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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紫气东来网友关于气候峰会,碳关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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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uts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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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些原因,导致你只有这样回复,实在是不好意思 :p(另外,也请版主见谅)

现整理你的文字如下:

“我判断在碳关税上中国有更强的谈判能力,而真正弱势的反而是在常规的WTO法律构建下的贸易法律战!

原因是碳关税是一个牵连广泛的技术与标准问题,现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国际法律与计算标准。这样各国只能用作一种威慑与少量实践的武器,因为这个涉及困难的证明,谈判与道德风险。

相反中国在WTO这个成熟的国际构架下缺少法律能力与绝对实力。而WTO本身对于西方已经有足够的挑起贸易保护的借口了。西方不必杀鸡取卵的复杂化他们精心选择与积累了大量道德政治资本的“碳政治”来冒险。他们还指望将来更多的战略利益呢。这点对于美国也是一样。美国现在谈论的国内立法与“碳关税”在相当时间里还是道德姿态,国内政治与对外威慑与构建谈判优势的策略选择。

美国最近的贸易保护措施完全的都是基于传统理由,而不是“碳”。美国要是用“碳”将面对中国对美国的检测与核查——这必然是相互的。这是法律战的逻辑!即使美国用“碳”的名义也将是非常小的比例,试探与投机的心理明显!中国不能退缩,坚决打法律战。中国在碳政治上的人才现在比WTO律师多。美国搞贸易保护是不会弃强就弱的。

当然,如果兄弟说美国流氓,用绝对实力蛮干,说要收就收,没有理由与证明。那么确实不排除疯狂美国的可能。

这样的话谈论理性就是可笑的,包括“碳政治”与“碳关税”也一样。

那小弟只有一句话:你要战,我便战!这样也不可怕!中国自己可以活,我们不是小国家。最后国际贸易与秩序崩溃,我们不是最惨的。

美元汇率上升是综合结果。其中一个短期主要原因是迪拜危机导致投资者对于欧洲金融市场不稳定性的担忧。

此外美国经济表现好于预期,加上通胀预期的某种自我实现,美元走强也是自然。

同时美联储开始运用手段回收流通美元,确保美元汇率稳定也是一大政策背景。

绿色经济是美欧中必然要争夺的战略高地。“碳政治”在未来的重大意义会一步步显现。现在还只是小小的热身。

经济危机必然伴随着贸易保护。这个在未来会越来越多。这个问题不是因为减碳带来的,而是危机带来的。减碳只是其中的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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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说说我的看法:

关于碳关税,如果说单纯从技术角度而言,绝对不是一个“牵涉广泛技术及标准的问题”,并且其税基--碳排放也不是没有任何国际法律和计算标准的。

主要看碳关税是如何征收。是按照碳税的方式征收,还是按照惩罚性关税的形式征收。如果是按照碳税形式征收,个人认为不太现实。因为碳税的税基计算,关系到各个产品不同能耗的计算,这只有一个国家内部才了解。并且,不同产品不同能耗,所以被征收的多少也不同。根据现在的情况看,碳税主要是二氧化碳吨/xxx(各国货币)的单位,即是说,首先要评测每个产品的单位能耗。这对于关税而言,个人认为,显然是不现实的。似乎你认为是用这个方式征收碳关税,但是,我认为,这个方式只会征收碳税,而不是碳关税。而在征收碳税时,税基--二氧化碳排放也是可以计算的。


以下是中国计算二氧化碳的方式:

 1. Q=(E×A-B) ×R×44/12

其中Q — CO2排放量(t);

  E — 能源消费总量(MJ);

  A — 单位能源含碳量(t-C/MJ);

  B — 固碳量(t);

  R — 氧化率。

 2.E=α×E0

其中α—能源折算系数(MJ/t)

  E0 —能源消费实物量(t)

 3.能源含碳量=E×β

其中β—能源潜在排放系数(t-C/MJ)。

  根据能源含碳量= E×β=E×A,所以β=A

  固碳量=固碳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源)含碳量×固碳率

  净碳排放量=E×β-B=E×A-B

  实际碳排放量=(E×A-B)×R

  实际二氧化碳(CO2)排放量=44/12(E×A-B)×R

  能源折算系数,我国能源的地位发热值是以Kcal / kg(kcal / m3;)为单位进行计算的,现在我们要换成GJ/ t为单位或GJ/ m3;为单位进行计算,这样我们要按1cal=4.1868J 关系式进行折算。


有上可知,如果一国国内要征收碳税,是完全可行的。并且,现在中国产品例如水泥,玻璃等等都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及测算方法标准。如果要课税,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这对于征收碳关税意义或许并不大,通过收国内碳税的形式来征收碳关税的可能并不大。

另外一个方式就是类似惩罚性关税,这个才可能是未来碳关税可以用来比较的例子。首先,高能耗产品是那些,应该是比较好认定的。其次,各国的排碳量也是可了解的。在1998年的《京都议定书》中,已经说明,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于《京都议定书》附件一中的温室气体(第一个就是二氧化碳),应增补到《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要求提供的国家通报清单中。这样,需要做的仅仅只是,对认定是高能耗的产品或者对认为是减排超标的国家直接征收一定税率的关税,就可以了。做法并不复杂,就如同现在对中国钢材征收惩罚性关税一样。这样的,与碳税不同,并不需要复杂的测算。至于开征标准,他们完全可以结合各国通报的情况以及他们自己心中的减排标准就行。可以说,他们一张口,就ok。这也是我说,如果要一意孤行征收碳关税,除了打变相贸易战,是很难主动反制的。

同时,也就回答了你最前面说的,这个如果要实施起来,仅就技术层面而言(不考虑被征收国打贸易战的反应及其他联动作用,单纯考虑征收碳关税本身),问题并不难解决。碳关税,同其他关税尤其是惩罚性关税的区别不是在于计量方式,而是在于其名义。我认为这是碳关税同碳税的不同。


至于WTO,呵呵呵,其实可以查查,中国早在2002就有了TWO胜诉的案例,并且是越来越多,行业遍及轮胎(记得之前美国那个吧?),玻璃钢,板材,纸业以及其他化工原料。仅在原来WTO的框架下,欧美并不能十分如意的对中国进行贸易壁垒,尽管发起了很多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但是在WTO中一些都被裁决败诉。

并且,碳关税,也并非是杀鸡取卵。对于美国,我认为目标比较明确,就是通过碳关税设立贸易壁垒,同时,希望借此由其他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国家来承担他进行绿色产业升级,传统产业改造的成本。这样的一个美好目的,怎么能说是杀鸡取卵呢?如果说杀鸡,也是杀其他国家的鸡,取卵,也是取其他国家的卵,尤其是对在所有外贸中存在巨大逆差的中国更是如此。从这点上看,不管是对促进本国的绿色产业发展,转型传统经济结构,还是保护本国贸易,平衡贸易赤字,实施碳关税,并非空洞的口号或者是威胁,而是可以产生实实在在利益的。

至于说“构建谈判优势”,我也不这样认为。因为,之前我们应该已经达成一种共识,即,在减排问题上,中美的立场实际是比较接近的,为什么呢?就是因为中美两国都是大国,传统企业较多,转型成本比较高。那么,既然如此,美国为什么要附和欧盟呢?而如你所说,这样的“谈判优势”也似乎仅仅对中国或者其他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有用(因为欧盟的减排标准显然高于美国,美国不可能对欧盟征收碳关税的),那么,如果碳关税仅仅是谈判筹码,那么美国用这个筹码同中国以及第三世界谈判所希望得到的又是什么呢?这也再次证明了,之前我说的,欧美利益的差异就在这里:欧盟希望推动的是借“减排”来向世界强制推广新能源技术以及扩大碳市场交易和相关投资获利,而美国在这方面没有太大的利益;美国的利益就在于设置碳关税,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甚至在未来形成某种新的关税联盟,同时转嫁自身传统企业改造升级,绿色产业发展的成本。碳关税,对于美国而言,不是手段,而是目的。碳关税是美国可以同欧盟在环保减排问题上站在一起的根本原因,当然,前提是,欧盟不要对美国减排ggyy(比方在上次哥本哈根)。


至于核查和检查,我已经说了,在联合国相关议定书和公约中,已经有了各国要向联合国每年提交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且,美国需要核查么?根据你提供的,只要高过它设置的某个标准,人家就单方面征收碳关税,需要核查么?难道是说,中国在提交联合国资料方面弄虚作假么?那就是置国家信誉于不顾了。说白了,就是根据现在的公约及议定书,欧美可以了解到各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情况,然后,他们可以根据自己单方面设置的标准来征收各自的碳关税。这本来是两码事,但是,人家可以把这当成一码事。

至于,打贸易战,呵呵呵。我也说了,那是最后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了。如果说原来中国在军事方面玩核捆绑战术应对美苏,那么现在中国就是在经济上玩核捆绑对付美国~~呵呵呵


至于提到那篇转载文中的美元强势反弹,我比较赞同你的说法。不过,如果更精确的说,我认为应该是美国国家经济本身发出了各种转向景气的强劲信号,给了大家以信心。

对于最后说到的绿色经济本身,毋庸置疑,不论未来中美欧关于减排,碳关税等问题上如何争斗,中国出于自身长久发展,也同样需要开发利用绿色能源,继续关闭高能耗企业,以外部压力转为内部动力,达到产业结构升级调整。这不仅是未来环保问题,更是中国经济转型的方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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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另闢戰場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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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gan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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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您的大作夠專業!!不知能否有人能出其右 ?

照理說碳關稅議題美國要比中國還要排拒,因為美國的能源消耗佔世界第一,就因為資本家將汙染或碳排放較高的製造業移至中國投資生產,所以採用遏制中國繼續發展的環球戰略"碳關稅"議題來限縮中國的各項產業發展,明眼人一看就知。

不過中國打法律戰恐怕會經常吃虧,如同WTO在12/24駁回中國上訴,下令北京須撤銷對美國影片、音樂和印刷品在中國發行的部分限制,美國當局以「重大勝利」盛讚WTO的決定這件事就是一個代表,因為歐美制定的法律規章自然傾向歐美利益,法令規章這個遊戲規則是他們訂的,與之打官司就是跳進對手的地盤或擂檯與對手搏鬥。

中國是否宜採取主動權,另闢戰場議題的左勾拳以陷縮歐美的碳關稅右鉤拳?!

PS. 紫氣東來恐怕不知道您在此城市回覆他,是否該找尋通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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