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勢力團結聯盟 函
為民服務 為國舉才 扭轉乾坤 撥亂反正
發文日期: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113行字第0430001號
機關地址:台中市西屯區福瑞街29號13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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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受文者:行政院長陳建仁、立法院長韓國瑜、監察院長陳菊
副本受文者:法務部長蔡清祥、警政署長黃明昭
主旨:都說依法治國,然而租賃公司長期以來可以不必經過法律程序直接扣押債務人車輛,請函覆本聯盟該行業是否擁有法外特權?以及如果違法行事可以習以為常,為什麼始終能夠逃脫法律制裁?
說明:
一、林00(手機0932-000000)以其名下所有之BMW自用小客車(車號ATB-0000),向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大安)辦理設定1,641,540元,實際貸款金額115萬元,自106年7月18日至111年7月18日止,每月一期共分60期,每月18日應支付27,359元之租金,該筆融資租賃交易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附件1)。
二、然而林00107年8月18日應繳款項,雖遲至9月19日始連同利息一起繳納。殊不知僅9月18日及10月18日兩期尚未依時繳付(後均依台新大安要求於10月26日補齊),10月21日該車就於未告知所有權及使用權人之情況下,被台新大安委託拖吊公司拖走藏匿。
三、素聞租賃公司不僅眼線密佈,且不必經過法律程序即可直接拖走債務人之車輛。雖久仰租賃公司神通廣大,然而始終未接獲實際投訴案例。
四、林00先生請求本聯盟協助釐清案情,本聯盟自然義不容辭。為此特撰本函請求主管單位說明法律關係,以便作為本聯盟採取後續行動之依據。
五、如果認為台新大安之作為已經違反法律規定,回覆本聯盟之同時,也可直接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第三勢力團結聯盟總召集人 王為仁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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