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涉嫌圖利蕭美琴吳欣盈並涉嫌主導大選大規模作弊刑事告訴狀
稱謂
告訴人 王為仁(A100783247)
住址:407698台中市西屯區福瑞街29號13樓之1
電話:0923101305
被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主任委員:李進勇
副主任委員:陳朝建
委員:
許惠峰、黃秀端、陳月端、蒙志成、陳恩民、王韻茹、
許雅芬、吳容輝、游清鑫
官員:
主任秘書:謝美玲
處長;張玳綺、蔡金誥
主任;蔡穎哲、楊智傑、林美婉、張銘耀
副處長:王曉麟
專門委員;唐效鈞
科長;廖桂敏、陳瑩竹、陳怡芬、陳宗蔚、朱曉玉
地址;100218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
電話;02-23565484
為被告人等,於112年12月5日下午2時30分,於台北市徐州路5號10樓會議室,出席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第596次會議,審定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之資格。涉嫌協助蒙混過關,圖利民主進步黨(以下簡稱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蕭美琴及台灣民眾黨(以下簡稱民眾黨)副總統候選人吳欣盈。
同時即使網路流傳眾多投開票所發生種種弊端的現場錄影,負責選務的中選會也若無其事的不聞不問,放棄職守置若罔聞給人感覺就是有主導作票之嫌。
事關選舉是否有效,國家領導是否得人,影響全民權益至鉅。告訴人身為國家主人之一,也是受害人之一,謹依法提起告訴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條第1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第7條:「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之第4項:「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第20條第2項:「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第27條第1項:「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第3款:「具有外國國籍者。」
依前述法條,中選會負責「候選人資格的審定」,中選會委員及官員則負責選務之「主管,並指揮、監督」。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明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由於選前媒體及網路傳言紛紛,質疑蕭美琴與吳欣盈兩位副總統候選人,均不具有參選資格。告訴人忝為第三勢力團結聯盟總召集人,認為茲事體大,或會導致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遂於113年1月2日,以113行字第010201號函,請求中選會告知,蕭美琴的參選資格是如何通過審查(如證物1)。
中選會於113年1月10日,以中選法字第1130000022號函回覆:中選會第596次會議,於112年12月5日下午2時30分,於台北市徐州路5號10樓會議室召開,審定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之資格。經該會函查內政部、外交部後得知,內政部:「無渠等辦理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變更案件存檔資料」,外交部:「蕭美琴於(2002)91年1月30日、吳欣盈於(2013)102年7月15日放棄美國國籍」、「沒有發現任何證據顯示該6位參選人曾獲得英國公民身份」,遂不再深究、不負責任的草草決議「審定通過」。簡直就是敷衍塞責的典範之作(如證物2)
眾所周知,蕭美琴曾擔任民主進步黨的僑選立委,吳欣盈曾擔任台灣民眾黨的僑選立委,都是具有相當影響力的社會知名人士。
根據國籍法第 20 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3款:「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蕭美琴與吳欣盈就算原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顯然其後都曾加入美國籍,然後放棄美國籍,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擔任僑選立委,然後再分別擔任賴清德與柯文哲的副手,一起競選中華民國第16任的總統與副總統。
然而雖然蕭美琴與吳欣盈似乎都是黃皮膚、黑頭髮、能講國語的華人。但是他們在出生的時候,父母都可以推定一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使得他們的子女天然就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嗎?中選會為什麼不追查這個部份?是故意放水嗎?
蕭美琴與吳欣盈表面都放棄了美國籍,可是兩位可以像郭台銘連署時的副手賴佩霞一樣,光明正大的拿出美國國務院寄發的喪失美國國籍證明書嗎?如果不需要出示這張證明書,為什麼會有差別待遇?是在美國還是在誰的壓力下刻意放水嗎?
蕭美琴在日本出生,傳記自稱只有美國籍。前立委、美國律師邱彰指蕭美琴在美國有住址,有社會安全號碼,有在美國報稅。中選會查了嗎?還是不敢查?
吳欣盈再婚,嫁的是比利時貴族,為什麼中選會只查英國,不查比利時,也是故意放水嗎?
無論如何,蕭美琴與吳欣盈兩位副總統候選人,她們目前中華民國國籍的取得,不是透過回復,就是透過歸化,都不符合副總統候選人的參選資格,何況她們都還可能仍然具有美國籍,或英國以外的其它國籍!
中選會、內政部、外交部等政府機構都屬於犯罪集團的共犯結構嗎?還是受命草率審查敷衍了事,以免惹禍上身?還是最好當生活在象牙塔裡的太平官,只管享受民脂民膏,不必管爾俸爾祿所在的國家大事?以致對明顯的證據與外界的質疑都選擇充耳不聞!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1 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總統是國家元首,副總統是備位元首,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中華民國的總統職權經過8次修憲,權力大得不可思議。是三軍統帥,可以任免百官,可以公佈命令,可以解散立法院,可以宣佈戒嚴及發佈緊急命令。
為了總統安全,副總統絕不能允許外人覬覦。
可是中選會這些負責審定資格的委員與官員,或者接到命令,或者想要討好,或者受到關說,或者畏懼處分。總之,這些被告們像廢物一樣的廢弛職務,不敢認真依國家賦予的職權,認真審定候選人的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致為國家安全帶來重大隱患。
又:
網路上流傳眾多投開票所種種偷票、換票、灌票等作弊行為的視頻,中選會視若無睹,毫無追究之意。給人感覺此次大選,負責選務的中選會,涉嫌主導大規模作弊,以圖利特定候選人。否則豈能不立刻請有關單位依據線索,去按圖索驥的抓人呢?會很難嗎?
然而即使參與選舉的政黨願意接受選舉結果,我們卻不能默爾而息的允許選舉作弊這種劣習,沒收我們民主僅剩的投票權。
升官發財重要嗎?如果想要心安理得的堂堂正正作人,實實在在作事,不想被上天降罰,不想貽禍子孫,那就請依九紫離火賞善罰惡的天運,為民除害吧!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鈞鑒
證物
證物1:第三勢力團結聯盟函影本一份。
證物2:中選會回函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具狀人:王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