群体,在掌握着权力之后,是会无限制的以这种权力来满足自己的私欲的,不会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在受教育程度低的地区尤是如此,这就是为什么官本位文化无法被剔出的原因;这就是为什么连百姓自己都会欺负自己的原因所在,百姓处弱势时,便怨天忧人,骂爹骂娘,希望改变头上的政府或者朝廷,却不曾想过为何自己的幸福需来自有权力的政府,而自己无权,便需甘心跪着,等天恩偶赐,再高呼万岁;百姓既处弱势,虽痛斥腐败贪污,却亦想通过制度获取权力,从而从奴隶变成主子,再去欺负另外的弱势。总之,一句话,你无权,我的私欲便可随便从你的身上榨取。来来往往几千年,中国依然是这样的一个欲控权,权控人,人吃人的封建社会,而革命种种,始终只是权力的交接,不是权力的制衡。
有人说要改制度,制度可以做到权力制衡。而事实上,在我看来,制度是一时的,短效的,孙先生也曾想搞五权分立,结果被袁世凯钻了空子,蒋介石也作过独裁者。无论是民主或是多党制,无论是国民党或是共产党或是民进党,最后还都是沦为特权阶级的狼皮,可见文化不改改制度,只是换汤不换药。要实现真正的民权和民主,在任何社会,在中国的社会,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护驾,而法律制度的真正有效的执行,需要有在法的精神法的文化熏陶下的强大自律,这个法的精神的本质,就是:
平等尊重他人(即维护公共利益,最大程度的增加社会道德和其受益者)
这也是我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真正缺少的东西。
二 法律的资源分配
我在读大学前,我的老师非常希望我去学习法律,我拒绝了,英国人很惊讶,认为我擅长文科,法律又是钱途似锦的职业,何以不读呢?我说:我不相信法律。
这是否是很矛盾呢?一方面,我极力推举法律是救国利器,一方面却对之投不信任票。而事实上,对于任何一种由人类文明产生而产生的制度和规律都是虚假和虚伪的,都是不真实的浮云,包括:法律,道德和婚姻,从这个角度来讲,整个文明中唯一真实可信的食物只有两样:代表着平级生存欲望的食物和代表着多极生存欲望的性爱。这也是为什么人类的文艺创作最后总能归结到战争(争夺食物)和爱情(努力繁殖)这两个人类文明的源动力上来。
回到法律的不可信性,是指法律是人为产生的,无法逃脱人性私欲的影响,法律无法提供绝对的公平和正义,无法抵消私欲,也无法保证平等。再重复一遍法的精神是:法律只能有限度的限制私欲,保证平等。
那么如何取舍?这里就需要另外一种虚伪的概念的介入:道德
道德是人性的一条遮羞裤,天一热,无论如何都是要脱的。
然而,这个世界不可能没有道德和法律,没有道德,完全以本能的肉欲生活,而放弃作为人的灵性,则人类文明必将退化成动物文明,而人又私欲膨胀,无法具有如混沌未开化的动物那样对欲望的自我遏制和对自然规律的自觉遵守(这一点看来,植物动物其实比人类高级的多,实在是越简单越幸福),那么结果就是灾难性的,大家可以参看文化大革命的惨剧。所以,为了遏制真实的人性(肉欲的一面),我们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虚伪。
那么,道德如何去干预法律呢?何时应该干预法律?这就是非常微妙的了,也是非常难掌握的。因为完全没有道德,法律的判断就会过于严厉和鲁莽,乱世用厉法,而历法亦能造乱世。法律的判决如果完全没有人性和人情的考量,必定会造成冤假错案,以致民心不服,如西方的条例法则是这样的问题,完全按照死规定来做,无论是效率和效果上都不见得好;而法律的判决如果过度于人性和人情的考量,则道德衍生为人情,法律则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西方的案例法则有这个特征:任何法律的判决,过多参考过去的案例的成败,而非大是大非的标准,往往另那些律师有机可乘,放走漏网之鱼。而中国的法律制度,无论是条例,还是案例,从各方面来看,都很不成熟,人情的影响远大于道德的运用。
这里可以举两个例子,分别讨论这两种情况,前一个例子是我和美国教授讨论得来,尚未确认,另外一个例子是真实的案例:
1 中国据说在2005年进行了劳动法的改革,至于是哪一个级别的改革(国家级,省级,或者市级,我没有去深究),改革的初衷是想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级的体力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大体如下规定:
“任何企业,要对雇佣三年以上的职工负责,包括其就业和养老金的负责,且不能随便解雇。”
初看这一条款,应该是从立法到执行都是可以用来保障弱势群体,保障劳动者,限制资本家权利的善法。而其执行的结果,让人大吃一惊:法律执行地区的失业率不降反增,众企业纷纷在其员工尚未工作满三年时就将其解雇,而由于时限未到,这些职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可以看见,这一条法律,就是立法者过于死板,只看到法律表面的效益,却为对人性做出考量。人是会有反应的,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要考虑其法律所针对的人群所可能作出的反应,这种反应或许是积极的,或许是消极的。那么,如何能保障法律能得到积极的回应呢?我们还是要从法的精神来着手:法律的本质是为了确保道德的确立,那么,我们所需要做的,是要确保该法律所代表的道德,是符合法律受用人群的道德需要,这里的法律受用人群,包括法律要保护的人,法律要惩治的人和与所以与此条法律相关的人群。再打一个比方:一个妻子愤怒之下失手杀害了长期对她进行虐待的丈夫,如果死板的判决,必是死刑或重刑无疑,但若考虑到法的精神是要确立不得虐妻,不得欺负弱小的道德原则,极重判妻子,无疑会鼓励虐妻者,打击人民自卫之意愿,与道德原则背道而驰,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就不宜极重判被告。
从上面的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需要根据其道德出发点进行适当的调整的,而道德本来也是虚无和不确定的东西,在不同的条件下,相同的行为可以代表不同的道德,因此,法律和道德一样,必须具有流动性,才能顺应法律受用人群的道德需要,产生法律效益。做到这一点,才能做到有限度有效的限制私欲,确保平等,且不引起人性的反制。
说道这里,还想起和一美国法官的交流,我问她,法律是不可信且不科学的,你如何能保证尽量的公众和平等?律师和金钱的干预作用如何抵制?她回答道:
“我们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很多地方甚至也有要向中国学习之处。我们目前还无法找到杜绝资本干预法律的有效办法(律师和金钱),也认为中国的行政干预法律的确在中国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管理如此多人口的国家,法律的执行必须快速和果断,从而减少社会负效应和社会成本,然而,这又破坏了本来合理的三权分立的原则,所以说社会科学一点都不科学,是很模糊的,没有真正的是与非,有的只是妥协和平衡,权衡利弊)。但讲道公平和平等,我们总的来说需要面对两个选择:
1,法治严厉,不放走一个可能的坏人(但可能会冤枉好人)
2,法治模糊,不冤枉一个可能的好人(但经常能放走坏人)
我们的国父和立法者在很久之前就确立了一个精神,那就是:我宁愿放走坏人,也不愿去冤枉好人。因为犯错的人应该有机会改过,如果不改,总有一天会落网,但无辜的人没有任何理由在监牢里呆上一分钟。
由此看来,西方的法律系统对于道德的依赖性很大,从而其实也给了人情很多机会,这也是为什么美国人经常抱怨华尔街和白宫的资本家,还有许多有钱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因为美国法律的due process给了罪犯太多机会。然而,我依然认为这样的法律理念是对的:法律的本意首先要在于保护好人(限制私欲,从而确立平等),而非惩治坏人。这也是符合心理学上的逻辑的。
2 但如果对道德和人性做过多的考量和忽略其法律的大是非,则易落入人情法的陷阱。这一点上,无论是中国大陆,台湾,或是其他亚洲地区,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这些问题,而直接用政治权力或经济能力干预法律的执行,更是屡见不鲜。
今年美国的法律和道德,就发生了两次大的碰撞,起因都和宗教有关。对这两个案例,我有着浓厚的兴趣。
首先发生的案例是伊斯兰教组织要求在911遗址的旁边建立清真寺,消息传出之后,立刻引起了全美民众的大辩论:一边是极为愤慨,认为此举伤害民众之感情,有挑衅之嫌(其实很有可能是挑衅);一边则认为,无论情感上如何,国家应该有宪法能保证公民的信仰自由,包括在何地进行宗教行为的自由。最后,奥巴马总统出面陈述,认为美国民众应该了解宪法,知道尊重其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并强调包容是美国社会最大的财富,允许建立清真寺更是能够缓和两大宗教之间的关系。
第二件是依然和伊斯兰和奥巴马有关,没过多久,美国佛罗里达的一个基督教牧师扬言要在圣诞节焚烧可兰经,以泄私愤,消息一出,全美从上到下无数声讨,奥黑再次出面,宣称:此举是非常愚蠢和可笑的,并有攻击他人宗教信仰之嫌,应立即停止。
这两个案例,从前一个法律道德性的原则来看,奥巴马总统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律的精神是尊重他人,第一件事情上,他的判决维护了伊斯兰教作为美国社会一部分的宗教权力,是符合公众的道德需要的;另外一个案例来看,他再次维护了伊斯兰教不受攻击的宗教权力,再次符合了公众的道德需要。
那么,这个案子判的是对的?
抛开法律不说,奥巴马出来发言的行为就有错误:他作为行政长官,是无权的法律事务插手的。对于违宪行为,理应有司法部长出面判决才对。
我们再往下看,表面上奥黑维护了宗教自由的道德出发点,但再看一眼,这两个案子里,他维护的都是伊斯兰教,或所谓美国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基督教的呢?难道在911遗址旁边盖清真寺不伤害基督教民众的感情吗?难道焚烧自己拥有的一本可兰经不是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吗?有人反问:伊斯兰可以搞恐怖活动,何以我们连烧他们一本书都不行了呢?
是啊,这样看来,难道说我们之前所提到的法律道德性错了吗?其实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别忘了,法的精神是:限制私欲,维护道德平等,最大程度的提倡公共道德。无疑的,奥巴马在这里犯的错误是:两个判决他自相矛盾,违背了法律的原则性和公平性,唯独维护了一边的利益,而没有坚固另一边的利益,那么这样,就不是限制和平衡私欲,而是剥夺了一边的私欲,来满足另一边的私欲了。
平衡是最大的科学和规律,中国人的中庸之道,中国人自己都难以掌握的恰到好处,何况西人?
奥巴马最大的错误在于:在第一个案子里,他维护了伊斯兰教的宗教自由,在第二个案子里,他又剥夺了基督教的宗教自由,别忘了,唯自由论来说,基督教当然有反击伊斯兰教的自由的,何况他的反击没有伤害任何人,只是烧本书。那么,这个矛盾的判罚,定会产生偏袒,而无法达到相对公允的保护双方的宗教自由和不受伤害的权利。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宪法的大的法律原则和道德:公民有行使自己宗教权力和公民有在不伤害他人情况下,对私有财产随意处置的权利,都被伤害了(烧一本书并不损害公共权益,无法构成实质犯罪,相比之下,在911遗址盖清真寺来的更狠)。
正确的做法,我认为应该这样处理:
由司法部长出面判决,宣布伊斯兰按照宪法有在任何地方进行朝拜的权利,只要没有影响到其他群体的切身利益;美国公民依照宪法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烧毁他拥有的任何一本书,只要没有损害到其他公民的切身利益。这样,宪法自由的统一性就被维持了。至于双方情感上的互相攻击,是超出法律范畴之外的,司法部长完全可以不提,而由总统,民间组织独立提出法律不允许的是行为上的攻击,而社会道德上不允许的是情感攻击(在情感被列入法律的范畴之前,以道德为基准处理情感问题,无疑是最合理的途径)。总的来说,无论是伊斯兰教,还是基督教,两者的行为都是道德缺失,而非法律缺失。
那么,在这个案子里,我们可以看出的是:是必须考虑每一个当事人的道德需要,但必须是在不破坏统一的法律道德的原则下。法律的统一性/标准要高于法律的道德性。这两性并不矛盾,在之前提到的妻子杀父的案例里,即使是不杀不重判,杀夫的妻子仍然要做一定的牢狱才能保证法的威信。
通过这两个例子的说明,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法律的资源分配是有社会规律的,尽管这个规律很模糊,似乎很不科学。的确,案子很难判,但总的原则是有的:
治国有德无法易乱,有法无德易僵。法在先,德在后,法律的统一性高于法律的道德性。
这里还要提一下美国宪法的问题,很有意思:其实美国宪法的确立,是为了保护少数人在多数人中的自由权利,美国的国父们很清楚民主是多数人的暴政这个道理,特立宪法,用来维持大的法律道德原则。意思是说:即使是占多数的基督教要办弱势的伊斯兰教,即使投票通过了,基于宗教自由的原则,宪法还是不会同意的。这样看来,中国的古话民意不可违其实是很有问题的,不知道对民意马首是瞻的马英九先生在哈佛法学院学习时,是否意识过这个问题。台湾的民主之所以存在问题,恰恰是忽略了法律的统一大原则。
3 法律的执行条件
这一点是最难做到的,为什么?法律在完善,是人来执行的,行政制度不完善,再好的法律也是白搭。有人曾经问我,为何腐败贪污如此难除?即使是反贪局也可以贪污啊,我也是有这个想法:审计部门审计安然公司,结果自己也黑了,那么谁来审计审计局,谁来审计审计局的审计局?如此往下推广,诸位可见,监管是个无底洞。
监管为何无效?三个问题,两个制度上的,一个根本文化上的。文化上的解决不了,什么都白搭。
1),监管需要信息透明的环境,信息透明了,监管才能下手,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老百姓什么都不知道,如何监管?监管人员什么都不知道,如何监管?所以说,大的原则上,我是提倡开放言禁,提倡言论自由,百花齐放的。当然,言论自由不可以瞎说,乱说,毫不负责任的说话。大陆现在不敢开言禁,有自己弊端的问题,也有太多煽风点火者蠢蠢欲动的问题,老百姓还是很容易被忽悠的。这一方面,我觉得土共应该更大胆的改革,进行自我反省和改进,让别人没的说,这样才有信心开言禁,但另一方面,不开言禁,如何发现问题,进行改革?那些特权既得利益集团,又如何被抵制和击毁?不开言禁,政府不透明,信息不流通,权力就无法真正下放到百姓手中。信息就是力量。
是的,作为一个新左派,我很清楚左派的顾虑是开了言禁后乌烟瘴气,各路宵小会像89年那样去利用百姓,搅乱社会。这也是我最大的担心,所以,很久以来,我也觉得稳定压倒一切。但问题是,由于不透明,社会变得已经越来越不稳定,那么,这个稳定压倒一切的理由就不存在了。更重要的是,透明和公开的信息和监督权,最终是可以达到权力制衡的,也应该是权利制衡的唯一途径,没有理由害怕人民会分不清是非,因为这个世界上永远有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我过去一直很极端的鄙视宗教,尤其是基督教。美国中西部一些极端基督教派的做法完全和文革没有任何两样,极端的民粹,野蛮和好战。我曾经想,某些宗教教派如此祸国殃民,政府不是不知道,为何不取缔,不封口,做到非礼勿听,不是很好?而事实上,很多事情,越摸越黑,越堵越乱,反而更容易被有心者利用。这也是为何中国政府公信力下降如此之快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来不是自己的责任,捂盖子捂成习惯了,什么都捂,结果好的也被人想成坏的。
我们要知道,事情总是越说越明,极端基督教势力刚开始会有人跟随,但很快就会有另一股理智的清醒的力量去指出对面的错误性,从而改变社会舆论导向。在舆论相对透明的西方世界,我们会发现,大部分事情,都会有不同的报道,不同的社会团体在争论,在辨析,而最后百姓从中得到一个经过无数人无数团体独立分析出,得到的结果,这样的结果,最接近真相,最能服人心。因此,我们看到,真正的社会监管,是要有百姓,媒体,政府,企业,每一个社会成员参与的,要做到这一点,社会信息必须透明,言论必须相对自由。当然没有绝对自由,直接伤害到社会稳定的自然要抓,比如说李洪志,但他肯定不止是言论了,他对公共和社会已经进行了伤害;但对于所谓刘晓波之流,我倒觉得不抓没什么了不起,还有那个赵连海,应该是算冤案了。刘晓波说的是混帐话,是没有什么道理的话,说再多遍,百姓不会傻到会跟他走殖民300年的道路(话说回来,他本来想表达的意思其实很可能和我现在想说的话差不多,所以说他比较傻,但未必是真反华);赵连海意思是说法律不公正,自己拿钱少了,既然如此,那就再审呗,查个清楚好了,把他抓起来,反而是显示了自己是不公正,土共有进步,但更多的还是退步,第一代领导人才叫真正的民主,因为那个时候没有搞资本主义,没有特权阶级。
我的意思是说,问题摆出来,社会各种力量都会去考证,思考,审核,这样才能保证最大限度的真相和公平,这是法律执行的重要条件之一。至于如何能做到透明和言论自由,为何我们现在还不能做,道理也很简单:一,我们的权力分配不公平,这一点下面会讲;二,社会成本太高,还没那么多钱给十三亿人吵嘴仗,应付代表各种利益的媒体宣传(经济上不去,民主别做梦);三,最重要的是,文化不行,人没有正义和法的精神,更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
所以中国现在能开言禁吗?我觉得可以慢慢开,但不能太猛(政府现在也是在这样做的)。
2) 另外一个制度问题,就是权力分配的问题了,其实这是世界范围内的问题,我不是学经济的,估计解决不了,估计人一辈子都解决不了也有可能:A部门贪污,B部门来管,怎么管?要B的权力比A大,那权力比A大,按我们的人性,自然就有出现A贿赂B的问题, 那谁来管B的问题?比B大的C,然后依次类推,如此看来,现在社会企业中的权力分配,还是传统的阶梯式,在没有强大法制和道德约束的情况下,腐败和贪污极易发生。我们抛开文化和人性不说,单从制度上看这个问题,怎么办?我设想的一个方案就是把逐级管理改为平行管理,以项目为单位,平时没有绝对的领导,没有谁大谁小,只是根据不同的项目,分工不同,资源分配也根据项目的需要和所需能力的大小,项目解散后,大家回归平级,没有谁有“剩余权力” 或 “过剩权力”。
这种平行网络化的管理方式,在企业管理中,称为“矩阵管理”, 事实上,我一直认为可以在社会管理中进行尝试,当然,在国家出现重大危机时,可以有临时的集权危机处理中心出现,用最适合的人进行行政领导。 在经济上亦是如此。此等想法,其实和布莱尔克林顿所说“第三条路”有异曲同工之效:权力完全平级下放的同时,政府在需要时可有调控能力。而平行的网络管理,也适合进行社会各个群体互相监管,其监管的效力是相等的。
当然,这到底也只是一条制度上的措施,而前文也论述了,制度上的措施是不靠谱的,如果人心不变。
3)人心如何变?
这就回到了我们开头讲的问题了:任何制度和法律,在人性和人心面前,都不堪一击,没有法律和公义的精神,无论是政府,媒体,或者群众,都只会跟着利益而走,所以,当务之急,是吃好饭,然后搞教育。有了公义之心,法律之心,有了教育和经济的基础,透明的信息,开放言禁就能接踵而来,然后就是法律的有效实施。关于此点,简单明了,不用多说。
除此之外,除了有法的精神和公义之心,更重要的是要培养民众独立思考之精神,客观理性之性格,和对国家民族的责任感。这样才能保证透明的信息他们会去思考,会去好的利用,不会乱说话,更能保证他们能够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判断事物的过程中,不受到媒体或政府任何一边的干扰,以法的精神,公义的精神去有责任感的完成其公民义务,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做到最大限度和负责的完成其公民义务,那么,也就是互相保障了彼此的公民权益,因为有效的监管的前提,就是有利有率的履行思考和分析的公民义务。这一点,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众都无法完全做到如此素质,毕竟,大部分人受教育程度不会很高,大部分国家的信息透明度也不会很高。老百姓要么不会管,要么懒的管,在华人社会更是如此。
美国50年代的精典老片[十二怒汉]就是讲这个问题:一个完美的陪审团制度是如何在人性面前不堪一击. 一个贫民区的少年被控谋杀其父亲,十二个陪审团员中十一个在庭后立马认定他是杀人凶手,有的是认为律师的证词无可辩驳,更多的是出于自己的私心,有人为了自己的儿子的问题,想泻怒于这个孩子;有人是想急着看球赛;有人是担心自己的生意;更有人是人云亦云,墙头草。美国法律要求刑事案必须全票通过才能判死刑,只有一个人不投有罪票,问其原因,他曰:我觉得这个孩子的生命值得我们花一小时讨论,给他机会(法的道德精神)。在整个影片里,十一个人和这个男子在一间小屋唇枪舌战,最终全部被他说服,判了孩子无罪。片尾的时候,男子走出法院,被另外一个陪审团中的老人拦住,互相问其姓名,然后告别,各自向不同的方向走去,其背影回味不穷。
这是美国在50年代对于法律制度和人性,以及社会制度的反思,试问,有多少人会如男主角那样独立思考, 又有多少人愿意为一个素昧平生的人独立思考,花费自己的生命?有多少人会尊重陌生人的生命和法律的尊严?这一切问题的背后,都是一句话:要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拥有法的精神。
试问,今日之中国,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是否能够达到美国50年代的水平?太多的人在叫嚣公民权利,却无人问津公民义务,太多的人在叫嚣公平,自己有可曾有公平公正的尊重之心?
中华文明之复兴,崛起,从今天开始,要以法字当头,德字殿后,两翼是科技和理性,果真如此,路虽崎岖高远,终有能到达的一天。
草草几句废话随笔,新年之际,与诸君共勉。
2011年1月14日 白丁居士
狗眼勿与人论理,且把毛驴当马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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