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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為清償銀行簽帳卡消費款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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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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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為清償銀行簽帳卡消費款答辯狀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59

股別          火股

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145000元正

稱謂

答辯人        王為仁

即被告

住址          40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4

電話          0923-101305

原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址          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65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址          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涵瑜

住址          106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997

電話          02-87735366735

 

為就111年度中簡字第35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依法提出答辯事

              訴之聲明

請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如果這個債務事實上已經由國家歸還而不再存在,那還需要還嗎?

二、一條牛剝三層皮,這不但在人情義理上說不過去,在法律上也說不過去!不知道就算了,知道以後還能不設法補救嗎?

三、政府存在的價值,在為弱勢人民服務,而不是只顧滿足財團的野心。如果行政、立法犯了錯誤,司法有需要加以糾正,這才能彰顯民主的價值。

四、民國89年陳水扁上台,擔心兩岸衝突的資金、人才、產業紛紛外移,銀行資金積壓無處放貸,遂不顧利害的透過消費金融解壓,也就導致信用卡、現金卡大量濫發。初次接觸,不知循環利息會吃人的消費者,成為最終受害者。勉強支撐45年後終於無力支付,民國945年卡債風暴爆發,上百萬的消費者成為卡債族,也就是還不完或還不起,不得不逃給銀行追的卡奴。冷血銀行受害人自救連線開始號召卡奴自救。

五、由於自民國76年以來,答辯人協助弱者對抗強權可說是戰無不勝。政府見事態嚴重,一方面陸續推出協商機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減輕對部份卡奴的衝擊;再方面協助銀行打消呆帳、降低5%銀行營業稅至2%,以彌補銀行的損失。但是政府措施只單方面站在銀行利益考量,沒有顧及消費者的利益。失去平衡的善後措施,導致銀行仍然是大賺其錢的行業,卡奴則不敢有正式的工作,仍然需要躲在社會的陰暗角落裡生活。

六、冷血銀行受害人自救連線曾經主張破產法應該擴大適用,主張應該訂定無擔保不良債權拍賣時的優先承購權制度,主張銀行應該以不當得利抵銷卡債。可是執政者視若無睹,銀行置若罔聞。現在我們計劃推動債權債務關係比照刑法的時效完成後自動消滅。

七、父母或朋友都因不同原因陰錯陽差的失去幫助我了結銀行債務的機會,或許拯救卡奴就是我的使命,以致我個人不能獨善其身的置身事外,這也就是即使無用我也要寫這篇答辯狀的原因。

八、銀行的呆帳被打消,就算有損失也被彌補,憑甚麼還要死追著已經夠慘的卡奴不放?僅憑一句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就要一條牛剝三層皮嗎?僅憑著官商勾結,卡奴就永遠無所逃於天地之間了嗎?

九、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現在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是不是應該由法院還給人民了?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公鑒

                                                                               

中華民國111317

 

具狀人王為仁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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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為清償銀行簽帳卡消費款答辯狀2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59

股別          火股

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145000元正

稱謂

答辯人        王為仁

即被告

住址          40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4

電話          0923-101305

原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址          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65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址          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涵瑜

住址          106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997

電話          02-87735366735

 

民國111317日,經庭上允許,答辯人要求原告提供全部消費紀錄,以證明原告主張的基礎是正確的。

 

原告11147日提供之繕本,仍未能解釋之疑點如下

1、「9306」計算開始,應繳金額為61742元,卻未敘述此款是如何消費而來。

2、「9408」應繳金額為145288元,也未敘述此款是如何消費而來(其後紀錄中即未列答辯人還款付息)。此款為原告主張還款之依據,不能如此敷衍了事。

3、通觀原告所提供之消費明細,只能看出原告代償了一筆24期,每期288元,總共6912元之消費款。

4、至「11101」為止,答辯人積欠原告本金加循環利息加違約金之債務已累積至586519元,已超欠款的四倍。原告應提供循環利息如何計算,以及該計算方式是否符合民法之規定。懷疑原告之計算涉嫌巧取豪奪而有違社會公序良俗。

 

答辯人只是一個平民百姓、凡夫俗子,無財無勢、無拳無勇,但是願意長期無條件的協助弱者對抗強權,只不過認為法治社會不應該是大欺小、強欺弱的叢林。可是雖然為文不下百篇,走上街頭不下百次,解決疑難雜症不下百件,然而由於個性好靜,不喜交遊,以致人脈無法拓展、資源無法累積,每件事情的處理幾乎都是從頭開始。事情的解決因此曠日費時,否則就要依靠上天特別安排。這就是個人不放棄任何機會的原因,也是今天不惜辭費寫答辯狀的理由。只要能為哀哀無告的卡債族開闢一條新的生路,我是可以不厭其煩的努力著。


我們曾經試圖解決卡債及失業這兩個國家都束手的問題(見證物1、卡債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台灣失業問題是可以解決的),也曾提出卡債之最新解決方案(見證物2、債權債務關係時效完成消滅與卡債族的大赦);針對國家的大政方針,我們有規劃(見證物3、寶島台灣走向大同世界的路徑圖及摘要);面對脫序的疫苗政策,我們有主張(見證物4、健康自主權是我們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我們更直言批判蔡政府的胡作非為(見證物5、沒有底線的倒行逆施)。

 

生命是脆弱的,世事是無常的。在活著的時候,何必委屈自己為五斗米折腰?應該盡力之所能及,為千萬人服務,為千萬人造福。法官大人您認為如何呢?可以為「一條牛被剝三層皮」的百萬卡債族提出釋憲的聲請嗎?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公鑒

 

證物

證物1、卡債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台灣失業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證物2、債權債務關係時效完成消滅與卡債族的大赦。

證物3、寶島台灣走向大同世界的路徑圖及摘要。

證物4、健康自主權是我們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

證物5、沒有底線的倒行逆施。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具狀人  王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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