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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案子開始了:
民 事 诉 状
原告:男,汉族,住X市XX1。
被告1:女,汉族,住X市XX2。
被告2:YY芹,女,汉族,住Y市YY1。
被告3:男,汉族,住Y市YY2。
被告4:女,汉族,住Y市YY3。
被告5:男,汉族,住Z市ZZ1。
被告6:男,汉族,住Z市ZZ3。
请求事项:
1、 要求对XX1房子进行继承财产。
2、 要求对被告1进行训诫,让其保证以后不再对父母及其家人做不实的情况宣传或散播;并让她对自己所曾做过的这些对父母等的不良行为,公开道歉。
3、 由各被告分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市XX1房子系原告父亲(已去世)名下房产,当初是由家中原告父母(已去世)和原告三人各付三千元所购房改房,于1996年领取,应属于原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父母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1均为其子女;原告外婆(已去世)为原告母亲的母亲。其共生有四女一子,长女原告大姨(已先于原告外婆去世),被告2、被告3、被告4及原告母亲均系子女。被告5和被告6系原告大姨的子女。其中原告大姨于1981年去世。原告父亲于2002年去世,原告母亲于2006年1月1日去世。原告外婆于2006年4月12日去世。
原告母亲在2004年5月31日患胰腺癌入X市XX医院治疗并手术。当时原告为医治母亲的疾病,花费了大量精力与金钱,独自承担了所有的医药费用。后来通过借款来继续母亲的治疗。
2004年7月初,由于当时原告母亲手术后恢复很差,2次病危,很长一段时间花费高昂用于配合医生进行自费药物等治疗。此时,被告1主动与原告电话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所有医药费用由原告独自支出,被告1放弃对原告家中XX1房子的一切继承权,其所放弃的份额由原告获得,以作为医药费用的补偿。
当时原告即与病床上的母亲商量,原告想把家中的房子卖掉,然后出去租房居住。将卖房款(当时约值18万),分3万块给被告1,其余15万集中起来给母亲开刀治疗及出院后的长期后续治疗所用。母亲不答应,说:父母早已商量好的,房子是留给儿子结婚所用。不会允许卖也不会分给女儿的。原告无奈,只得通过借款来支付医药费继续治疗。
原告承担了照顾母亲的责任与义务,并履行了约定,独自来支付母亲所有医药费,及治疗费和一些日常开支等费用开支。原告始终尽心照顾与陪护母亲,并在手术出院后,想方设法带母亲四处求医,继续治疗。而被告1很少照料患病的母亲,其家人也极少探望。
被告1在母亲去世当天及至中午母亲整个葬礼结束返回家中时,一直明确意思表示放弃继承,将父母家中所有的财产留给原告,以感谢其多年的辛苦照料母亲。在此期间,她多次在不同场合,主动告诉众多前来吊唁的亲友,等母亲葬礼结束那天下午,就去公证处办理公正,将房子过户给原告。但等众亲友离去后不久,即为房产而起祸端,无故指责原告家人及亲属,以此来逃避她该承担的相应责任与义务。后,原被告亲属曾多次进行劝说与调解,希望妥善处理,但被告都不予采纳与行为。不为其无故指责去世父母而道歉。期间,在2006年12月上旬,被告1曾主动打电话给原告,通知一起去公证处做房产过户公证。但,当原告按约联系被告,她却再次拒绝前往公证处办手续。
综上所述,原告为避免以后被告继续在原告家中房产和家人亲属等事宜上做纠缠或再起纷争,要求被告1继续履行当初双方所达成的口头协议,并停止对原告父母等做不实的宣传或散播。
原告方认为,X市XX1房子系原告父亲、原告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父亲于2002年3月5日去世后,其份额依法应由原告母亲、原告、被告1依法继承,原告母亲于2006年1月1日去世后,其份额应由原告、被告1、原告外婆依法继承,原告外婆于同年2006年4月12日去世,故其份额由其法定的继承人被告2(XX芹)、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1及原告依法继承。继承人原告与被告1口头协议成立,被告1放弃继承的行为合法有效。其应继承的份额应归并为原告所有。故原告诉诸贵院,要求依法分割诉争房产。
此 呈
X市XXX法院
具状人:
200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