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蛋! 關鍵在於基本的通識
「助學金」其實在各級學校行之有年,目的是幫助助清寒學生減輕學費負擔,經費係由學校自行籌措,有些學校很早就自訂「有補助就要有義務」的回饋條款。教育部 94 、 95 學年「共同助學方案」,補助款是由學校自行提撥分擔,超支不足部分政府才專款補助。 96 學年改為「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增加教育部補助部分,並與學校補助部分綁在一起,教育部的說法是將補助學校的經費直接補助給學生。
97 學年起,教育部增列「學校得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讓學校名正言順的要求「有補助就要有義務」,同時教育部也拋出「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這道命題,讓全國大專校院主事者一起來「解題」。然而,第一年實施就因為沒有「正解」,而引發種種的問題。
因為助學補助支出金額連年攀升,許多學校藉由自訂時數的大好機會,將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視為替代「工讀」,以 減少 工讀生預算負擔,有些 學校甚至擴大解讀,增加許多限制條款。各學校規定時數門檻,相差到數倍之多,學生自然會申訴受到「不公平」待遇。教育部卻未積極加以檢討改善,其說法是既然已授權各學校自訂實施辦法,在「大學自治」下,以不干涉學校為原則。
在學生抗議聲中,教育部並未提出「標準解答」,僅在 98 學年修正案通函中,加上一條說明:「由於本計畫申請學生多為經濟弱勢學生,除申請案內計畫外,尚須利用校內外工讀機會獲取求學期間的生活費用,加上近期景氣不佳,學生因經濟困難被迫中斷學業者增加,基於協助學生考量,建請訂定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辦理方式時,除應具教育意義,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外,應將學生實際需求與遭遇困境列入考量 ………… 」。
各校自訂的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如在「合理範圍內」,或容有不同看法,尚可被公評或是勉為接受。但是如果逾越合理範圍,屬「不合理」或是「過度不合理」的規定,勢必引起物議與反彈;尤其「過度不合理」的規定,有侵犯學生權利、壓榨獲取「不當利益」、甚而「違憲」之嫌。
助學金 制度之目的是扶助 弱勢學生,減輕弱勢學生籌措學費負擔,有關補助金額依照家庭年所得級距分為 5 級,補助金額不等,對於越弱勢者補助較多,就是儘量讓弱勢者達到立足點平等,這種 差別之形成具合理性 ,所以符合「 平等原則 」 。
有關生活服務學習「合理範圍內」時數,也要以「 平等原則 」 來判斷,從制度本質目的來看,要求適度回饋服務並不為過,能由 服務 學習中歷練成長,當具有正面意義。由 貫徹真平等觀點,如果又以補助金額多寡來區分時數,豈非又造成新的不平等,因而有些學校採取一律相同低時數之正解。如果各級時數相 差不大,且門檻不高,尚可歸為合乎制度本質目的之合理差別,不算是違反平等原則。
至於學校「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應該要 合乎法律行政上的「比例原則」, 也就是「禁止過當」 ,才能實現實質正義。如某 學生學習情形不佳,學校自可進行考核並裁量。但是如因時數門檻過高,造成有些學生未能完成而失去下一次申請權利 ,這種不 合乎 「比例原則 」之過度裁量,也 就 是 違反「平等原則」 。
許多學校規定學生簽署切結書「如未完成時數,下一次不得申請」,實屬過當。例如某校規定時數為 40 小時,學生只完成 15 小時,或可歸責於學生學習態度不佳;但某校規定時數為 140 小時,學生已完成 90 小時,則需要深入了解其中的問題癥結,不可一昧歸咎於學生。有某校明訂考核標準:「如執行時數未達規定之 80% 者,則取消下學年度申請之資格;時數達 80% 以上未達 100% 者,須於規定時間內補足時數,否則依校規處分,但保留下學年度申請之資格」,尚屬合情合理之救濟手段。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扁政府時代照顧弱勢德政,卻因規劃不周申請資格寬鬆,或有錯發而致議論紛紛,馬政府繼而補破網變成「寧可錯殺」、不可錯發,又將「助學金」與「生活服務學習」胡亂掛勾,造成執行上的偏差。 教育部 提不出「合理」規範,雖未「違法」但有「失職」之嫌,如果繼續規避、拖延,放任亂象,變成「嚴重失職」,監察院應調查其疏失責任並予糾正。
教育部既然對各學校授權,自應加以監督,學校規定時數高到「過度不合理」,實不 合乎制度的本質目的,也就 是 違反「平等原則」。 所以,解鈴尚需繫鈴人,教育部應以同理心 關切學生反映, 針對「過度不合理」的時數規定,促請學校顧及學生權益,謀取調整至較為「合理」的補救措施 , 讓德政得以遂行。
至於「合理的」時數,當由各 學校 就執行方式一併規劃。有一些學校兼顧學校私益,時數規定相對稍高,但能夠用心安排學生至各單位「服務學習」,採取多種方式 調和歧異,有效 降低學生抗拒心理。 98 學年已有一些學校勇於承認原來的時數門檻過高,大幅降低時數 規定 ,並強調多元配套執行方式。
總之,兩年來的這筆爛帳,必然要記在馬政府頭上!那麼,誰該承認自己是「蠢蛋」呢?
這是 2010.02.08 舊文> 「合理的」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2010.05.28 向監察院【院長信箱】提出意見
2010.07.21 監察院函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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