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海洋休閒觀光產業發展概況
引言
臺灣的海洋觀光休憩活動近幾年開始萌芽發展,其可利用的資源大致可分為自然環境資源、活動設施資源、海洋人力資源等,隨著棲地破壞、過漁、全球氣候變遷等因素,自然環境資源的保育已是迫在眉睫,而海洋休閒活動設施資源仍有賴多元建立,當然人力資源也必須永續培育,以使我國海洋休閒觀光產業能蓬勃發展。
再者,國內海洋休閒觀光產業活動已初步發展,而國外先進的海洋休閒與海洋運動亦可提供國人發展海洋休憩產業之參考,可供國內海洋休閒觀光科系進行相關海洋觀光休憩活動之資源整合,並提供國人海洋休閒觀光之專業知識與海洋各項運動之技能整合,使國人將海洋運動發展為全民健康休閒運動。
海洋休閒觀光產業之推動發展背景
近年來政府對海洋議題持續關注,國人對海洋文化與精神漸漸接觸並感到興趣,許多與海洋相關之活動亦陸續興起,隨著行政院90年公布「海洋白皮書」談到健全經營環境,發展海洋產業,並擴大海洋觀光遊憩,91年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8月也推動「海洋運動發展計畫」開拓諸多海洋運動以豐富民眾的休閒活動。
92年教育部推動「學生水域運動方案」,推動學生正確的水域運動觀念以及技巧,部分學校已具備水域運動發展的經驗、設備以及專精的推廣人才,可以成為推動校園水域運動的重點單位。
93年成立「海洋事務委員會」並訂定及通過海洋政策綱領,成為未來臺灣在海洋事務推動及海洋政策指導原則,並於同年發布「海洋政策綱領」,95年修訂「海洋政策白皮書」,揭示「海洋臺灣」、「海洋立國」的宣示與活動,而教育部於96年3月召開會議討論「學生海洋暨水域運動推動計畫」均是現階段政府積極推動各類體育活動的政策,亦為發展海洋休閒觀光運動的重要依據。
海洋休閒觀光活動的興起
國外對於海洋休閒觀光產業活動推動不餘遺力,以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為例,政府對於海洋休閒觀光運動的推動比我國政府重視與積極,其民眾從事溯溪、划船、潛水、浮潛、衝浪、帆船、風浪板、泛舟、水上摩托車、快艇、拖曳傘等各類水域運動者也比臺灣民眾普遍。
我國海洋觀光休憩活動日益興盛,許多相關名稱陸續出現,「水上活動」、「海域活動」、「水域運動」、「海域運動」、「海洋運動」、「海域遊憩」、「海岸遊憩」、「近岸遊憩」、「海洋觀光」、「海洋休閒」等等與海洋活動有關之不同名詞,首先說明各項與海洋活動有關之定義如下:
一、海洋觀光
海洋觀光指包括那些以海洋環境(指那些含鹽的和受潮汐影響之水域)為中心,所從事的遊憩活動,或接待許多人離開他們居所至海洋環境所引發的一系列活動,我們很清楚地將海洋觀光限定於遊憩活動(劉修祥譯,2001)。謝子昊(2005)則認為對遊客而言,海洋觀光產業主要是圍繞在觀光客遠離其所到海洋、海岸與島嶼地區旅行整個體驗之相關活動上。
國內外海洋觀光的成長是近幾年來的事,對於許多島嶼國家而言,海洋觀光是當地主要依靠,海洋觀光活動在過去幾十年來大量地發展,如今已是一全球顯著的社會和經濟力量,也因此許多島嶼國家或住民,皆以海洋觀光來推展其國家觀光收益與國家形象。
二、海洋休閒遊憩
施夙玲(1987)指海域遊憩活動即是在海域的範圍內之遊憩資源所提供之活動; Orams(1999;劉修祥譯)認為只要活動重心以海洋環境為主體或由海洋環境引發的,都可涵蓋在內;吳偉靖(2006)則將海洋遊憩定義為利用海洋水體從事有關娛樂、比賽、冒險、刺激等的遊憩活動。
鄭憲成(2004)指出目前國內對「海洋休閒遊憩」一詞尚無明確之定義,但認為海洋休閒遊憩是屬觀光、休閒與旅遊中的一環,同時可接觸的是海岸型的區域,而在海洋資源可提供休閒遊憩活動的類別可分岸上活動與水上活動;海洋休閒遊憩活動未來趨勢之特性為潛力大、停留天數短、旅遊動機以親近大自然為主;海洋休閒活動並具有其他遊憩活動所沒有的特質即是「愛惜生命—愛惜自己與所有海洋生物的生命」。因此海洋休閒遊憩必須與現有的海洋資源結合,保育並永續利用。
三、海洋運動
行政院體委會(2004)將海洋運動定義為「利用海洋環境所從事競賽或娛樂、享樂等有益身心的運動」。李昱叡(2005)說明為符合目前臺灣海洋運動政策發展現況,特將海洋運動定義為「是身體活動的一部分,直接或間接透過載體與海洋接觸,同時兼具有休閒、觀光、遊憩、運動、文化、教育等內涵交集之身體活動稱為海洋運動。」
由上述海洋觀光、海洋休閒遊憩、海洋運動之定義得知此三種海洋活動名稱之實質海洋行為活動是彼此交集並無法獨立切割存在之活動,各項活動相互包容及部分涵蓋,如下圖-海洋活動交叉涵蓋圖所示。
海洋活動交叉涵蓋圖
四、海洋運動種類
海洋運動的種類很多,只要是身體與海洋接觸或間接以載具與海洋環境產生的水上活動都可稱之。李昱叡(2005)將海洋運動分類,認定在合法使用符合安全標準及具備安全救生系統之海岸、海灘、海域,經考量參與者能力、地方發展特色及環境天候因素所設定推展之游泳、水球、浮潛、水肺潛水、輕艇、艇球、橡皮艇操舟或沙灘排球等初階簡易之海洋運動;或設備花費較高操作技巧較難之潛水、快艇、水上摩托車、風浪板、衝浪、獨木舟、拖曳傘或帆船以及其他依法經機關公告之身體活動均為海洋運動。
在水域活動管理中,為避免遊憩衝突故可將海洋運動以「動力活動」及「非動力活動」分類,「動力活動」如快艇、水上摩托車、船潛、拖曳傘及各項與動力機具有關之項目;「非動力活動」分類如游泳、水球、浮潛、水肺潛水、輕艇、艇球、橡皮艇操舟、衝浪、獨木舟、帆船或沙灘排球等人力或非動力載具之運動;如此可將所有活動歸類,避免各項海洋運動進行產生危險,其分類考量方式亦可依海洋活動所必須使用的動力方式、空間大小、風力選擇、溫度、海浪大小及水深區域作為海洋運動相容性與否之分類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