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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來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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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o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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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論壇熱鬧非凡,咱也來湊熱鬧,開個貼,請您來當法官。上個案子大家網上評點一二。

    好了,案子開始了:

民 事 诉 状

原告:男,汉族,住X市XX1

被告:女,汉族,住X市XX2

被告YY芹,女,汉族,住Y市YY1

被告:男,汉族,住Y市YY2

被告:女,汉族,住Y市YY3

被告:男,汉族,住Z市ZZ1。

被告:男,汉族,住Z市ZZ3。

请求事项:

1、 要求对XX1房子进行继承财产。

2、 要求对被告进行训诫,让其保证以后不再对父母及其家人做不实的情况宣传或散播;并让她对自己所曾做过的这些对父母等的不良行为,公开道歉。

3、 由各被告分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1房子原告父亲(已去世)名下房产,当初是由家中原告父母(已去世)和原告三人各付三千元所购房改房,于1996年领取,应属于原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父母系夫妻关系,原告被告1均为其子女;原告外婆(已去世)为原告母亲的母亲。其共生有四女一子,长女原告大姨(已先于原告外婆去世),被告2被告3被告4原告母亲均系子女。被告5被告6原告大姨的子女。其中原告大姨于1981年去世原告父亲于2002年去世,原告母亲于2006年1月1日去世。原告外婆于2006年4月12日去世。

原告母亲在2004年5月31日患胰腺癌入XX医院治疗并手术。当时原告为医治母亲的疾病,花费了大量精力与金钱,独自承担了所有的医药费用。后来通过借款来继续母亲的治疗。

2004年7月初,由于当时原告母亲手术后恢复很差,2次病危,很长一段时间花费高昂用于配合医生进行自费药物等治疗。此时,被告1主动与原告电话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所有医药费用由原告独自支出,被告1放弃对原告家中XX1房子的一切继承权,其所放弃的份额由原告获得,以作为医药费用的补偿。

当时原告即与病床上的母亲商量,原告想把家中的房子卖掉,然后出去租房居住。将卖房款(当时约值18万),分3万块给被告1,其余15万集中起来给母亲开刀治疗及出院后的长期后续治疗所用。母亲不答应,说:父母早已商量好的,房子是留给儿子结婚所用。不会允许卖也不会分给女儿的。原告无奈,只得通过借款来支付医药费继续治疗。

原告承担了照顾母亲的责任与义务,并履行了约定,独自来支付母亲所有医药费,及治疗费和一些日常开支等费用开支。原告始终尽心照顾与陪护母亲,并在手术出院后,想方设法带母亲四处求医,继续治疗。而被告很少照料患病的母亲,其家人也极少探望。

被告1在母亲去世当天及至中午母亲整个葬礼结束返回家中时,一直明确意思表示放弃继承,将父母家中所有的财产留给原告,以感谢其多年的辛苦照料母亲。在此期间,她多次在不同场合,主动告诉众多前来吊唁的亲友,等母亲葬礼结束那天下午,就去公证处办理公正,将房子过户给原告。但等众亲友离去后不久,即为房产而起祸端,无故指责原告家人及亲属,以此来逃避她该承担的相应责任与义务。后,原被告亲属曾多次进行劝说与调解,希望妥善处理,但被告都不予采纳与行为。不为其无故指责去世父母而道歉。期间,在2006年12月上旬,被告曾主动打电话给原告,通知一起去公证处做房产过户公证。但,当原告按约联系被告,她却再次拒绝前往公证处办手续。

综上所述,原告为避免以后被告继续在原告家中房产和家人亲属等事宜上做纠缠或再起纷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当初双方所达成的口头协议,并停止对原告父母等做不实的宣传或散播。

原告方认为,XX1房子原告父亲原告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父亲于2002年3月5日去世后,其份额依法应由原告母亲原告被告依法继承,原告母亲于2006年1月1日去世后,其份额应由原告被告原告外婆依法继承,原告外婆于同年2006年4月12日去世,故其份额由其法定的继承人被告2(XX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1原告依法继承。继承人原告被告口头协议成立,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合法有效。其应继承的份额应归并为原告所有。故原告诉诸贵院,要求依法分割诉争房产。

此  呈

XXX法院

具状人:

200X年X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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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錢財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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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o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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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鳳清法官秉公執法。

    此為公開審理的民事案件,故鄙人才敢把它拿到此論壇來供大家審理。但為保護各當事人,故,隱去了各當事人的姓名、地址等,代以藍色標注的原被告及與原告關係來稱呼涉及的人物關係。

    記得大陸有法制案例,出錢給他人購買房產,此視為借款,不可要求房產產權,而只能要求購房人退還購房款項。當然,這都是在房地產大漲之後才有的事情。以前,都是公有住房,根本不會爲了房子打架,除非是爲了阻止對方居住。還請鳳清法官斟酌。謝謝!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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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一下論壇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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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o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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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集集兄對於訴狀之要點分析。

     一來,鑒於近來論壇太多“空”對“空”的談古文章,故愚弟思慮多日,提交此一現實話題,希望能夠讓大家的才華能夠有一個現實施展之處。

    二者,此涉及到的法律、社會現象問題,足以引起大家思考與反省。除了大家在網絡天馬行空,面對真實的社會現實,如何辦?

    三者,兩岸三地的溝通與交流,不單單是人心向背的問題,不單單是文化傳統的問題,不單單是價值取向的問題,更是教育、觀念與發展預期的結合。

    故,不才乘此倒黃梅,天氣尚不太熱,給大家一個批判、批評和辯護的模擬環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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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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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udil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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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为这是非法学人士所著,没想到里面的财产继承关系考虑非常全面!我错了!我道歉!

当然,原告在起诉状里声称该房产是父母和自己三方出资购买,如果有证据证明,那么就应当属于三人共有财产,原告本身应占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然后再将剩下的2/3进行分割;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就只能按照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了。

虽然母亲去世前曾明确表示房产由儿子继承,但是我国对口头遗嘱的要求非常严格,本案中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不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遗产正式分割前,放弃继承的人可以反悔,但是法院是否认可,要根据反悔理由由法官自由裁量,所以本案中,被告1是有权反悔的;如果法院认可的,原告可以提出对方要先分担母亲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用,并且可以以对方未尽到儿女应尽的抚养照料义务为由,要求法院对其少分或不分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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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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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p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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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父母为夫妻关系”,“原告外婆为原告母亲的母亲”

>>>>>>>从打官司的角度看,确实需要这样事先定义一下。虽然让人看了很开心,但是,不这样定义行吗?当然不行的。

looooooooook,原告父母为夫妻关系”,这话说得很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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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太混乱啦!一定是非法学专业人士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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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udil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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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父母为夫妻关系”,“原告外婆为原告母亲的母亲”,看到这里,我实在忍俊不禁啦~~

xi等我理清法律关系,再依法作出判决,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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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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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gan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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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頭暈啦!不過,口說無憑,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再多的承諾應該
在法律上是不追認的,除非被告1自己在法官前承認確有過去承諾一事
,或原告可以提出足以採信的證據,因此,原告應該勝訴有困難。在
台灣的民法裏對財產的繼承條件有嚴格的規定。對於家產的分配,每
個人都應該即早規劃,否則天有不測風雲時,子孫經常上演打架爭產
的醜陋戲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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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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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o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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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位,案件最新進展或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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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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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o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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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位,背景紀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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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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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o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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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位,庭下發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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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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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o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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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位,案件審理過程部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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