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發狀
稱謂
告發人
王為仁 A100783247 0923101305
407698台中市西屯區福瑞街29號13樓之1
被告
郭台銘 231030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7號15樓
(財團法人永齡教育慈善基金會)
台北市信義區松勇路信義富邦國際館1、2、3、5樓
為被告郭台銘涉嫌詐欺事:
被告郭台銘多次於大眾媒體上刊登廣告,推薦其主導的加密貨幣自動交易程式投資群組(如證物1)。
000女士(如證人1)惑於其大名如雷貫耳,信以為真,遂陸續投資新台幣138.644元。
然而在0女士欲領回獲利時,被告知要繳交手續費,隨後群組即消失不見。
0女士向告發人求助,告發人為第三勢力團結聯盟總召集人,自然義不容辭。但是為了怕冤枉好人,於是先發函詢問被告郭台銘,是否曾提告利用其為人頭的詐欺集團(如證物2)。
然而4個多月過去,據說聘請多位律師隨時準備告人侵犯其名譽的被告,對告發人去函毫無反應,顯然對此事難謂毫不知情,只是懶於處理。
即使自己不是詐欺集團的主犯,也難脫幫助的嫌疑。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此,特依法提起告發,以儆效尤。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公鑒
證人1:000 住址000000000000000000
證物1:被告郭台銘廣告4張
證物2:第三勢力團結聯盟致被告郭台銘函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具狀人 王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