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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新醫院值得信賴嗎
2015/06/25 06:23 瀏覽13,337|回應5推薦0

人民戰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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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民  行  動  黨   函
知行合一 肩負時代使命 排除萬難 接受時代考驗
發文日期:104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104行字第005號


正本受文者: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
副本受文者:林新醫療社團法人附設林新護理之家

主旨:惠請詳細說明先父王根榮將軍究竟因何病逝  貴院。
說明:
一、 先父王根榮將軍於102年9月2日自台北內湖三總康復出院,與母親王林秀梅女士一起遷至  貴院附設的護理之家療養,以便本人就近照顧,原本以為可以在護理之家的妥善照顧及本人的努力之下得以頤養天年。
二、 103年3月6日先父不幸因敗血症休克,於  貴院加護病房往生。
三、 先父雖然於103年2月18日因院內感染肺炎併發呼吸衰竭住進加護病房,由於體質素健,又好運動,經急救後脫離險境,於2月27日轉至普通病房調養。未料病情逐漸好轉,正準備轉回護理之家時,3月3日又再病危,又再轉入加護病房急救。不幸這次急救無效,於3月6日因敗血症休克而往生。
四、 在再次準備轉入加護病房之時,曾見先父背部貼有大塊紗布,詢問外勞,知道  貴院曾做肺部穿刺手術抽痰化驗病菌。合理懷疑手術消毒不佳造成細菌感染,由於急救中不願多事,遂暫時放下。
五、 其後忙於喪禮,接著母親又院內感染肺炎住進加護病房,稍癒後轉入台中榮總繼續治療,痊癒後轉到慈濟醫院台中分院附設的護理之家至今。由於救人要緊,幾乎忘了追查先父的確實死因,直到最近先父部屬提起為何身體較好的先父反而先走,言下頗有責怪之意,才想起應該給先父一個交代了。
六、 煩請  貴院以中文說明先父感染、恢復、再感染而至敗血病休克的過程,給不惜花費,將父母親信託  貴院護理之家照顧的本人一個合理的解釋,相信並不是過份的要求吧。
七、 又:護理之家住戶經常一批一批的住進加護病房急救,父母親究竟院內感染的是甚麼病菌,煩請一併告知為禱。

黨主席  王為仁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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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近年的補充告訴理由狀
2016/05/31 21:46 推薦0


人民戰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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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1

 

案號              104年度醫他字第35

股別              方股

稱謂

告訴人

王為仁            A100783247  0923-101305

                  住於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4

被告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 

林新醫院

院長林仁卿        設址408台中市南屯區惠中路三段36

被告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

附設林新護理之家

負責人林雅玲      設址408台中市南屯區惠中路三段36

 

為補充告訴理由事

由於母親離開林新醫院加護病房後並未住回林新護理之家而是轉入榮民總醫院台中分院的加護病房,脫離危險期後再轉入呼吸照護病房,病情穩定後再轉入慈濟醫院台中分院護理之家,偶而罹病會再至慈濟醫院台中分院治療,輾轉於三家醫院與兩家護理之家之間,所以可以再提供一些資訊供  檢座參考。

 

一、林新護理之家的收費是最貴的林新護理之家每月雙人房的收費是52,000,慈濟醫院台中分院護理之家每月雙人房的收費是40,000每月差距即為12,000可謂差距不小,但是慈濟醫院台中分院護理之家寬敞多了。

二、林新護理之家的服務是最差的入住慈濟醫院台中分院護理之家,新住民要先隔離3天觀察,以免帶菌而感染原住民,即使是從慈濟醫院台中分院住院回來也是一樣,這是林新護理之家沒有作到的;要去慈濟醫院台中分院護理之家探視親友,要在保全處登記基本資料,要用證件去換感應卡,才能去探視親友,在感冒流行期間,還要在保全處量體溫,要戴口罩才能進入,層層防護,唯恐住民受到病菌感染,這是林新護理之家也沒有作到的,所以在林新護理之家的住民間經常有大規模的群聚感染發生林新護理之家甚至於有次讓外勞不知名的兩位朋友進入房內讓我母親受到極大的驚嚇。林新護理之家有按照前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發行之「長期照護機構感染管制手冊」的規定來作好護理之家的感染管制嗎?是誰在縱容它可以高收費而馬馬虎虎呢?

三、林新醫院的加護病房是有問題的:慈濟醫院台中分院的加護病房是最好的,單獨一間,雙重門戶,確實做好對重病患者的保護;至於林新醫院的加護病房,相信  檢座一定去看過了,簡直就像是個大統艙,重病患者們排排睡,病菌們肆意流通、交互感染,能夠活著出來的病患,一定是祖上有積德吧!

四、林新醫院的醫療是有問題的:當我父親脫離危險期,離開加護病房住入普通病房以後,醫師幫我父親作侵入性的抽痰化驗,居然可以不必徵求病人及家屬的同意,既不尊重病人的醫療自主權,也不尊重病人家屬的同意權,引起敗血病後還隱瞞病因,使家屬誤以為是克雷伯氏菌感染造成的敗血病,林新醫院這種行為如果還不算是惡性重大,甚麼才算是惡性重大呢?至於我母親住入加護病房,治療據稱也因克雷伯氏菌感染引起的急性肺炎,然而轉入榮總台中分院急診急救時,竟驗出感染的是傳染性極強的AB菌,立刻隔離治療,總不成是救護車轉院時造成的新感染吧,這樣如果還不算是離譜,怎樣才算是離譜呢?生命在林新醫院,實在是太脆弱了吧!

 

林新醫院與附設的護理之家收費是高人一等的但是提供的醫療與照護品質與收費毫不相稱,不但與網路介紹給人的印象有出入,實在也經不起比較。善後服務更差,反映沒有回應,調查沒有下文,服務可說是一點誠意也沒有。

 

離上次開庭轉眼又是半年,唯恐  檢座遇到偵查瓶頸,特補充一些資訊作為參考之用。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10561

 

具狀人  王為仁

 



本文於 2016/06/01 07:11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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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檢察官偵辦的告訴狀
2016/05/31 21:43 推薦0


人民戰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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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狀

 

稱謂

告訴人

王為仁            A100783247  0923-101305

                  住於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4

被告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 

林新醫院

院長林仁卿        設址408台中市南屯區惠中路三段36

被告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

附設林新護理之家

負責人林雅玲      設址408台中市南屯區惠中路三段36

 

  為被告等涉嫌觸犯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偽造文書偽造署押等罪謹依法提出告訴事

刑法第 284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6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7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在告訴人的安排下先父王根榮將軍A100783238與母親王林秀梅女士A20075544110292日從台北南下入住林新醫療社團法人附設林新護理之家以下簡稱林新護理之家),每月每人基本開支為52,000元以上,每人並另聘外勞一人協助照顧。原以為父母親在這良好的醫護環境下,可以鸞鳳和鳴,安享桑榆晚景。由於告訴人的姊弟都在國外,惟恐雙親思念,告訴人每天也都會撥時間前往陪伴一到兩次,有的時候並協狀雙親透過視訊與姊弟聯絡。

  未料可以下床行走的先父於103218日因肺炎併發呼吸衰竭住進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以下簡稱林新醫院)加護病房急救;227日脫離險境轉入普通病房調養準備出院33日病情又惡化,再轉入加護病房急救;36日急救無效,因敗血病休克往生。

  母親於10352日因肺炎併發呼吸衰竭,也住進加護病房急救,自此繼部份失能以後又嚴重失智,526日轉院至台中榮總繼續治療,現在住在慈濟醫院台中分院的護理之家接受護理、復健及醫療。

  由於對病情的變化並不了解,也基於對林新醫院的信任,一開始告訴人並沒有質疑林新醫院有任何醫療上的過失,一直到103年底,告訴人代表先父參加通信部屬的將官聯誼會,他們遺憾養生有道的先父竟然早逝,實在是國軍通信系統的一大損失,使得告訴人除了自責以外,覺得應該了解先父從病發到往生的整個過程,才能對先父及所有關心他的人有所交代。

  104126日發函林新醫院並副知林新護理之家(證物1),想請他們說明先父的死因,但是該院遲遲沒有任何回應,似乎並不把它當作一回事。610日向林新醫院申請影印父母親的全套病歷時,曾簡單請教當時的主治醫師鄭世文,才知道先父先在林新護理之家感染克雷伯氏菌,引起急性肺炎,後來在林新醫院感染嗜血桿菌,引起敗血性休克而往生;母親也是在林新護理之家感染克雷伯氏菌,但是轉院至台中榮總急診以後,檢查發現母親感染了AB菌,而馬上隔離治療。

  615日告訴人取得父母親的病歷資料,利用空閒的時候,自己先翻閱一下,竟然發現先父的全套病歷並不是正確而完整的。遂於104624日、29日再次發函林新醫院並副知林新護理之家(證物23),請該院解釋相關疑點。77日與林新醫院院長室高專吳旭如及鄭世文醫師見面討論病歷中的幾個問題,該二人表示會立刻回去清查回覆,但是到現在也沒有下文,只好浪費司法資源,請檢察官偵辦了。謹將涉嫌犯罪事項分述如下:

一、林新護理之家及林新醫院的院內感染嚴重,其護理及醫療品質與其高收費標準有極大的落差。父母親先後在護理之家感染克雷伯氏菌,引發急性肺炎,導致呼吸衰竭,因而住進加護病房;但是又先後感染嗜血桿菌與AB菌,先父因此感染而往生,母親因此感染而嚴重失智。在加護病房外等候開放探視時,據其他住民家屬告知,這在林新是相當普遍的現象。

二、林新醫院似乎把病患當作商品,做侵入性檢查及手術前並不告知家屬徵求同意,事後又刻意隱瞞,以規避責任。像先父在林新醫院做過甚麼「穿刺液採取液檢查」(證物4)與「手術創傷處置與換藥」(證物5),雖然都是在病歷中發現,但是檢查與手術的詳細資料都不在病歷中,顯然是被湮滅或隱匿了,難道會與先父病情的急遽轉變有關嗎?

三、先父病歷「出院病歷摘要」後的第一份文件「住院診療計劃說明書」,涉嫌是偽造的(證物6),甚至有可能是事後偽造的,只是太粗糙了。病患或家屬的簽名,就與次頁中告訴人習慣的簽名式(證物7)相差太遠;病患或家屬簽名欄的時間1032121830分,竟然在醫師初步診斷103213日之前,似乎冒名代簽的人是未卜先知了。如此的偽造法,實在是太不用心了,要人不發覺也難,難道是壞事做多了,鬼迷心竅了嗎?

四、1032171248分,先父在林新醫院自作主張的作過「穿刺液採取液檢查」(同見證物4)後,218日即因肺炎合併呼吸衰竭住進加護病房(同見證物7),這兩者難道會沒有因果關係嗎?可能是肺部穿刺的針頭或切片刀具不潔或傷害(證物8),造成嚴重感染了。

五、「其他治療及處置單」中,103218日至27日的「手術創傷處置與換藥」,不知道林新醫院到底動的是甚麼手術,但是「出院病歷摘要」(證物9)中,「手術日期及方法欄(包括手術發現)」註明是Nil,意思應該是在醫院治療期間沒有動過任何手術。病歷中的敘述前後不符,要告訴人相信哪一個?是有甚麼不可告人的事情發生嗎?

  林新護理之家及林新醫院沒有做好院內感染控制,使得信賴他們護理及醫護品質的住民及病患由無端感染疾病而至病情加重到進入加護病房急救,應該是涉有業務過失重傷害的;林新醫院自作主張的檢查與手術(或許是不必要的檢查與手術),都引起後遺症,最終並導致先父的無辜往生,是涉嫌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的;為了避免被發現真相,病歷涉嫌偽造、湮滅、隱匿或抽換,應該也涉嫌偽造文書與署押吧。為此,特依法提起告訴,望

鈞署查明真相,儘速起訴,以保障善良百姓得以樂終天年為禱。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證物1104126日發函影本一份。

證物2104624日發函影本一份。

證物3104629日發函影本一份。

證物4;「出院病歷摘要」中「穿刺液採取液檢查」資料影本一份。

證物5;「其他治療及處置單」103218日至27日的「手術創傷處置與換藥」影本一份。

證物6103213日「住院診療計劃說明書」影本一份。

證物7103218日「住院診療計劃說明書」影本一份。

證物8103217日醫囑單影本一份。

證物9; 「出院病歷摘要」中「手術日期及方法欄(包括手術發現)」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04720

 

具狀人  王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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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衛生局應督促林新加強院內感染控制
2015/07/14 08:09 推薦0


人民戰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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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民  行  動  黨   函
知行合一 肩負時代使命 排除萬難 接受時代考驗
發文日期:104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104行字第012號

正本受文者: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台中市衛生局徐局長永年
副本受文者: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林新醫療社團法人附設林新護理之家

主旨:惠請督促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及林新醫療社團法人附設林新護理之家加強院內感染控制,以免對醫院病人及護理之家住戶造成重大危害。

說明:
一、 為了方便照顧雙親,也基於對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以下簡稱林新醫院)及林新醫療社團法人附設林新護理之家(以下簡稱林新護理之家)傳說風評的信任,102年9月2日將原住於台北的雙親(父親意識清楚,也可自由行動;母親意識清楚,行動不便)迎接至林新護理之家居住。不算每天一次到兩次的探視陪伴,不算額外聘請兩位外勞照顧的費用,不算林新醫院看病的費用,每月起碼交給林新護理之家10多萬元的照顧服務費。因為身為子女的我們,覺得就他們對國家及家庭的貢獻來說,他們確實夠資格擁有幸福的晚年。
二、 103年2月13日父親發燒急診;18日呼吸衰竭,轉加護病房;27日康復轉普通病房,3月3日再轉加護病房;3月6日敗血症休克往生。
三、 103年5月2日母親發燒住加護病房(意識此後即不清),5月26日轉院台中榮總急診轉加護病房,其後再轉呼吸照護病房以至出院。
四、 104年6月10日向林新醫院申請父母親之全套病歷,並與住院時之主治醫師鄭世文請教病因。才知道父母親在林新護理之家先後感染克雷伯氏菌,引起肺炎,導致呼吸衰竭。轉到加護病房以後,父親因再感染嗜血桿菌引起敗血症休克往生;母親則是轉往台中榮總急診後,查出感染AB菌而被隔離,也就是說母親在林新醫院加護病房又感染了AB菌。
五、 林新醫院在中部地區是具有高知名度的,附設的護理之家收費也是名列前茅的,但是院內感染的嚴重,與它的知名度及收費標準極不相稱。據說護理之家經常有一批一批的住民,遭到院內感染而送去醫院急診或直接送進加護病房;而根據個人的親身體驗,醫院的院內感染也是很嚴重的,幾乎像大通鋪一樣的加護病房,不互相感染也難。
六、 對於帶有感染源的病患,無論是林新護理之家或者醫院,都沒有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導致住戶與病患互相感染,這實在是太不負責了。身為醫政主管單位,希望能亡羊補牢的督促改善,避免誤信林新醫護品質的住民,一再無辜送命,一再造成天倫悲劇,甚至可能家屬因太不甘願而被迫採取抗議行動呢。
七、 又:根據病歷,林新醫院曾對先父作「穿刺液採取液檢查」及「手術創傷處置及換藥」。無論穿刺或手術,這些侵入性的醫療行為,是否可以不必告知家屬並請家屬簽名同意,惠請告知相關規定為禱。

黨主席  王為仁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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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新醫院的病歷是完整而正確的嗎
2015/06/29 08:20 推薦0


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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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合一 肩負時代使命 排除萬難 接受時代考驗
發文日期: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104行字第010號

正本受文者: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
副本受文者:林新醫療社團法人附設林新護理之家

主旨:請問我取得的我父母親的病歷是完整而正確的嗎?可以解釋其中的一些疑點嗎?
說明:
一、104年6月10日向  貴院申請影印我父母親住院期間的全套病歷,6月15日花了5,150元取得兩大本以為是完整而正確的病歷。
二、6月24日先翻閱我父親的病歷。雖然大多都是不認得的蝌蚪文,但是僅就認得的部份,就發現了一些疑點,照理是不應該發生的,尤其是像  貴院這樣有規模及信用的醫院,發生這些事情是不合理的。
三、請核對一下我所有的簽名,其中一份明顯的與眾不同,雖然是我的名字,顯然不應該是我簽的。為什麼有人會作這種事呢?基於對  貴院醫德醫術的信任,哪一次找我簽名我會拒絕呢?這個部份需要請  貴院解釋一下。
四、我父親作過「穿刺液採取液檢查」,這種帶有風險的侵入性檢查,照理需要家屬簽名同意,但是在病歷中,我找不到這份檢查同意書,我也找不到檢驗報告,是不是  貴院需要解釋一下。
五、病歷中提到我父親曾經「手術創傷處置及換藥」,說來慚愧,每天去探視父母一次到兩次的我,竟然不知道我父親曾被  貴院動了手術,真是不孝。我找不到我簽名的手術同意書,我也找不到與手術有關的相關資料,還是  貴院以為只要住進護理之家,只要住進  貴院,住民或病患的一切,都可以隨  貴院之意處置了呢?真是荒唐,難道  貴院不需要也解釋一下嗎?
六、前面所舉三項是比較主要的,其他還有一些次要的,麻煩  貴院自己去細細比對發掘,然後於函到一週內全部說清楚講明白,否則只好將  貴院訴之於法了。
七、我母親院內感染的事,亦請一併詳為說明為禱。

黨主席  王為仁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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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3255&aid=5342951
林新醫院及護理之家都有嚴重的院內感染
2015/06/25 06:28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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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民  行  動  黨   函
知行合一 肩負時代使命 排除萬難 接受時代考驗
發文日期: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104行字第009號


正本受文者: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
副本受文者:林新醫療社團法人附設林新護理之家
 
主旨:希望  貴院能給我父母親一個清楚的交代。
說明:
一、 我父親王根榮與我母親王林秀梅,於102年9月2日,在我的安排之下,從台北搬進林新醫療社團法人附設林新護理之家(以下簡稱護理之家)居住。它們除了行動不能自如以外,意識都還是滿清楚的,還有兩位外勞隨身照顧,原來以為他們可以在護理之家安度晚年。
二、 我父親於103年2月18日因感染肺炎住進  貴院加護病房治療,2月27日轉至普通病房,3月3日再轉進加護病房,3月6日因敗血性休克往生。
三、 我母親於103年5月2日因感染肺炎住進  貴院加護病房治療,5月26日轉院至台中榮總加護病房繼續治療,但是罹病後意識已經模糊。
四、 據  貴院鄭世文醫師告稱:我父親先在護理之家感染克雷伯氏菌,引起急性肺炎,後在  貴院感染嗜血桿菌往生;我母親也是在護理之家感染克雷伯氏菌,引起急性肺炎,至於後來轉院至榮總加護病房後被隔離,因為感染的是具有極強傳染性的AB菌。
五、 住進護理之家及  貴院治療,都是所費不貲的。護理之家每人的起碼消費每月就是48,000元,加上其他收費,起碼超過50,000元以上,每月繳10多萬給護理之家及  貴院,是為了維持良好的生活水平,然而回饋我們信賴的是甚麼呢?猖獗到會隨時奪取住民生命的院內感染嗎?
六、 我父親出院的病歷摘要上註明有作穿刺液採取液檢查,但是我不記得曾經同意作這種不必要的侵入性採樣檢查,還是你們忘了徵求我的同意,請  貴院撥冗於覆函中一併說明為禱。
七、 由於104年1月26日前函,歷經5月,始終未獲  貴院答覆,兩函將同時上網公開,或許  貴院會認真一點處理此事。

黨主席  王為仁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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