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訴狀
稱謂
告訴人
王為仁 A100783247 0923-101305
住於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被告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
林新醫院
院長林仁卿 設址408台中市南屯區惠中路三段36號
被告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
附設林新護理之家
負責人林雅玲 設址408台中市南屯區惠中路三段36號
為被告等涉嫌觸犯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偽造文書、偽造署押等罪,謹依法提出告訴事:
刑法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在告訴人的安排下,先父王根榮將軍(A100783238)與母親王林秀梅女士(A200755441)於102年9月2日從台北南下,入住林新醫療社團法人附設林新護理之家(以下簡稱林新護理之家),每月每人基本開支為52,000元以上,每人並另聘外勞一人協助照顧。原以為父母親在這良好的醫護環境下,可以鸞鳳和鳴,安享桑榆晚景。由於告訴人的姊弟都在國外,惟恐雙親思念,告訴人每天也都會撥時間前往陪伴一到兩次,有的時候並協狀雙親透過視訊與姊弟聯絡。
未料可以下床行走的先父於103年2月18日因肺炎併發呼吸衰竭,住進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以下簡稱林新醫院)加護病房急救;2月27日脫離險境,轉入普通病房調養準備出院;3月3日病情又惡化,再轉入加護病房急救;3月6日急救無效,因敗血病休克往生。
母親於103年5月2日因肺炎併發呼吸衰竭,也住進加護病房急救,自此繼部份失能以後又嚴重失智,5月26日轉院至台中榮總繼續治療,現在住在慈濟醫院台中分院的護理之家接受護理、復健及醫療。
由於對病情的變化並不了解,也基於對林新醫院的信任,一開始告訴人並沒有質疑林新醫院有任何醫療上的過失,一直到103年底,告訴人代表先父參加通信部屬的將官聯誼會,他們遺憾養生有道的先父竟然早逝,實在是國軍通信系統的一大損失,使得告訴人除了自責以外,覺得應該了解先父從病發到往生的整個過程,才能對先父及所有關心他的人有所交代。
104年1月26日發函林新醫院並副知林新護理之家(證物1),想請他們說明先父的死因,但是該院遲遲沒有任何回應,似乎並不把它當作一回事。6月10日向林新醫院申請影印父母親的全套病歷時,曾簡單請教當時的主治醫師鄭世文,才知道先父先在林新護理之家感染克雷伯氏菌,引起急性肺炎,後來在林新醫院感染嗜血桿菌,引起敗血性休克而往生;母親也是在林新護理之家感染克雷伯氏菌,但是轉院至台中榮總急診以後,檢查發現母親感染了AB菌,而馬上隔離治療。
6月15日告訴人取得父母親的病歷資料,利用空閒的時候,自己先翻閱一下,竟然發現先父的全套病歷並不是正確而完整的。遂於104年6月24日、29日再次發函林新醫院並副知林新護理之家(證物2、3),請該院解釋相關疑點。7月7日與林新醫院院長室高專吳旭如及鄭世文醫師見面討論病歷中的幾個問題,該二人表示會立刻回去清查回覆,但是到現在也沒有下文,只好浪費司法資源,請檢察官偵辦了。謹將涉嫌犯罪事項分述如下:
一、林新護理之家及林新醫院的院內感染嚴重,其護理及醫療品質與其高收費標準有極大的落差。父母親先後在護理之家感染克雷伯氏菌,引發急性肺炎,導致呼吸衰竭,因而住進加護病房;但是又先後感染嗜血桿菌與AB菌,先父因此感染而往生,母親因此感染而嚴重失智。在加護病房外等候開放探視時,據其他住民家屬告知,這在林新是相當普遍的現象。
二、林新醫院似乎把病患當作商品,做侵入性檢查及手術前並不告知家屬徵求同意,事後又刻意隱瞞,以規避責任。像先父在林新醫院做過甚麼「穿刺液採取液檢查」(證物4)與「手術創傷處置與換藥」(證物5),雖然都是在病歷中發現,但是檢查與手術的詳細資料都不在病歷中,顯然是被湮滅或隱匿了,難道會與先父病情的急遽轉變有關嗎?
三、先父病歷「出院病歷摘要」後的第一份文件「住院診療計劃說明書」,涉嫌是偽造的(證物6),甚至有可能是事後偽造的,只是太粗糙了。病患或家屬的簽名,就與次頁中告訴人習慣的簽名式(證物7)相差太遠;病患或家屬簽名欄的時間103年2月12日18時30分,竟然在醫師初步診斷103年2月13日之前,似乎冒名代簽的人是未卜先知了。如此的偽造法,實在是太不用心了,要人不發覺也難,難道是壞事做多了,鬼迷心竅了嗎?
四、103年2月17日12時48分,先父在林新醫院自作主張的作過「穿刺液採取液檢查」(同見證物4)後,2月18日即因肺炎合併呼吸衰竭住進加護病房(同見證物7),這兩者難道會沒有因果關係嗎?可能是肺部穿刺的針頭或切片刀具不潔或傷害(證物8),造成嚴重感染了。
五、「其他治療及處置單」中,103年2月18日至27日的「手術創傷處置與換藥」,不知道林新醫院到底動的是甚麼手術,但是「出院病歷摘要」(證物9)中,「手術日期及方法欄(包括手術發現)」註明是Nil,意思應該是在醫院治療期間沒有動過任何手術。病歷中的敘述前後不符,要告訴人相信哪一個?是有甚麼不可告人的事情發生嗎?
林新護理之家及林新醫院沒有做好院內感染控制,使得信賴他們護理及醫護品質的住民及病患由無端感染疾病而至病情加重到進入加護病房急救,應該是涉有業務過失重傷害的;林新醫院自作主張的檢查與手術(或許是不必要的檢查與手術),都引起後遺症,最終並導致先父的無辜往生,是涉嫌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的;為了避免被發現真相,病歷涉嫌偽造、湮滅、隱匿或抽換,應該也涉嫌偽造文書與署押吧。為此,特依法提起告訴,望
鈞署查明真相,儘速起訴,以保障善良百姓得以樂終天年為禱。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證物1;104年1月26日發函影本一份。
證物2;104年6月24日發函影本一份。
證物3;104年6月29日發函影本一份。
證物4;「出院病歷摘要」中「穿刺液採取液檢查」資料影本一份。
證物5;「其他治療及處置單」103年2月18日至27日的「手術創傷處置與換藥」影本一份。
證物6;103年2月13日「住院診療計劃說明書」影本一份。
證物7;103年2月18日「住院診療計劃說明書」影本一份。
證物8; 103年2月17日醫囑單影本一份。
證物9; 「出院病歷摘要」中「手術日期及方法欄(包括手術發現)」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具狀人 王為仁